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客房預訂取消 變更管理試行辦法

2022-03-31 12:42:26 字數 2354 閱讀 2019

一、預訂取消、變更的定義

1、本辦法所稱預訂取消是指酒店協議單位(包括但不限於特約客戶單位、會議單位、旅行社、網路預訂公司等)通過酒店預訂部提前預訂酒店客房並經預訂部確認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或未能按確認使用時間使用客房,從而取消預訂的行為。

2、本辦法所稱預訂變更是指酒店協議單位(包括但不限於特約客戶單位、會議單位、旅行社網路預訂公司等)通過酒店預訂部提前預訂酒店客房並經預訂部確認後,在確認使用時間未能按確認預訂用房量使用客房,從而減少用房量的行為。

二、預訂取消、變更的規定

(一)預訂取消的規定

1、旅遊團隊:於確認入住日平季提前3天、旺季提前7天以上取消預訂的,可不承擔房費,但已交付定金的,不退返定金;於確認入住日前平季3天、旺季7天內取消預訂的,承擔50%的房費;確認入住當日取消預訂的,承擔100%的房費。

2、會議團隊:於確認入住日提前3天以上取消預訂的,酒店不退還會議定金;於確認入住日前3天內取消預訂的,承擔50%的房費;確認入住當日取消預訂的,承擔100%的房費。

3、特約客戶單位的散團:於確認入住日提前1天以上取消預訂的,可不承擔房費,但已交付定金的,不退返定金;確認入住當日取消預訂的,承擔100%的房費。

4、**周、節假日、旺季、平季週末、大型會議和酒店重大活動期間以及某些特殊時段,在提前10天以上書面通知的情況下,酒店可實行預付房款或以信用擔保的方式預訂客房。取消預付房款或以信用擔保的預訂,所有單位或個人均須按預訂房總房費全額承擔費用。

5、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預訂取消,訂房單位可免責,但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酒店,並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

(二)預訂變更的規定

1、旅行社變更預訂減少的房數允許不超過當團預訂房數的15%或當日預訂總房數的10%,會議單位變更預訂減少的房數允許不超過當日預訂房數的10%,特約客戶單位變更預訂減少的房數允許不超過當日預訂房數的15%,否則,應比照上述取消預訂的規定承擔超過部分的預訂房費用。

2、變更減少預付房款或以信用擔保的預訂,所有單位或個人均須按預訂房總房費全額承擔費用。

(三)控制管理預訂取消、變更的特別辦法

為避免因頻繁取消或變更預訂影響商務會議和商散預訂,造成客房閒置率偏高,同時也在酒店旺季、平旺季過度時段以及年末商務會議高峰時段等月份,全月有過半數的天數出現預訂用房緊張的情況下,酒店可採取擔保預訂方式控制和管理預訂取消或變更,即酒店允許訂房單位取消或變更預訂減少的房數不超過當日預訂總房數的10%,超額部分須全額承擔房費,訂房單位須以書面形式承諾認可。本特別辦法的啟用,由酒店預訂部根據酒店預訂狀況於實行前一月書面報酒店總經理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營銷中心,由營銷中心(銷售經理)通知訂房單位。訂房單位可按月或按次提交預訂擔保書。

三、預訂取消、變更的控制管理流程

1、營銷中心銷售經理與協議單位簽訂消費協議後,協議書須送財務部審核;

2、消費協議經財務部審查合格後,協議單位可通過銷售經理或直接向酒店預訂部預訂客房;

3、預訂部確認預訂;

4、預訂部確認預訂後,訂房單位在確認入住日前取消或變更預訂的,應向預訂部書面申請,若在確認入住當日取消或變更預訂的,應向酒店前台書面申請;

5、酒店預訂部或前台受理預訂取消或變更後,應及時分別向財務部和營銷中心(銷售經理)傳送「預訂取消、變更通知單」或「no show報表」,並向財務部提交訂房單位取消、變更預訂的書面申請或訂單;

6、財務部憑訂房單位取消、變更預訂的書面申請或訂單以及「預訂取消、變更通知單」或「no show報表」與訂房單位核對取消或變更預訂減少的預訂房數,並與訂房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7、若訂房單位拒絕承擔取消或變更預訂減少的預訂房房費時,營銷中心(銷售經理)應協助財務部追索賠償。

四、其他管理規定

1、如協議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銷售經理有義務和責任按酒店要求協助酒店向對方單位追索賠償,在酒店未獲得賠償前,該單位的消費額不計入銷售經理當月的銷售業績。同時,酒店將視損失程度和情節輕重給予銷售經理適當的經濟處罰。

2、如協議單位取消預訂或變更減少預訂後拒絕賠付的,酒店有權取消其簽單掛帳權、享受的協議***和終止合作協議,並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酒店預訂部要加強對預訂取消、變更的控制和管理,提高控管技巧和能力,對取消或變更預訂頻率高或量大的單位或銷售經理,在預訂用房緊張的時段可限制其預訂量或拒絕其預訂。

4、協議單位簽訂的消費協議未經財務部審查確認前或非協議單位預訂酒店消費時,預訂部只能按現付方式受理預訂。但是**周、節假日、旺季、平季週末、大型會議和酒店重大活動期間以及某些預訂用房緊張的特殊時段,酒店原則上不受理非預付消費款的非協議單位的預訂。

5、酒店簽訂會議消費合同的定金原則上不得低於預計消費額的20%。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等簽訂會議消費合同確不能預付定金的,必須嚴格按公司和酒店合同審查管理規定完善合同手續後,酒店方能接受預訂和予以消費接待。

五、附則

1、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或未盡事宜,依公司和酒店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2、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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