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變更 簽證審批管理辦法

2022-04-05 13:51:22 字數 2707 閱讀 9113

(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強化公司本部基建工程管理,提高基建工程造價控制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省公司本部局房新建、改造、和裝飾裝修及綜合配套等基建工程專案。

第三條基建工程變更是工程實施過程中對原施工圖設計變化和調整,主要包括:

(一)按提出工程變更的各方當事人分類:

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

承包方簽於現場情況的變化或出於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裝置限制,遇到不能預見的現場情況,或為了節約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進度等原因,可以要求變更。

2、業主方提出變更

業主方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的變更。

3、監理工程師提出工程變更

監理工程師根據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質、水文、材料、運距、施工條件、施工難易程度及臨時發生的各種問題各方面的原因,綜合考慮認為需要的變更。

4、第三方提出變更

例如,**部門或工程相鄰地段單位、群眾提出的變更。

5、設計方提出變更

設計單位對原設計有新的考慮或為進一步完善設計等提出變更設計,對施工圖設計缺陷需要進行的完善和補充

(二)按工程變更的性質和費用影響來分類:

1、重大變更

包括改變技術標準和設計方案的重大變動:如結構型式的變更、建築重要構建位置的變更、重大防護設施及其它特殊設計的變更。變更導致工程費用增加較多,已超過該單項工程合同暫定價金額20%或超過專案立項批覆金額的10%。

2、重要變更

包括不屬於第一類範圍的較大變更:如標高、位置和尺寸變動;變動工程性質、質量和型別等,重要材料更換、較大的方案調整等。變更導致工程費用增加,超出合同暫定價但部分低於合同暫定價金額20%或低於專案立項批覆金額的10%。

3、一般變更

原設計圖紙的區域性變更、施工方案的區域性調整、零星材料更換、不降低原設計標準下的構件材料代換和現場必須立即決定的區域性修改等。變更導致工程費用增加,但增加額度在合同暫定價規定的工程預留金(或工程不可預見費)之內。

第四條工程簽證是基於設計圖紙及變更以外的施工事實的記錄和核定。

第五條基建工程管理中必須加強設計委託內容的論證,堅持和強化開工前的圖紙審核、招標答疑、圖紙交底工作,從源頭上杜絕或控制工程變更次數,最大限度地減少工程變更量。經審查完善後的圖紙和方案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變更。

第六條工程變更、簽證實施計價管理。所有工程變更、簽證均應要求相關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方式編制預算,以便工程專案經理及主管領導了解因變更導致的造價變化情況,作出相應決策。

第七條編制的工程變更、簽證預算僅作為決策和審批參考,不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基建辦在簽署工程變更和簽證時:

1、工程變更簽證必須根據工程合同中對工程變更的**調整原則、方法和優惠條件約定進行。

2、會同設計、監理、隨工審計單位對工程量、材料型號品牌、施工工藝等進行確認,對工程變更材料單價、費率、費用進行審核,

3、不對該預算的最終價款進行確認,工程變更結算最終以審計部門審計結果為準。

第八條工程變更、簽證分三種型別進行審批許可權管理,按本辦法第三條相關內容以一般變更、重要變更、重大變更分為公司基建辦公室審核、公司呈批件審核、公司審批並簽訂補充合同等三種型別。具體如下:

1、一般變更——基建辦公室審核型別

在工程編制工程造價預算、攔標價時,造價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規範之規定和工程的實際情況考慮工程預留金(或工程不可預見費),上述費用包含在合同暫定價之內並在工程合同中明確使用原則。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一般變更,在工程預留金(或工程不可預見費)資金範圍內的零星變更、簽證,由公司基建辦公室負責審核簽署相關工程變更檔案後實施。

2、重要變更——公司呈批件審核型別

導致某一單項工程建設變更預算增加已超過工程合同預留金,但低於單項工程合同暫定價金額20%且低於專案立項批覆金額的10%的變更及其他工程重要變更必須需通過呈批件報公司審核同意後實施。

3、重大變更公司審批並簽訂補充合同型別

導致工程變更預算已超過該單項工程合同暫定價金額20%或超過專案立項批覆金額的10%的變更及其他重大變更,必須報省公司重新審批,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並必須簽訂補充合同,如需追加投資,還需下達增加投資批覆。

第九條工程實施過程中,專案經理對涉及金額較大,影響工程進度的各類變更應提前上報,充分考慮審批週期,儘量減少審批流程對工程進度的影響。

第十條所有工程變更和簽證必須及時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如發現後補變更和簽證,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一條所有工程變更和簽證必須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總監簽字確認後方可進入公司審批流程。各類變更、簽證檔案必須有總監、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負責人簽字方可生效。如專案引入隨工審計,隨工審計人員必須全過程參與工程變更和簽證的審核工作並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在專案實施前,基建辦須明確專案的變更、簽證管理人員,將可簽署工程變更和簽證的各級管理人員的許可權必須書面告知合同對方。

第十三條申請工程變更和簽證審批時必須將變更原因、變更方案、變更費用情況、相關設計圖紙、監理公司、隨工審計單位(如有)意見一併上報。

第十四條同一變更事項(指有因果關係的一系列變更)涉及的各專業變更和簽證屬於同一工程變更,在編制工程變更預算時,必須彙總各項費用,嚴禁將同一變更事項進行拆分後,降低審批許可權。

第十五條審定的工程變更檔案必須統一編號,建立臺帳,由專案經理負責管理並負責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資料中的變更單是否與我方存檔檔案一致。

第十九條工程專案經理應定期彙總整理工程變更、簽證,做好工程造價控制工作,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簽證、變更手續,嚴禁超許可權辦理。

第二十一條基建辦負責將工程變更和簽證管理的各類審批檔案存檔備查。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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