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爾化學 第二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2022-04-11 17:22:13 字數 1170 閱讀 2348

1****:002258 **簡稱:利爾化學公告編號:2010-043

利爾化學股份****

第二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並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2023年9月14日,利爾化學股份****(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以通訊方式召開。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於2023年9月9日以直接送達或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應出席會議的董事9人,實際出席會議的董事9人。

會議程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由公司董事長黃曉忠主持,經過與會董事認真審議,形成如下決議:

會議以9票同意,0票棄權,0票反對的結果,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的議案》。會議同意將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修改為:

2「第三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

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

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義務維護公司資產不被控股股東

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時,公司董事會應當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對於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應提請公司股東大會予以罷免。

公司董事會建立對控股股東所持股份「占用即凍結」的機制,即發

現控股股東侵占資產的,應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凡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股權償還侵占資產。」

修改後的公司章程詳見於2023年9月15日的巨潮資訊網。

本議案尚需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另行通

知。特此公告。

利爾化學股份****

董事會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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