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請求權

2022-04-10 08:44:48 字數 966 閱讀 4204

【摘要】合同相對性一直是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利他合同的出現使合同相對性原則受到了巨大的衝擊,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但突破並不代表否定,利他合同豐富了合同相對性的內涵,為合同的多樣性提供了借鑑。因此,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請求權更加值得保護,他不再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相互請求,這種請求權發展到了第三人,並且急需國內立法的肯定。

【關鍵詞】利他合同;第三人請求權;合同相對性

一、利他合同的含義及構成要件

利他合同又稱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為給付。第三人因而取得直接給付請求權的合同。[1]利他合同除需具備一般合同的構成要件外,還須具備以下特殊的構成要件:

第一,向合同外的第三人為給付行為;第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必須在合同上約定為第三人設定利益,即第三人利益必須在合同的內容中體現;第三,第三人就合同中當事人為其約定的利益取得權利。

二、第三人請求權的正當性

(一)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也稱為私法自治,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在法定範圍內依法享有的廣泛的行為自由。[2]意思自治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協商確定合同的種類、內容、形式等,二是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可以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

若否認利益第三人的請求權,就等於阻止了合同當事人自願為第三人設定利益的權利,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否定,況且為第三人設定利益並沒有損害外界的利益,於情於理都不該禁止這項權利。

(二)信賴保護原則

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條款中規定了為第三人設定利益的內容,那麼該利益第三人就因此享有了對該利益的期待權,這種期待權是基於利益第三人對合同內容的信賴而產生的,當債務人到期拒不履行對第三人的給付行為時,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因此受到損害,若不承認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那麼被破壞的信賴利益將得不到保護。在第三人選擇對本合同當事人給予的利益予以信任的時候,有時他放棄的將是在另一合同中即將獲取的利益,也就是說,對本合同的信賴一旦被破壞,那麼第三人還會因為這份信賴受到經濟方面的損失,由此說來,第三人的請求權就更值得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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