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實施方案 初稿

2022-04-01 06:39:07 字數 3121 閱讀 3799

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

實施方案

(初稿)

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一八年十月

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

實施方案

為指導實施我省各地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工作,根據《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實施方案(試點用)》和《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的要求,制訂本方案。

開展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是為了全面查清我省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況,系統掌握我省江河湖泊開發治理保護狀況,摸清經濟社會用水狀況,了解水利行業能力建設情況,建立廣東省基礎水資訊平台。水利普查以實現為我省防洪排程決策、水資源統一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水環境防治與生態修復、水土保持等工作提供堅實可靠的基礎資訊的目標,同時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基礎水資訊支撐和保障。

搞好全省水利普查,有利於謀劃水利長遠發展思路,科學制定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於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水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於深化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增強水利公共服務能力;有利於提高全社會水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主要包括七項任務:

1. 全面查清我省江河湖泊的基本情況。通過對全省江河湖泊進行全面系統的調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數量及其分布,查清全省江河湖泊水文特徵狀況。

2. 全面查清我省水利工程基本情況。通過對全省水利工程的普查,查清全省各類水利工程的數量與分布、規模與能力及效益等基本情況。

3. 查清我省經濟社會用水狀況。通過對城鄉居民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建築業用水、第三產業用水等國民經濟各行業用水以及河道外生態環境用水的調查,全面查清我省經濟社會用水狀況。

4. 全面查清我省江河湖泊開發治理保護情況。通過對全省江河湖泊取水口、水源地、入河湖排汙口、河湖治理情況等的普查,查清全省江河湖泊開發治理保護的基本情況。

5. 查清我省水土保持情況。通過對全省水土流失情況、侵蝕溝道、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的調查,掌握水土流失、治理及其動態變化等情況。

6. 查清我省水利行業能力建設情況。通過對各類水利單位和機構的調查,全面查清水利單位的數量及分布、從業人員數量及結構、資產規模及運營狀況等。

7. 建立廣東省基礎水資訊平台。通過水利普查,進一步完善基礎水資訊標準和統計調查制度,建立健全基礎水資訊登記和臺帳管理系統,建立廣東省基礎水資訊資料庫和資訊管理系統,建立水資訊資源整合和共享機制,形成規範、統

一、權威的廣東省基礎水資訊平台。

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時點為2023年12月31日24時,時期為2023年度。凡是2023年年末資料,如「2023年年末單位人員」等資料,均以普查時點資料為準;凡是年度資料,如「2023年供水量」等資料,均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年資料為準。

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物件為:廣東省境內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機構以及重點經濟社會用水戶等調查物件。截止2023年年底,本次水利普查涉及普查物件約45萬宗,詳見表1.

1。主要普查內容包括:河湖基本情況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況普查、經濟社會用水調查、河湖開發治理保護情況普查、水土保持情況普查、行業能力建設情況普查以及灌區和地下水取水井兩個專項普查。各項普查內容如下:

1. 河湖基本情況普查

普查流域面積為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稱、位置、流域面積和河長,常年水面面積在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稱、位置、鹹淡水屬性、常年水面面積;並普查流域面積為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徵、水文特徵和常年水面面積在10km2及以上湖泊的形態特徵(水深、容積等)。

2. 水利工程基本情況普查

以獨立發揮作用的各類水利工程為普查物件,普查全省各類水利工程的數量、分布等基礎資訊,重點普查一定規模以上的各類水利工程的基本情況、工程特徵、作用與效益及管理情況等,對規模以下的工程僅了解其數量及其規模情況。

(1)水庫工程:重點調查總庫容為10萬m3及以上的水庫工程,10萬m3以下的蓄水工程歸為塘壩工程調查。

(2)水電站工程:規模標準為裝機容量500kw,重點調查規模以上水電站,規模以下水電站僅查清數量及裝機容量。

(3)水閘工程:規模標準為過閘流量5m3/s,重點調查規模以上水閘工程,規模以下(過閘流量1m3/s~5m3/s)水閘僅查清數量及過閘流量;過閘流量1m3/s以下的水閘工程不進行調查。

表1.1 廣東省八大類水利工程情況統計

(4)幫浦站工程:規模標準為裝機流量1m3/s或裝機功率50kw,重點調查規模以上幫浦站工程,規模以下幫浦站僅查清數量及裝機規模。

(5)引調水工程:跨獨立水系的引調水工程,不包括應急供水和臨時生態補水的引調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點調查堤防級別5級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級以下堤防工程僅查清其數量及長度。

(7)農村供水工程:重點調查供水規模20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規模20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布式供水工程以村為單元調查其數量及供水規模。

(8)塘壩工程:調查容積500m3及以上的塘壩,以村為單元調查其數量、容積及供水人口等。

(9)窖(池)工程:調查容積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為單元調查其數量、容積及供水人口等。

3. 經濟社會用水調查

採取規模以上用水戶逐個調查與規模以下用水戶典型調查相結合的方式,調查全省各類經濟社會用水戶,統計分析流域和區域經濟社會主要指標,摸清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狀況、以及生產和生態用水狀況。

(1)規模以上用水戶(用水大戶)的標準

灌區:灌溉面積在萬畝以上的灌區。

公共供水企業:所有城鎮的自來水供水企業;供水規模在日供水量1000m3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供水企業。

其他用水大戶:年取用水量在15萬m3以上的企事業單位。

當各行業用水大戶用水量低於全縣(區)該行業總用水量的60%時,適當降低行業用水大戶的標準,直至滿足60%權重為止,但建築業和第三產業用水大戶的年取用水量標準不變。

(2)規模以下行業典型用水戶

規模以下各行業的典型用水戶由縣(區)級普查機構根據用水戶規模、用水型別、用水工藝、用水代表性等在清查階段選定,典型用水戶主要分類為居民生活、農業、工業、建築業及第三產業。

4. 河湖開發治理保護情況普查

普查全省河流與湖泊的開發利用與治理保護的總體情況。重點普查河湖水系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情況、河流湖泊治理情況、入河湖排汙口情況及入河湖廢汙水排放量等。

(1)河湖取水口:普查範圍為河流湖泊(水庫)上的所有取水口,規模標準為取水流量0.05m3/s或年取水量15萬m3。重點調查規模以上取水口,規模以下取水口僅查清數量及取水量。

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普查表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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