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供電局安全稽查及違章記分 處罰管理實施細則

2022-03-30 15:31:01 字數 5016 閱讀 3577

(討論稿)

1. 總則

1.1 為加大反違章力度,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生產工作規定》、《浙江省電力公司違章記分考核辦法(試行)》、《杭州市電力局違章記分、處罰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細則。

2. 適用範圍及說明

2.1 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餘杭供電局各生產單位(含從事電力生產綜產企業,下同)及其他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的單位、部門。承包電力工程的外來施工企業。

2.2 說明

2.2.1本規定所指的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的含義,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中所界定的範圍。

2.2.2本規定所指的作業是指本規定適用範圍內的有關電力生產單位的工作人員從事勘測、設計、安裝、施工、除錯、檢修、操作、維護等各項工作。

2.2.3本規定考核物件為從事電力生產管理和作業的有關人員。

2.2.4國網公司內其他單位進入我局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考核,按照《浙江省電力公司違章記分考核辦法(試行)》執行

2.2.5本規定有關條款中的外來施工企業,特指國網公司外承包我局電力工程的企業。

2.2.6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以及有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責任人按《餘杭供電局安全生產獎懲考核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3. 組織與職責

3.1設立局級安全稽查中心和各生產單位安全稽查組。

3.2局安全稽查中心設在局安監科。各生產單位應成立稽查組織,由本單位領導,總安全員(質安部部長)及相關科室或班組長等組成稽查組。由總安全員、質安部部長負責。

3.3局安全稽查中心組織每月安全稽查活動不少於12次。各職能科室根據生產任務實施情況,自行組織或參與局稽查中心的安全稽查工作,每月現場安全稽查不少於2次。

各生產單位安全稽查組織的安全稽查活動每月不少於6次。各班組每月安全自查不得少於3次。在施工和檢修繁忙季節應及時增加稽查、自查次數。

3.4安全稽查組織的職責

3.4.1在局安委會的領導下,局安全稽查中心(局安監科)開展安全稽查活動,並督促和指導各生產單位安全稽查組織開展安全稽查工作。

3.4.2對照《餘杭供電局違章記分標準》,嚴格考核、嚴格執行、嚴肅處理,並做好登記、統計、上報等工作。

3.4.3每次稽查後,對所稽查出的違章情況,根據本細則,向有關單位或班組發出《安全監督通知書》,並監督違章情況的整改落實。

3.4.4安全稽查活動情況,由局安全稽查中心統計彙總,定期向安委會匯報。

3.4.5稽查人員在工作現場檢查中發現嚴重危及人身或裝置安全的違章行為,有權立即停止違章作業人員及班組的工作。

3.4.6各生產單位稽查組對作業人員的違章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進行相應處罰,一般情況下局不再重複扣罰。稽查考核情況應定期彙總上報。

3.4.7稽查中心查到的違章違規行為,應及時簽發《安全監督通知書》。《安全監督通知書》一式三份,乙份交人力資源部門,乙份發被檢查單位,乙份留存。

各生產單位稽查組查到的違章行為,應及時簽發《安全監督通知書》。《安全監督通知書》一式三份,乙份交局稽查中心,乙份交被查班組,乙份留存。

對外來施工企業簽發的《安全監督通知書》一式三份,乙份交外來施工企業,乙份交發包工程單位,乙份留存。

3.4.8各生產單位收到局安全稽查中心所發的《安全監督通知書》,應對所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扣罰處理予以落實,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在一周內反饋給局安全稽查中心。

4. 稽查評價與考核

4.1現場稽查以一張票(工作票、操作票、安全作業票、安全施工作業票)或事故搶修單為乙個工作班單元。各級安全稽查組應按「餘杭供電局安全稽查檢查報告單」要求對照進行檢查,認真填寫報告單,並要有檢查人和被檢查人的親筆簽名確認。

4.2局安全稽查工作小組每次完成稽查任務後,應在次日把檢查報告單遞交局安全稽查中心,沒有填寫稽查報告單的視為沒有完成稽查任務。

4.3各生產單位上報安全稽查情況時,違章現象能用**反映出來的,盡量將違章**一起上報,安全稽查檢查報告單由本單位自行歸檔備查,掃瞄件每月匯同安全稽查月報一併上報。各生產單位安全稽查月報在當月20日前上報局安全稽查中心,20日後安全稽查檢查報告單納入下月上報。

4.4局安全稽查活動情況,由安監科統計彙總報杭州市電力局安監處,並定期負責向局安委會匯報。

4.5由局安全稽查中心負責對各稽查組的稽查情況進行評價,嚴重違反要求的單位按管理性違章,記單位2分、扣500元進行考核。

4.6凡基層單位現場稽查未發現違章而上級稽查發現有違章或單位對違章未扣獎扣分同步考核的,按管理性違章進行考核,記單位2分、扣500元。

5. 違章記分規定

5.1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各類違章,但未達到《餘杭供電局安全生產獎懲考核規定》獎懲條件的責任人給予違章記分。

5.2非現場管理人員在安全管理上失職或不能履行本崗位的安全職責,致使本單位(部門)、班組出現安全管理問題,每查到一次,記2—4分。生產現場管理人員和負責人違章指揮,每發現一次,記2—4分。

5.3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屬於本辦法附錄條款中的「餘杭供電局違章記分標準」,對照記分標準進行違章記分;違章不在記分標準範圍內的,由安全稽查人員視`其性質、情節輕重,作出記分處理。

5.4被考核物件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違章,主要責任者按記分規定進行記分,次要責任者按記分規定的一半記分。在乙個考核期內,再次發生同類情況的重複性違章,應按記分規定加倍記分。

5.5在乙個月內,對同一班組連續兩次被局及以上稽查組抽查違章記分的班組長扣500元,每增加一次加扣500元。記分三次的對所長(主任、經理)處以500元經濟處罰。

違章記分四次的班組應立即停止生產整改。

5.6乙個考核年度內,被局及以上稽查組查到的違章達10次或嚴重違章一次(指直接扣6分的違章行為),對該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中扣5分,每增加10次或嚴重違章一次加扣5分。對在乙個月內連續被局及以上稽查組三次扣分的單位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單》,並扣單位月度安全獎2—5分。

對在乙個月內連續被局及以上稽查組四次扣分或兩次記每次6分及以上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扣單位月度安全獎5—10分。

5.7違章記分以乙個自然年為考核週期,考核期內累計記分應包括各級稽查組織記分,但不包括班組自查自糾的違章記分。考核記分值在乙個考核週期滿後重新從零開始計算。

考核期內已執行「試崗、待崗、離崗」處罰的員工,期滿後違章記分重新從零開始計算。

6. 違章考核規定

6.1違章考核根據違章記分對相關責任者進行扣安全獎、試崗、離崗、內部待崗,取消技術、技能職稱晉公升,取消職務聘用的處罰。

6.2個人違章記分給予扣安全獎,可在當月月度安全獎中兌現。額度為:

正式員工:扣獎額=違章記分值×300元;**制員工:扣獎額=違章記分值×200元;勞務協作工、臨時(合同)工、民工等:

扣獎額=違章記分值×100元。外來施工人員:扣款額=違章記分值×200元,作業人員的違章罰款由施工企業負責,上交工程發包單位或指定部門。

6.3被考核物件在乙個考核週期內:

6.3.1個人違章累計分達8分,給予試崗處罰。

同時取消該員工當年技術、技能職稱晉公升申報資格,如果非當年申報的則延期一年申報;已被聘用為某一技術、技能職務的則取消該員工當年相應技術、技能職務相應的技術、技能職務津貼。

6.3.2個人違章累計分達11分,給予離崗處罰。

同時取消該員工二年內技術、技能職稱晉公升申報資格,如果非當年申報的則延期二年申報;已被聘用為某一技術、技能職務的則取消該員工二年相應技術、技能職務相應的技術、技能職務津貼。

6.3.3個人違章累計分達12分及以上,給予內部待崗處罰。

同時取消進行試崗、離崗處該員工三年內技術、技能職稱晉公升申報資格,如果非當年申報的則延期三年申報;已被聘用為某一技術、技能職務的,則取消該員工三年相應技術、技能職務相應的技術、技能職務津貼。

6.4對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而僅因僥倖而未構成事故或障礙的違章行為,稽查中心、稽查組人員根據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加大處罰力度。

7. 試崗、離崗、內部待崗及培訓的規定

7.1試崗

被考核物件違章累計記分達試崗條件的,給予試崗,時間為三個月。試崗期間,被考核物件仍在原崗位工作,但月崗薪工資按70%計發。試崗到期經考核合格後恢復原崗位。

被考核物件在試崗期間若再次發生違章行為,將給予離崗處罰。

7.2離崗

被考核物件違章累計記分達離崗條件的,給予離崗,時間為三個月。離崗期間,被考核物件暫離原工作崗位,接受相關的教育培訓,其月崗薪工資按50%計發。離崗期滿,並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可回原崗位試崗,時間為乙個月。

在此期間若再次發生違章行為,將給予內部待崗處罰。

7.3內部待崗

被考核物件違章累計記分達內部待崗條件的,給予內部待崗,時間六個月。內部待崗期間,被考核物件暫離原工作崗位,接受相關的教育培訓,其月崗薪工資按40%計發。內部待崗期滿,並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可回原崗位試崗,時間為二個月。

7.4凡職工試崗、離崗、內部待崗期間,取消一切獎金。如果職工被扣發崗位收入後的月全部收入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7.5培訓

被考核物件離崗、內部待崗期間的教育培訓由各電力生產企業教育培訓中心負責,各企業的人事、人資、生技、安監、政工、工會等部門應結合本部門的特點,配合教培中心做好離崗、內部待崗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

離崗、內部待崗職工的教育培訓內容應包括:安全知識教育培訓、業務技術技能培訓、職業道德教育以及勞動紀律方面的教育。

8. 外來人員違章記分規定

8.1參與電氣工作的外來施工人員違章記分按「餘杭供電局違章記分標準」執行。

施工人員有違反「餘杭供電局違章記分標準」所列條款以外的違反《安規》等規章制度的違章行為,由安全稽查中心、稽查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記分處理。

8.2學習、培訓、實習人員違章,對帶領、指導人員按「餘杭供電局違章記分標準」記分。

8.3各稽查組查到國家電網公司內其它施工企業工作人員違章(參與我局電力建設),以書面形式上報局稽查中心,由稽查中心負責處理。

8.4生產單位稽查人員查到杭州局跨區域工作人員違章,應將稽查情況和「稽查違章通知書」上報局安全稽查中心,由局安全稽查中心上報杭州局安全稽查中心處理。

8.5生產單位稽查人員查到非本單位工作人員違章,以書面形式(違章現象能用**反映出來的,盡量將違章**一起上報)上報局安全稽查中心,由局安全稽查中心負責處理。

8.6裝置生產廠家人員作業時違章,對工作負責人按「餘杭供電局違章記分標準」的一半記分。

9. 外來施工企業人員違章處罰規定

9.1施工人員違章行為被查處,扣款額=違章記分值×200元計算,對外來施工企業進行處罰,由其交罰款或在其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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