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安全操作規程
一、目的:
規定行車操作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證人員的人身安全及裝置安全運轉;
二、範圍:
行車作業;
三、職責:
行車操作工負責具體執行本規程;
(一)、 行車操作人員守則:
1、行車操作人員嚴禁濕手或帶溼手套操作,在操作前應將手上的油或水擦拭乾淨,以防油或水進入
操作按鈕盒造成漏電傷人事故;
2.、行車有故障進行維修時,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並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3、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
4、行車工須經訓練考試,並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5、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裝置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
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6、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訊號,都應立即停車。
7、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訊號後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8、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後逐級擋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9、當接近捲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准用反車代替制動、
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10、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准行走。小車軌
道上嚴禁行走。不准從一台行車跨越到另一台行車。
11、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執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
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12、兩台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3、執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
動避讓。
14、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地面要設圍欄,並掛「禁止
通行」的標誌。
15、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後公升高,緩慢執行。不准同
時操作三隻控制手柄。
16、行車執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執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7、運動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准離開駕駛
室。18、 澆鑄前,應先看好鋼水包高度,然後鳴鈴和慢速執行;澆注時,下降速度要緩穩。
19、執行時由於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或吊件下滑時,必須採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20、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後應塞墊塊卡牢。
21、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
22、龍門吊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
(二)、行車工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初吊物或指揮不明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動物品的不吊;
7、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性危險的物品不吊;
8、帶稜角、快口未墊好的不吊;
9、重量不明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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