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業實施意見

2022-04-01 05:01:39 字數 2773 閱讀 4621

四、設立「創業苗圃」

(四)進一步降低科技創業門檻,支援科技創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大學生科技創業基地等各類科技創業服務機構設立「創業苗圃」。科技創業者在註冊成立企業前,可入駐「創業苗圃」接受預孵化。「創業苗圃」為科技創業者完善科技成果(創意)、制訂商業計畫、準備創業提供免費的公共服務,幫助其將科技成果(創意)實施轉化並創辦企業。

(五)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業專案,可在「創業苗圃」內享受一定期限、免費的辦公場地、基本商務服務、創業指導和諮詢、專業支撐等公共孵化服務。市科委負責引導和規範全市科技「創業苗圃」的建設與發展,每年對「創業苗圃」實際培育科技創業專案數量和服務科技創業的績效進行評估。鼓勵區縣**對「創業苗圃」所提供的服務給予一定的支援。

(六)鼓勵和資助創業者實施「科技創業計畫」,由各區縣科委在各「創業苗圃」初選的基礎上,組織推薦優秀的「科技創業計畫」專案。市科委統一組織專家,根據創業者團隊組成、技術可行性和創新性、商業模式以及市場潛力等綜合指標以及預算合理性,對推選的「科技創業計畫」專案進行綜合評審,對優秀的專案由市**給予一定經費資助,每個專案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創業者自籌資金總額,資助資金與創業者承諾的自籌資金實施統籌管理。

「創業苗圃」所在區縣的財政、科技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科技創業計畫」專案的資金使用進行監管。資助經費用於支援該項目的研發和產品試製、測試等,不得用於專案人員開支。

五、加強科技創業孵化環境建設

(七)大力支援科技創業孵化器的建設,將符合上海產業發展導向的科技創業孵化器建設,列入**科技創新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計畫。在市科委的引導和支援下,由各區縣結合區域定位和產業特色建設科技創業孵化器,並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對閒置的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產,在不改變建築結構、不影響建築安全的前提下,支援改建為科技創業孵化器,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鼓勵各區縣對科技創業孵化器建設中發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費、創業孵化基礎服務設施購置費、貸款利息,給予一定補貼。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九)進一步健全科技創業孵化器考核評價體系,提公升科技創業孵化器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市科委每年對科技創業孵化器上一年度的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數量,以及在孵企業獲得智財權數量、新增就業崗位數量、企業成長性、專業孵化功能等指標,實施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報市、區縣有關部門備案,並作為享受相應政策及**購買科技創業孵化器所提供公共服務的主要依據。

(十)對評價合格的科技創業孵化器,區縣**通過補貼的方式,購買其上一年度為科技創業企業提供的融資、培訓、政策、資訊、諮詢等各類科技創業孵化公共服務。對評價優秀的科技創業孵化器,市**依據其上一年度孵化畢業的企業數量等指標,給予一定獎勵。

(十一)鼓勵各區縣結合區域優勢和產業特色建設科技產業化基地(科技企業加速器),為孵化畢業企業提供後續的發展空間以及包括專業技術、市場拓展、商業貸款、風險投資、上市培育等在內的各類服務,加快培育各具特色的創新集群,使各類科技產業化基地成為銜接科技創業孵化器和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重要載體,加快完善科技創業支援體系。

(十二)依託一批具有創業經驗和社會責任感的專業人士,建立為科技創業提供指導的「創業導師」隊伍,開設創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促進大中型企業與科技創業企業的對接與互動,提高科技創業成功率。市科委依託科技創業孵化器等創業服務機構,組織「創業導師」對科技創業者和創業企業提供指導服務,並對其實際服務的工作量和績效進行評估。市**依據評估結果,補貼「創業導師」所提供的指導服務。

鼓勵科技創業企業根據「創業導師」對自身企業發展的實際貢獻,給予一定的指導津貼。

六、完善研發公共服務平台

(十三)完善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共享獎勵機制,推進創新創業資源共享,加強專業化服務。通過發放「創新服務禮包」和對企業使用加盟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台的儀器裝置給予補貼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科技企業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台開展技術創新,降低創新創業成本。

七、發展科技中介服務

(十四)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服務,積極推進「創新驛站」建設,鼓勵提供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服務的相關機構面向科技創業企業的需求,拓展服務網路,提公升服務能力,幫助企業徵集技術難題解決方案、尋找創新合作夥伴。加強技術經紀人的培育,完善**購買科技中介服務的政策,促進技術經紀人隊伍發展。

(十五)建設區縣科技創新服務中心,集聚市、區縣科技公共服務資源,為科技創業者和科技創業企業提供「一門式」的科技創新政策諮詢、「一站式」的科技創新相關事務受理以及創新創業需求採集與反饋等各類科技公共服務。

八、推動科技創業投融資體系建設

(十六)促進科技與金融的結合。建立市科委與金融協調、監管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鼓勵金融機構與科技服務機構之間建立合作機制,充分發揮科技服務機構在專案推薦、信貸審核、風險控制等方面的輔助作用。

運用專案資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降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分擔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運用科技保險補貼等方式,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風險意識,增強抗風險能力。

(十七)鼓勵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種子期、成長期的科技創業企業,加大對創業投資機構風險救助的力度。改革國有創業投資企業考核方式,引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機制。對國有資本以創業投資和種子資金投資科技創業企業的退出審核程式予以簡化,鼓勵有條件的區縣開展試點。

九、加強科技誠信體系建設和考核評價

(十八)積累科技創業企業的誠信記錄。對誠信記錄良好的科技創業企業,在承擔科研計畫專案、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援。

(十九)將科技創業企業的發展狀況作為對各區縣及有關部門工作績效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區縣**和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落實本實施意見的細則。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採用後補貼或獎勵方式給予的財政經費支援,應於本實施意見生效後的下一年度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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