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礦巷道貫通管理辦法

2022-04-06 00:31:30 字數 2540 閱讀 9816

第一條為規範井工巷道貫通的各項管理工作,確保施工安全,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巷道貫通前,必須制定貫通專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安監、生產技術、通風、測量、機電、排程、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1、施工隊組負責編制掘進貫通專項措施;

2、通風隊負責編制貫通通風系統調整措施。

第三條礦測量部在機掘巷道相距 50m、炮掘及其它掘進巷道相距 2om 時,要下發《巷道貫通通知單》,《巷道貫通通知單》必須經總工程師批准。

第四條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應包括

1、貫通位置平面圖、剖面圖;

2、描述貫通處的頂板情況、支護情況、水患情況、通風瓦斯情況、裝置、 管線、材料情況、層位、巷道標高等情況;

3、貫通三(四)岔門支護平面圖;

4、貫通六防措施

⑴、防水患

⑵、防瓦斯

⑶、防止崩壞裝置、管線等

⑷、防止崩傷人員,嚴格放炮警戒管理,警戒示意圖

⑸、防冒漏頂,加強支護措施

⑹、防止放炮引發著火,先探後掘,小迴圈作業,嚴格控制最小抵抗線等措施

5、貫通組織措施

第五條巷道貫通前,必須辦理《巷道貫通申請單》,經礦安監、生產技術、通風、測量、機電、排程、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礦長、總工程師審批。施工隊組在貫通當天辦理《巷道貫通申請單》,確定貫通具體班次,並將審批後的《巷道貫通申請單》送礦測量部、通風隊、生產技術部、排程室,未經審批不得貫通。

第六條巷道貫通老巷時,必須先對被貫通巷道恢復通風,礦必須組織相關人員對被貫通巷道檢查,存在積水、氣體超限、頂板破碎等情況時,還必須編制專項措施進行處理,隱患未排除,嚴禁貫通。

第七條巷道貫通調整通風系統措施,內容應包括

1、貫通前後的通風系統圖。

2、對影響區域的風量,瓦斯檢查安排。

3、貫通前的準備工作。

4、調整通風系統的具體步驟。

5、貫通時的安全措施。

6、貫通時的組織機構及人員分工。

7、 進行系統分析,對貫通可能影響的其它地點制定調風方案,對可能出現的無風、微風區的預處理措施。

第八條貫通的兩個掘進工作面,機掘巷道相距 50m、炮掘及其它掘進巷道相距 2om 時,只准乙個工作面向前繼續掘進,另一方工作面要停止掘進。

第九條巷道貫通嚴格執行以下制度

1、巷道貫通通知單、貫通圖的格式統一。具體由礦相關部門制定,貫通圖包括巷道貫通平、剖面圖及其它有關內容,

2、貫通專項措施和《巷道貫通通知單》傳送到貫通巷道施工隊組、被貫通巷道施工隊組及安監、生產技術、測量、通風、排程等有關生產部門、礦總工程師、生產(掘進)礦長,接收人在通知單上簽名。

3、由測量部、生產技術部、施工隊組負責,在貫通通知單下達後要到現場對貫通控制點、貫通位置進行檢查複核,查出問題及時處理。

4、測量部要對貫通巷道建立專門臺帳,對貫通通知單、貫通圖、貫通精度分析等資料存檔儲存。

第十條由施工隊組技術人員負責,按貫通圖填寫要求,把貫通期間的當班進度及有關情況逐班填繪在平、剖面圖上,要求內容齊全、圖表一致。測量部、生產技術部、排程室負責監督。巷道貫通後,施工隊組要及時將貫通時間及貫通情況向排程室匯報。

第十一條巷道貫通前,要向參加貫通工作的所有人員貫徹學習貫通專項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第十二條當巷道貫通老空區或無法進入的巷道和其它情況不明地點等時,必須另編制專門措施,利用打鑽或其它手段對被貫通區域的氣體、積水情況進行檢查、處理。措施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第十三條巷道貫通應有通風設計、支護設計。通風設計由通風隊負責,包括巷道貫通前後的風量、風流、通風設施,用平面圖表示,並在措施中寫明;巷道貫通支護設計由礦生產技術部負責;高程、中線閉合驗算由測量部負責。

第十四條貫通過程中,停掘的工作面巷道口設定柵欄及警標,必須保持正常通風,並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十五條在距貫通點10公尺時必須長探短掘,先探明貫通點的層位,確保貫通層位一致,縮小迴圈進度,如採用放炮施工,則掘進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同時檢查在掘和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 1.0% 以下時,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兩個工作面警戒點必須分別設專人警戒。

第十六條貫通前後施工單位必須把工作面浮煤清理乾淨。

第十七條涉及通風系統調整的巷道貫通,在貫通當班,要由通風副總工程師、採掘副總工程師組織,安監、通風、生產技術、施工隊組負責人參加,現場跟班指揮貫通工作。貫通後,必須停止被影響區域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在風流穩定、供風量達到規定要求、瓦斯湧出無異常,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情況下,方可恢復工作。

第十八條巷道貫通施工,必須提前對貫通點處巷道頂幫進行檢查,加強支護,保護好貫通點附近的裝置和設施,確保巷道安全貫通,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第十九條對層間距小於10公尺的立交巷道施工,要參照巷道貫通管理要求施工。

第二十條對有水患的巷道,測量部必須在貫通前100公尺,下發《水患通知單》,按防治水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只有確認水患排除後,方可進行貫通。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過小窯破壞區的掘進巷道,由測量部負責提供準確資料,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並制定專項措施,報總工程師批准後進行施工,通風隊派專職瓦檢員,安監站派專職安檢員現場把關。

巷道貫通管理辦法

第一條 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貫通,必須制定預防冒頂和防止瓦斯 煤塵 爆破 透水等事故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不同採區 不同水平 情況不明的老巷以及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貫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影響礦井通風系統穩定的,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第二條 礦地測部門在炮掘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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