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貫通管理辦法

2022-04-10 01:57:13 字數 1372 閱讀 1287

第一條、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貫通,必須制定預防冒頂和防止瓦斯、煤塵、爆破、透水等事故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不同採區、不同水平、情況不明的老巷以及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貫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影響礦井通風系統穩定的,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條、礦地測部門在炮掘巷道貫通相距20m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貫通相距50m前,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報告,並下達貫通通知書,通知生產、通風、機電、安監等部門;礦通風部門在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按照安全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第三條、生產單位應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情況,制定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準確掌握掘進進度和預計貫通時間,每天向技術主管部門、通風區、安監處和礦排程所通報情況。

第四條、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採動應力集中區、不得在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貫通。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採掘作業時,相向採掘的兩個工作面間距不得小於100m,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間距不得小於60m,並且在小於60m之前實施鑽孔穿透,只允許向乙個方向掘進。

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m,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時,只准從乙個工作面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業人員,並切斷電源,在巷道口設定柵欄,揭示警標。按規定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

第五條、掘進巷道即將貫通時,生產單位必須有區長現場盯崗,通風區要派熟悉通風系統的管理幹部現場統一指揮,安監處派人員現場監督檢查。

巷道貫通後,通風部門必須立即調整通風系統,實現全風壓通風,並測定風量、檢查瓦斯,待貫通巷道風流穩定,風流和瓦斯濃度符合《規程》有關規定後,方可恢復工作。

第六條、掘進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掘進工作面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檢查該工作面及其回流的瓦斯濃度。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要按規定安設專人警戒。

第七條、每次爆破作業後,爆破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和瞎炮等情況。

如果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只有等雙方工作面檢查完畢,認為無異常情況,才允許進行掘進作業。

第八條、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乙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第九條、在突出危險的煤層中,上山掘進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貫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5m。

第十條、貫通巷道要把好七關: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氣體超限;防止通風系統混亂;防止放炮鼓透著火;防止崩壞裝置;防止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當兩個掘進工作面相距20m時,必須停止乙個,實行單工作面施工。

在此之前,由技術部門或地質測量部門給有關部門下達通知單,並報告主管礦長和總工程師,有關單位接到通知後要採取安全技術措施。在貫通過程中。礦和施工單位必須指定專人現場指揮。

貫通前通風部門必須派專人到現場負責排除預透井巷的瓦斯,貫通後必須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防止瓦斯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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