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授權管理規定

2022-04-11 16:12:10 字數 4809 閱讀 7170

1 目的

為了明確界定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在經營過程中的權責,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及主管部門

2.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經營管理範圍內工程前期經營、資格預審、投標、業主合同審批及簽署、分包商和工程物資**商(以下簡稱分供商)選擇及分包商和工程物資**商合同(以下簡稱分供合同)的審批簽署、分供商支付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的合同授權管理工作等。

本條所指工程含柯瑄生態建設****委託經營管理的國內和海外各類工程。

2.2與公司投資、人力資源等有關的授權活動,由公司其他檔案進行相應規定。

2.3柯瑄生態建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的辦理,應在本規定基礎上同時執行柯瑄生態建設****的授權審批程式和規定。

2.4公司合約法律部是公司授權的主管部門。

2.5國內京外直營專案的授權規定詳見相關的實施細則。

3詞語釋義

3.1授權

授權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授權委託書的形式將工程前期經營、資格預審、投標、合同審批與簽署、分供商支付審批等權利授予**人的行為。

3.2常規授權與單項授權

公司授權分為常規授權和單項授權

常規授權即「任命即授權」,指公司對事業部總經理、事業部副總經理、分支機構總經理、專業分公司總經理、專案經理正式任命檔案頒布以後,公司正式頒布任命文書即可理解為被任命人享有根據本規定附件授權審批限額表中規定的授權。

單項授權是指根據工作要求,需要給予公司事業部總經理、事業部副總經理、分支機構總經理、專業分公司總經理、專案經理超出其常規授權範圍的授權時,或者需要給予上述人員的其他人員授權時,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給予單獨事項的授權,簽發授權委託書。

3.3國內工程

是指工程所在地位於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的工程。

國內工程分為京內直營工程、京外直營工程。

京內直營工程是指工程所在地位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由公司總部直接經營管理的國內工程。

京外直營工程是指工程所在地位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外的由公司總部直接經營管理的國內工程。

3.4海外工程

是指工程所在地位於中國境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工程。

3.5聯合經營

根據需要國內和海外專案可以採用聯合經營的模式,包括外部聯營和內部聯營兩種方式。

3.6分支機構

指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委託中建國際建設公司管理的國內分公司和海外分支機構。

3.7專業分公司

指中建國際建設公司機電分公司、鋼結構分公司等專業化管理的分公司。

4分級分類授權管理體系

4.1公司實行分級分類授權制度。

分級授權是指根據公司組織結構將公司授權級別分為公司總裁、事業部總經理、事業部副總經理、專案經理等四個級次,分別給予不同的授權。

分類授權是指根據國內工程和海外工程在工程造價、分包模式、採購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客觀差別,公司在分級授權的基礎上,對於同一級別的管理人員區分國內工程和海外工程等,分別給予不同的授權。分類授權事項分為:前期經營的審批、業主合同系列檔案及專案策劃的審批、專案預算的審批、分供商選擇及合同審批、分供商工程款支付審批等。

常規授權分級分類限額見附件1-1。

4.2各級次人員均不得超越授權許可權行駛職權。如有緊急情況或發生特殊事件確需超越其許可權的,則應在緊急情況發生後24小時內向其上級領導請示。

4.3海外合作事業部、國際工程事業部在海外工程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原則上由分支機構實施具體專案管理,其合同授權按照對分支機構授權管理規定執行。當地沒有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的海外工程,由海外工程所對應的歸口管理事業部總經理參考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和細則直接對專案經理部進行授權。

4.4聯合經營

對於採用聯合體形式進行合作並直接經營的專案,包括外部合作和內部合作,對合同簽署的權力按照主合同類檔案和專案實施類合同檔案分別授予**人。主合同類檔案應當按常規授權的許可權由中建國際任職的主管事業部副總或事業部總經理或公司總裁簽署,專案實施類檔案(包括分供商選擇及合同簽署、專案策劃等專案管理事宜),採用單項授權的方式予以確定。

5權力限制

5.1超過授權額度的授權的辦理

各級人員辦理超出其常規授權額度的事項必須由具有授權額度的人員批准並辦理單項授權。

5.2金融事項的授權

5.2.1非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單項授權,各事業部、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任何形式的融資、投資、擔保(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等)活動。

5.2.2對於墊資專案按照《中建國際2006-2023年度市場定位以及投標相關要求》中的規定執行。

5.2.3有關投資事項,同時執行公司《投資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5.3獨家議標

5.3.1分供商一般通過招投標的形式選擇產生,如採用獨家議標形式的,必須經公司總裁批准,但是業主書面指定分供商除外。

6前期經營的授權

6.1前期經營是指工程承攬階段與業主的接洽,包括與業主接觸、為業主提供前期服務以及專案資訊評審、資格預審、投標和中標前的經營談判、與業主往來工作等。

6.2被授權負責前期經營的**人為主管經營工作的事業部總經理、事業部副總經理、專業分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和事業型分支機構的總經理。

6.3特殊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工作需要和工程具體情況確定前期經營**人的人選及其**事項、**的許可權範圍和**權的有效期限。該**人原則上應當為中建國際聘用的正式職工。

6.4與諮詢公司等中介機構或其他相關人員簽署的前期經營諮詢協議或者合作協議,均由公司總裁批准。經總裁批准後,由事業部總經理或者主管前期經營的事業部副總經理簽署。

7業主合同系列檔案審批的授權

7.1業主合同系列檔案的審批授權指向業主發出的資格預審、招標檔案評審、投標檔案評審、前期經營合作協議和業主合同、結算協議的審批許可權。

7.2業主系列合同的審批許可權詳見附件1-1。

7.3對於投標檔案的批准,應同時滿足公司《投標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8《專案策劃》審批的授權(含專案經理授權)

8.1專案策劃審批的授權是指在專案投標階段和專案實施階段,《專案策劃》檔案的審批許可權。

8.2專案策劃均由事業部總經理或者專業分公司總經理批准。

8.3在專案策劃中,對專案經理的授權可以根據專案規模、專案經營管理能力、專案所在地等因素的不同,進行浮動調整,並經事業部總經理批准後執行。超過專案經理授權浮動上限的,經事業部副總提議、事業部總經理審核、公司總裁批准後實施。

(見附件1-2)

9《專案預算》審批的授權

9.1專案預算的審批授權,是指專案中標後,專案預算的審批許可權。

9.2專案預算均由事業部總經理批准,專業分公司自營專案由專業分公司總經理批准。

10分包商選擇與分包合同簽署的審批授權

10.1分包商選擇與分包合同簽署的審批授權是指在專案合同履約實施階段,各層次的管理人員對不同金額的分包工程進行分包商選擇及簽署分包合同的審批許可權。

10.2分包商選擇與分包合同簽署行為必須以由事業部總經理批准的《專案策劃》中的分包方案為依據。對專案經理和事業部各級領導的分包商選擇及合同審批許可權不改變《專案策劃》中分包商選擇和分包合同工作中的實施主體和約束主體,該許可權用於明確最終審核批准人。

10.3工程實施過程中公司與合作夥伴的聯合關係(如聯合總承包)不應直接理解為總包與分包的關係。應該按照雙方的聯營合作協議開展工作,對於聯合關係中的合同簽署授權,將根據具體專案,在《專案策劃》中由事業部總經理進行單獨授權。

10.4鑑於北京區域直營工程、國內京外直營工程與公司總部存在地區距離差距,兩者在專案經理審批許可權方面有所不同。

10.5同乙個專案的同乙個工程量應該根據專案的總體情況選擇分包並進行簽約,不得任意肢解後再進行分包。

10.6分包商選擇及分包合同簽署的審批許可權詳見附件1-1。

11**商選擇與工程物資採購合同簽署的審批授權

11.1根據公司《工程物資採購管理規定(2006)版》對工程物資的分類,物資採購分為兩類:i類物資採購和ii類物資採購。

11.2物資採購應按事業部總經理或專業分公司總經理批准的《專案策劃》中的物資採購方案執行。對**商選擇及工程物資採購合同的審批授權不改變《專案策劃》中採購工作的實施主體和約束主體,該許可權用於明確最終審核批准人。

11.3鑑於北京區域直營工程與國內京外直營工程存在地區距離方面的差異,故兩者在專案經理審批許可權方面有所不同。

11.4同乙個專案的同一類物資,要按照專案的總體情況安排採購方案,不得任意肢解採購量後再進行採購。

11.5框架協議的簽署

11.5.1框架協議是指由公司物資採購主體對進入公司《合格**商名單》的**商發出的無明確單價、金額、送貨時間、送貨地點等具體約定,但是具備其它基本合同條款的意向性協議,該協議與明確單價、金額、送貨時間、送貨地點等具體約定的訂單配合使用時,具備合同效力。

11.5.2工程物資採購的框架協議,應採用合約法律部發布的示範文字,並根據物資採購主體分別由專業分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專案管理的事業部副總經理批准。

與框架協議配合使用的訂單、在訂單簽署前的招標檔案及相關評審檔案,視為完整的正式分供合同,由該訂單金額對應的批准人進行批准。

11.6工程物資採購審批許可權劃分詳見附件1-1。

12分包商工程款和**商貨款支付的審批

12.1事業部對分包商和**商的任何支付均應在事業部總經理批准的月度資金使用計畫內支付。任何超出資金使用計畫的支付,均應以報告形式報事業部總經理批准並轉公司財務資金部核准執行。

12.2一般情況下,對分包商和**商的支付應遵循「先收後支,以收定支,不收不止」的原則,公司財務資金部有權依據此原則拒絕任何對分包商和**商的支付。但是,《專案分包商/**商付款程式管理規定》中有有關透支許可權的特別規定的,執行此特別規定。

除此以外,任何違反此原則的支付均應作為特殊情況報公司財務資金部核轉公司總裁審批。

12.3對分包商和**商的支付均應以相應的分包合同或採購合同為依據。公司財務資金部可以拒絕任何不符合分包合同或採購合同的支付。對於特殊情況應報公司財務資金部核轉公司總裁審批。

12.4對分包商和**商的支付申請和審批執行公司《分包商/**商付款程式管理規定》。

12.5分包商工程款和**商貨款的支付審批許可權劃分詳見附件1-1。

授權委託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授權委託程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相關管理規定,特制定以下規定。1.適用範圍和目標 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合同的授權行為。2.適用原則 2.1 公司對外合同 包括協議 契約等 由法定代表人或受委託人簽訂,未經授權委託,任何人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法定代表人直接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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