城市規劃管理新人必須了解的概念

2022-05-08 12:18:02 字數 4717 閱讀 6017

14.日照標準:是根據各地區的氣候條件和居住衛生要求確定的,居住建築正面向陽房間在規定的日照標準日獲得的日照量,是編制居住區規劃,確定居住建築間距的主要依據。

15.日照間距係數:是指根據日照標準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簷高的比值。

16.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城市要按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17.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

二、建築高度控制場地內建築物的高度影響著場地空間形態,反映著土地利用情況,是考核場地設計方案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在城市規劃中,常常因道路退讓、航空或通訊設施的淨高要求、城市空間形態的整體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體經濟性等原因,對場地的建築高度進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築高度也是確定建築等級、防火與消防標準、建築裝置配置要求的重要引數。

用以控制場地建築高度的指標主要有建築限高、建築層數(或平均層數),二者之間的關係取決於建築物的層高。建築限高適用於一般建築物的控制,建築層數則主要用以對居住建築的考核。

(一)建築層數

這裡是指建築物地面以上主體部分的層數。建築物屋頂上的嘹望塔、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人建築層數;住宅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頂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過1.5m者,不計人層數內。建築層數的控制與建築限高的控制基本類似。

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3.1.2條的規定,民用建築按地上層數或高度分類劃分為:

(1)住宅建築按層數分類;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2)除住宅建築之外的民用建築高度不大於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築,大於24m者為高層建築(不包括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3)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為超高層建築。

(二)平均層數

指基地內,總建築面積與總建築基底面積的比值,單位:層

平均層數(層)=總建築面積(m2)/建築基地面積之和(m2)

一般常用於居住區規劃,此時又稱為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平均層數(層)=住宅建築面積總和(m2)/住宅基地面積總和(m2)

(三)極限高度

建築物的最大高度,單位:m。以控制建築物對空間高度的占用,以保護空中航線的安全及城市天際線控制等,應遵照城市規劃部門的具體規定為準。

有時,也採用最高層數來控制,但二者含義略有不同。

(四)建築高度的限制

建築限高是指場地內建築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過一定的高度限制,這一高度限制為建築物室外地坪至建築物頂部最高處之間的高差。某些情況下,也有以絕對海拔高度作為建築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4.3條對建築高度控制有以下規定:

(1)建築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和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築高度控制:

a.對建築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b.沿城市道路的建築物,應根據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築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

c.機場、電台、電信、微波通訊、氣象台、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範圍內時,應按淨空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d.當建築處在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內時,也應控制建築高度。

此外,建築高度控制尚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

(2)建築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機場、電台、電信、微波通訊、氣象台、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範圍內時,以及當建築處在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內時,建築控制高度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女兒牆作為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b.在對建築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的建築以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築物,其建築控制高度是:平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牆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屋簷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a)區域性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且佔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訊設施等;

c)空調冷卻塔等裝置。

三、密度及容量控制 (一)用地面積

1、用地面積是指可供場地建設開發使用的土地面積,即由場地四周道路紅線(地產線)所框定的用地總面積-其常用單位為公頃(hm2)。有時也用畝(1hm2=15畝=10000m2)表示。

用地面積是計算場地其他控制指標的基礎,應予準確把握。

用地面積與用地形狀對場地使用和建設專案的功能布置有很大影響。不同性質、規模的建設專案對場地的用地面積有不同的要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2、城市用地評價的方法、內容是:

在對評價範圍的自然條件和開發的區位條件進行全面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當地的特點確定評價因素及其指標,通過綜合分析評價,最後將評價結果繪製在圖上。城市用地評價中的工程評估,是對可能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自然條件的工程評估,通常根據地下水位的深度、洪水淹沒範圍、  地基承載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條件,評估用地適於建設的優劣程度,一般分為如下3類:

1.適宜城市建設用地。

2.基本適宜城市建設用地。

3.不適宜城市建設用地。它是指自然條件很差,在現有的技術經濟條件下要付出很大代價進行改造才能用於建設的用地。

這類用地的主要型別有:(i)承載力小於60kpa和厚度在2m以上的泥炭層或流沙層的土類;(2)坡度超過20% 的坡地;(3)經常被洪水淹沒、且淹沒深度超過1.5m的土地;(4)受沖溝、滑坡等工程地質病害嚴重影響的地段。

此外,基本農田保護區、地下有開採價值的礦藏、歷史文化等類保護區、軍事用地等也屬於不適宜進行城市建設的用地。

(二)建築密度

建築密度亦稱建築覆蓋率或建蔽率。

建築密度是指建築基地面積之和與總用地面積之比。單位:%。

建築密度表達了基地內建築直接占用土地面積的比例。

建築密度=各類建築基地面積的總和/場地用地面積x100%

式中,建築基地面積是指建築的占地面積,按建築的底層建築面積計算。

建築密度表明了場地內土地被建築占用的比例,即建築物的密集程度。從而反映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建築密度越高,場地的室外空間越少,可用於室外活動和綠化的土地越少;可見,建築密度也間接反映了場地內開放空間的比例,並與場地環境質量相關。

建築密度過低,則場地內土地的使用很不經濟,甚至造成土地浪費,影響場地建設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過高的建築密度又會引起場地環境質量的下降,嚴重的還會影響建設專案功能的正常發揮。可見,場地的建築密度應有乙個合理的取值,它受到建設專案的性質、建築層數與形式、場地的位置與地價等諸多因素的制約,應視具體情況進行認真分析。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一般對場地的最高建築密度作出明確限定,設計時應嚴格執行。

(三)建築係數

建築係數是指場地內所有建築物、構築物、露天裝置、露天堆場及露天操作場等占用的土地佔場地總用地面積的百分比(%)

與建築密度這一概念相類似,建築係數指標也適用於描述場地內土地的直接使用狀況:但主要應用王工業企業場地設計中,並側重於場地使用經濟性的考核。

根據《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gb 50187–93)的規定,上式中各項引數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場地(廠區)用地面積指廠區圍牆內的用地面積,按圍牆中心線計算。

(2)建築物、構築物用地面積:新設計的按建築物、構築物外牆建築軸線計算;現有的按外牆皮尺寸計算;圓形構築物及擋土牆,按實際投影面積計算;貯罐區按成組裝置的最外邊緣計算,當設有防火堤時按防火堤軸線計算;球罐周圍有鋪砌場地時,按鋪砌面積計算;棧橋按其投影長寬乘積來計算。

(3)露天裝置用地:獨立裝置應按其實際用地面積計算;成組裝置應按裝置場地鋪砌範圍計算,但最多隻計算至裝置基礎外緣1.2m處。

(4) 露天堆場用地面積按堆場場地邊緣線計算。

(5)露天操作場用地面積按操作場場地邊緣計算。

(四)場地利用係數

場地利用係數僅用於考核工業企業場地的土地利用情況,是場地內直接使用的土地(指場地內所有建築物和構築物用地、露天裝置用地、霹天堆場及露天操作場用地、鐵路用地、道路和廣場用地、工程管線用地等)佔場地總用地面積的百分比,由於屬於工業企業的用地概念,在此不再贅述。

(五)容積率

建築容積率是指建築基地內總建築面積與總占地面積之比

建築容積率=總建築面積./總用地面積

容積率為一無量綱常數,沒有單位。

一般容積率為1~2時為多層,4~10時為高層。

(六)通則規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4.4條對建築密度、容積率和綠地率等有以下規定:

(1)建築設計應符合法定規劃控制的建築密度、容積率和綠地率的要求。

(2)當建設單位在建築設計中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築開放空間並無條件地為公眾使用時,該用地既定建築密度和容積率可給予適當提高,且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四、建築規模控制

(一)統一計算方法

為規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國家頒布了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05)。以下是該規範對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1)單層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其外牆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單層建築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高度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b.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淨高超過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淨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淨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計算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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