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工作導則

2022-04-01 03:16:55 字數 4348 閱讀 7682

附件:前言為規範我市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工作,進一步提高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工作技術水平,特制定本導則。

本導則依據國家現行的相關檢測、鑑定技術標準(規範或規程)和管理規定,結合實際鑑定工作情況,在總結檢測鑑定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編制。

本導則將鑑定工作按照三個階段(鑑定方案確定、鑑定方案現場實施和鑑定結論認定)分九個章節編寫。第一階段包括接受委託、初步調查、鑑定方案、合同或協議;第二階段包括房屋建築組成部分的檢查和結構構件的檢查檢測;第三階段包括驗算分析、鑑定評級和歸檔管理。附錄部分主要有:

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委託單;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初步調查表;主要依據的標準、規範和規程等。

本導則是指導我市房屋建築安全鑑定的工作指南,鑑定人員應根據鑑定專案嚴格按照本導則規定進行鑑定工作。

請各使用單位在使用本導則過程中,結合鑑定工作實踐,認真總結經驗,並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務中心,以備適時修訂。

目錄1 總則 4

第一階段鑑定方案確定 5

2 接受委託 5

3 初步調查 5

4 鑑定方案 7

5 合同或協議 8

第二階段鑑定方案現場實施 9

6 現場檢查與檢測 9

6.1 一般規定 9

6.2 房屋建築組成部分的檢查 9

6.3 房屋建築結構構件的檢查檢測 14

第三階段鑑定結論認定 21

7 驗算分析 21

8 鑑定評級 22

8.1一般規定 22

8.2 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性的鑑定評級 24

8.3 危險房屋的鑑定評級 25

8.4 房屋建築可靠性的鑑定評級 25

8.5 房屋完損等級的評定 27

8.6 房屋建築抗震效能的鑑定 28

9 歸檔管理 29

附錄a 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委託單 30

附錄b 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初步調查表 31

附錄c 主要依據的標準、規範和規程 32

1 總則

1.0.1 為規範本市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工作,特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既有房屋建築的鑑定。

1.0.3 既有房屋建築的檢測鑑定,除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和規程的規定。

1.0.4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採用本導則進行檢測鑑定時,應緊密結合鑑定工作實際,並對其檢測鑑定結果負責。

1.0.5 房屋建築安全鑑定應按照下述框圖(圖1.1)規定的基本程式進行。

圖1.1 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基本程式框圖

第一階段鑑定方案確定

2 接受委託

2.0.1 鑑定機構應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承接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小型既有房屋建築的鑑定。

2.0.2 鑑定機構接受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委託時,應了解委託鑑定的原因和要求,並請委託人(單位)填寫《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委託單》(附錄a),待洽商一致後應與委託人(單位)簽訂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協議或合同。

鑑定機構不得轉包或者非法分包鑑定業務。

2.0.3 委託人(單位)應如實說明要求鑑定的房屋建築是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設計建造,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如委託人(單位)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檔案,按下述第4.

0.4條、第4.0.

5條執行。

2.0.4 鑑定機構因技術手段或自身的技術能力等滿足不了委託要求的,應向委託人(單位)予以說明,達不成共識的,不應接受委託。

3 初步調查

3.0.1 初步調查包括收集整理相關圖紙資料、初勘現場和填寫《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初步調查表》(格式如附錄b所示)等工作。

3.0.2 收集整理的相關圖紙資料主要包括:

岩土工程勘察報告(必要時尚應收集處於同一工程地質單元的周邊已有房屋建築的工程地質資料和區域性地質資料)、設計變更記錄、施工圖、施工及施工變更記錄、竣工圖、竣工質檢及驗收檔案(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定點觀測記錄、事故處理報告、維修記錄、歷次加固改造圖紙、房屋建築檢測或安全評估、安全鑑定報告等。

3.0.3 初勘現場應調查了解房屋建築歷史、實際使用條件和內外環境等相關情況。

1 調查了解房屋建築歷史:如建築年代、施工建設、歷次修繕加固、改造、用途變更、使用條件改變以及受損等情況。

2 調查了解房屋建築實際使用條件和內外環境:

(1) 房屋建築所處環境是正常環境、腐蝕性環境或者高溫高濕環境;

(2) 房屋建築周邊可能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振動荷載、大量排灰的廠房;

(3) 房屋建築附近的土方堆載;

(4) 房屋建築周邊可能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溝渠、道路、洞穴等;

(5) 房屋建築周邊可能產生擾動地基的行為,如地鐵施工、抽取地下水、打樁、深基礎開挖、爆破等;

(6) 房屋建築附近用水設施(如上下水管、暖氣管道等)漏水造成的地基浸水。

3.0.4 《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初步調查表》應按照委託方提供的圖紙資料型別及房屋建築現狀填寫。

4 鑑定方案

4.0.1 應依據合同、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及國家現行有效的相關的標準和規範、規程,結合初步調查結果制定檢測鑑定方案。方案宜包括(不限於)以下內容:

1  鑑定的目的、範圍和內容;

2  檢測鑑定的依據(標準和規範、規程、相關技術資料等);

3  預計查勘現場及鑑定報告完成時間;

4  檢測專案和選用的檢測方法以及檢測的部位、數量;

5  資料齊全且與委託人(單位)協商確定無需檢測的專案;

6  影響鑑定結論但無法檢測的內容;

7  委託人(單位)協助完成的工作;

8  檢測中的安全措施。

注:檢查檢測專案一般包括:房屋建築現狀與設計圖紙的符合性、房屋建築外觀與內在質量、房屋建築結構體系、房屋建築整體性連線構造、區域性易損易倒部位構件自身及其與主體結構連線構造、牆體砌築用磚抗壓強度、牆體砌築砂漿抗壓強度、構件混凝土強度、構件配筋情況、構件截面尺寸等。

4.0.2 應針對不同結構型別,通過對材料強度、配筋、變形及損傷部位與程度等專案的檢測,為結構安全性鑑定與抗震鑑定提供可靠的技術引數。

4.0.3 應針對不同結構型別選取相適應的檢測方法和具有代表性的抽樣部位,並應重視對損傷嚴重部位和影響結構安全與抗震效能的重要構件的檢測。

4.0.4 對圖紙資料缺失但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檢測(包括破壞性檢測)予以查明實際狀況的,應按照現行有效的相關標準、規範或規程的要求取樣檢測。

4.0.5 對圖紙資料缺失且不易通過現場檢查檢測予以查明實際狀況的(如鋼筋強度、節點做法等隱蔽工程),宜向委託人(單位)說明其對鑑定結論的影響。

如根據建設期標準圖、標準做法或經驗予以確認,宜向委託人(單位)說明。

4.0.6 宜與委託人(單位)溝通確定檢測鑑定方案(建議採取書面形式確認)。

5 合同或協議

5.0.1 鑑定機構應與房屋建築安全鑑定的委託人(單位)簽訂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推薦使用合同示範文字。

注:鑑定機構與房屋建築安全鑑定的委託人(單位)可根據鑑定專案實際情況在第一階段適時簽訂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合同(或協議)。

5.0.2 委託人(單位)應向鑑定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1  房屋建築權屬證明;

2  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有關技術、檔案資料。

5.0.3 鑑定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現行有效的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開展鑑定活動。

第二階段鑑定方案現場實施

6 現場檢查與檢測

6.1 一般規定

6.1.1  現場檢查檢測應當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

6.1.2  應根據與委託人(單位)共同確認的檢測鑑定方案進行現場檢查檢測,做到應查盡查,不缺項漏項。

6.1.3  檢測時應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裝置在檢定或校準週期內,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儀器裝置的精度應滿足檢測專案的要求。

6.1.4  應及時、準確記錄檢查檢測的原始資料,不得隨意塗改、杜撰,原始記錄必須由檢測及記錄人員簽字。

6.1.5  不得向無關人員傳播資料和資料。

6.1.6  當發現檢測數量不足或檢測資料出現異常情況時,應進行補充檢測。

6.1.7  現場檢測工作結束後,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修補因檢測造成的結構或構件的區域性損傷。修補後的結構或構件,應滿足原結構或構件承載力的要求。

6.2 房屋建築組成部分的檢查

6.2.1 宜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場地、地基基礎(含樁基礎)的檢查:

1 應根據上部結構的不均勻沉降裂縫(一般出現在首層,例如建築散水與主體結構之間是否脫開、主體結構或填充牆體中有無地基基礎不均勻沉降表現的裂縫等外觀情況)、傾斜狀態等情況分析判斷基礎和樁的工作狀態,必要時可開挖檢查,宜包括(不限於)以下內容:

(1) 現狀:基礎型別、基礎尺寸、埋置深度及基礎材料強度,檢查基礎的開裂、蜂窩、孔洞等缺陷和老化、酥碎、折斷、腐蝕等損壞,必要時應檢測基礎內鋼筋配置情況;基礎與承重磚牆連線處的斜向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線處的水平裂縫狀況;

北京市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合同》 BF 2019 0210

bf 2011 0210 合同編號 北京市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合同 專案名稱 委託單位 鑑定單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一一年九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文字為示範文字,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委託單位與鑑定單位簽訂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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