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補充規定

2022-04-17 18:21:02 字數 769 閱讀 1865

公司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職工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部分工傷職工在**期間,使用的藥物、器械等費用超出工傷保險診療目錄的規定,無法報銷。為了幫助解決工傷職工的實際困難,經公司研究,職代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制訂工傷待遇補充規定如下:

一、工傷職工(包括參照工傷處理的人員)因**工傷所發生的**費用,超出市醫保局報銷金額的部分,由工傷職工個人申請,所在部門書面報告,並附有關憑證,經職工醫院審核,公司領導審批後,按照以下辦法解決:

1、在工傷職工搶救期間(在重症監護室救治),所發生的超出市醫保局報銷金額的醫療費用,由企業承擔。

2、在工傷職工住院**期間(出重症監護室後),所發生的超出市醫保局報銷金額的醫療費用,由企業承擔80%,個人承擔20%(住院床位費按規定執行)。

3、工傷職工所使用的與工傷有關的醫療器械,超出市醫保局報銷金額的費用,企業承擔60%,個人承擔40%。

4、工傷職工如需轉院**,須經醫保局審批同意,否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解決。

二、工傷相關費用報銷由職工醫院統一管理,市醫保局報銷的費用撥付到公司醫院財務後,7日內由職工醫院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及時領取。每月末職工醫院應將工傷人員報銷的費用金額按人員明細彙總後報財務處(集團財務、股份財務)。

三、部門領取工傷報銷費用後,應在30日內及時歸還公司財務部門沖抵工傷借款,若不及時歸還,財務部門將從部門工資結餘中扣除。工傷職工應負擔的醫療費用,如不能及時歸還,車間或所在部門可以用其個人收入沖抵。

四、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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