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電廠企業標準
q/hn-2-7203.01.010-2014
適用法律法規識別獲取與傳達
管理標準
2014-02-09發布2014-02-09實施
熱電廠發布
目次前言 ii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職責 1
5 流程與風險分析 2
5.1 管理流程圖 2
5.2 控制點 2
5.3 風險分析 2
6 管理內容與方法 3
6.1 法規獲取 3
6.2 法規識別 3
6.3 法規傳達 3
6.4 執行性評價 4
6.5 資訊更新 4
6.6 法律風險防範 4
6.7 守法情況 4
7 檢查與考核 4
8 相關/支援性檔案 4
9 報告和記錄 4
10 附錄 4
附錄a:(規範性附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6
附錄b:(規範性附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評價表 7
附錄c:(規範性附錄)合規性評價表 8
附錄d:(規範性附錄)法律法規識別、獲取與傳達管理流程圖 9
為規範適用法行。代替2023年12月第六次修訂、發布的q/hn-2-7203.01.010-2013《適用法律法規識別獲取與傳達管理標準》.
適用法律法規識別獲取與傳達管理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適廠法律法規識別獲取與傳達的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其修訂版、再版及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2012-146 華能呼倫貝爾公司 《總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法律法規
是指國家、行業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
3.2 規章制度
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4 職責
4.1 廠領導職責
4.1.1 廠長負責批准海拉爾熱電廠適用《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格式見附錄a)。
4.2 綜合部職責
4.2.1 負責收集、識別國家職能機構、華能集團公司、華能呼倫貝爾公司下發的適用於海拉爾熱電廠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2.2 負責審查行政部門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彙總編制、修訂全廠《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在oa辦公網路上進行傳達。
4.2.3 負責編制海拉爾熱電廠年度守法情況報告。
4.2.4 負責定期對《適用法律法規識別獲取與傳達管理標準》進行修訂。
4.2.5 負責組織行政部門對適用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進行合規性評價。
4.2.6 負責對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大決策進行審核。
4.2.7 負責對各部門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
4.3 安生部職責
4.3.1 負責審查、編制、修訂和貫徹落實國家職能機構、華能集團公司、華能呼倫貝爾公司下發的質量管理、環境管理、消防管理等生產部門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4.3.2 負責組織生產部門對適用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進行合規性評價。
4.4 各部門職責
4.4.1 負責識別、獲取、更新國家職能機構、華能集團公司、華能呼倫貝爾公司下發的與本部門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4.4.2 負責編制、修訂本部門《適用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4.4.3 負責組織對部門相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培訓。
4.4.4 負責對本部門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執**況進行評價。
5 流程與風險分析
5.1 管理流程圖
適用法律法規識別獲取與傳達管理流程圖見附錄c。
5.2 控制點
5.2.1 法規獲取:適時通過國家職能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報刊、雜誌和網際網路等途徑獲取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資訊。
5.2.2 法規識別:及時將適用於本廠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編入本廠適用的法律法規清單。修訂本廠相關規章制度,使其符合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5.2.3 法規傳達:及時、準確地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傳達到本廠各相關部門,接到傳達後,各相關部門應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5.2.4 執行性評價:在取得並實施新的、本廠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之後,定期對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執**況進行評價。
5.2.5 資訊更新:為使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保持最新狀態,應實時關注並及時更新這方面的資訊,並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
5.2.6 法律風險防範: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率應達到100%。
5.2.7 守法情況:編制電廠年度守法情況報告。
5.3 風險分析
5.3.1 由於未獲取最新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可能導致各項工作有無法可依的風險。
5.3.2 由於未將適用於海拉爾熱電廠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編入《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清單》(見附錄a),可能造成有關管理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5.3.3 由於未準確地傳達海拉爾熱電廠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可能導致職工對最新的法律法規等資訊掌握不全,造成違法、違規操作。
5.3.4 由於未對海拉爾熱電廠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執**況進行評價,可能導致職工對執**況是否合規不清楚,出現違規、違法情況。
5.3.5 由於未對法律、法規資訊進行更新,仍舊執行原有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生產經營活動出現違法、違規情況。
5.3.6 由於未對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大決策審核率達到100%,可能導致出現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規定相違背以及合同糾紛、法律風險等問題。
5.3.7 由於未編制年度守法情況報告,可能導致無法準確掌握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和執**況。
6 管理內容與方法
6.1 法規獲取
6.1.1 獲取範圍
6.1.1.1 法律、法規包括:
a) 國際公約;
b) 國家頒布的憲法、法律、法規;
c) 地方**的法規、規章;
6.1.1.2 其它要求包括:
a) 和**機構的協定;
b) 非法規性指南;
c) 自願性原則或業務規範;
d) 行業協會的要求;
e) 和社群團體或非**組織的協議;
f) 企業或其上級組織對公眾的承諾;
g) 行業標準、規範和其它要求;
h) 華能集團公司、華能呼倫貝爾公司的規範、規定和要求。
6.1.2 獲取途徑
適時通過國家職能機構、華能集團公司、華能呼倫貝爾公司、報刊、雜誌和網際網路等途徑獲取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資訊。
6.1.3 獲取方式
6.1.3.1 各部門收集、更新與本部門職能有關的最新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填寫《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見附錄x),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並報送綜合部。
6.1.3.2 綜合部負責彙總各部門報送的填寫《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見附錄a),經廠長批准後,每年12月31日前進行發布。
6.2 法規識別
6.2.1 各部門負責對新接收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進行識別,確定是否適用於本部門,並將適用於本部門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編入到《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清單》(見附錄a)。
6.2.2 各部門負責將新接收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中的修改、刪減條款填寫到《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評價表》(見附錄b),並識別判斷是否需要修改本廠相關的規章制度,如需要修改,按照《檔案控制管理標準》的要求進行修改。
6.3 法規傳達
6.3.1 綜合部負責將廠長審批通過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通過oa辦公網路傳達至各部門。
6.3.2 各部門接到傳達後,由部門主任或指定專人負責在部務會上對部門人員進行培訓。
6.3.3 各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要依從於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並根據國家、行業等標準、規範及其它要求,制定或修訂本部門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6.4 執行性評價
6.4.1 安生部組織各生產部門、綜合部組織各行政部門每年12月份對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執**況進行一次合規性評價,並填寫《合規性評價表》(格式見附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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