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規程中有關瓦斯監控的規定

2022-04-06 02:31:32 字數 3908 閱讀 3694

第二章、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

第一百條中規定,一氧化碳的允許濃度≤0.0024%。

第一百零一條中規定,主要進、回風巷允許風速最高8m/s;運輸機巷,採區進回風巷中的最低允許風速0.25m/s,最高6m/s;採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巷最低允許風速0.25m/s,最高允許風速4m/s。

第一百零二條中規定,生產礦井採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裝置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裝置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一百一十條中規定,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做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第一百二十八條中7條規定,使用區域性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停止運轉或停風後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裝置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區域性通風機工作時,該區域性通風機通風範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復到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後方可恢復工作。使用二台區域性通風機同時供風的二台區域性通風機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第8條規定,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與備用區域性通風機的自動切換實驗,實驗期間,不得影響區域性通風,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井下個別機電裝置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並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第一百三十五條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採區回風巷、採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採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裝置,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一百四十九條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採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可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可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可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二)所有採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裝置的設定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

(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排程室匯報。

通風瓦斯**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章通風安全監控

第一百五十七條煤礦企業應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條所有礦井必須安裝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條採區設計、採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裝置的種類、數量和位置,訊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第一百六十條煤礦安全監控裝置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線,嚴禁與排程**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裝置之間的輸入、輸出訊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訊號。

安全監控裝置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裝置未投入正常執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裝置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裝置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裝置工作正常並穩定執行後,自動解鎖。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列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於2臺,1臺備用。

第一百六十一條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安全監控裝置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需要安全監控裝置停止執行時,須報告礦排程室,並制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一百六十二條安全監控裝置必須定期進行除錯、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感測器、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採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裝置,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安全監控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條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裝置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可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感測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採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內對2種裝置調校完畢。

第一百六十四條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採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裝置的通、斷電狀態。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一百六十五條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條配製甲烷校準氣樣的裝置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相對誤差必須小於5%。製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於99.9%的高純度甲烷氣體。

第一百六十七條安全監控裝置布置圖和接線圖應標明感測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裝置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傳輸電纜等,並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

第一百六十八條甲烷感測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表3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低瓦斯礦井的採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定甲烷感測器。

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採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定甲烷感測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定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若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採煤工作面的甲烷感測器不能控制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裝置,則必須在進風巷設定甲烷感測器。

採煤工作面採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定甲烷感測器。

採煤機必須設定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非長壁式採煤工作面甲烷感測器的設定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條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定甲烷感測器。

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定甲烷感測器。

掘進工作面採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區域性通風機前設甲烷感測器。

掘進機必須設定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一百七十一條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裝置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定甲烷感測器。

第一百七十五條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每乙個採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定風速感測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定壓力感測器;瓦斯抽放幫浦站的抽放幫浦吸入管路中應設定流量感測器、溫度感測器和壓力感測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定流量感測器、溫度感測器和壓力感測器。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開採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定一氧化碳感測器和溫度感測器。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區域性通風機應設定裝置開停感測器,主要風門應設定風門開關感測器,被控裝置開關的負荷側應設定饋電狀態感測器。

第九章電氣

第四百六十九條,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

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訊、訊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採、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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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於外語 在縣屬 不含市 區 少數民族州市屬企事業單位及在礦山 井下 森林 野外等艱苦條件下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以上晉公升副高階職務 從事本專業工作10年以上晉公升中級職務,外語考試成績不及格可暫不作為否決條件。通過由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全國工商企業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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