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薪管理規定

2022-03-28 10:22:45 字數 1455 閱讀 1218

x x公司提薪管理規定

第一章定期提薪 (提薪日期)

第一條提薪日期定為每年4月1日。

(提薪審定日期)

第二條提薪審定時期為一年,即從上一年4月1日至當年3月31日。

(提薪資格者)

第三條具有提薪資格者是4月1日當天作為公司職工的工會會員。但符合下列各種情況之一者除外:

1、長期休假者。

2、在提薪審定時期中的出勤天數不滿規定勞動天數的9成者。

3、在提薪審定時期中受懲戒處分者。但受警告處分者在被特別認為有酌情從輕處罰餘地的情況下,不受此限。

(提薪審定標準)

第四條對於提薪,以提薪審定時期中的工作狀況、能力、職別、及其他條件作為標準,進行審定。

(提薪審定)

第五條提薪的審定,按下述類別進行

1、對辦事人員,按上一條的標準進行分類,審定其提薪事宜。具體的實施方法,每次分別制定。

2、操作人員(固定工資者)與辦事人員同等對待。

3、對操作人員(半固定工資者),其固定部分,按其固定對計件的比率,以固定工資者為標準實行提薪。對其計件部分,不實行提薪。

4、對操作人員(計件工資者),不實行提薪。

(調整提薪)

第六條在按經三條的規定無提薪資格者中,如符合下列各種情況之一者,從其作為具有提薪資格者的最初提薪時間起,每一次失去提薪資格,均按第三等級實行調整提薪。

1、符合勞動協約第四十七條第1項規定及第2項規定的長期休假者。

2、在第三條第2項規定的人員中,由於符合勞動協約第四十七條第1項規定及第2項規定的長期休假或是因為負傷、疾病(包含結核)而缺勤,使其出勤天數達不到規定出勤天數9成者。

(說明)

1、按勞動協約第四十七條第1項規定,由於負傷或疾病,缺勤一年後仍需要全休療養,失去提薪資格者,應成為調整提薪的物件。

2、按勞動協約第四十七條第2項規定,因為結核,經過勞動協約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全休療養後,仍需要全休療養,而失去提薪資格者,應成為調整提薪的物件。

第二章臨時提薪

(臨時提薪)

第七條不管從第一條至第六條的規定,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實行臨時提薪。

1、由於提職,與新職務的同級者失去均衡,一定要被認同時。

2、由於取得了新的學歷,其現行工資不足該學歷的初期任職工資時。

3、根據勞動協約第四十七條第5項規定及第8項規定,長期休假者復職後,與其同等者相比,其工資被認為存在特別明顯的差別時。

4、符合勞動協約第四十七條第6項規定的無資格提薪者,其後確定其無罪判決又復職時。

5、符合勞動協約第四十七條第7項規定的無資格提薪者,其後決定無必要懲戒又復職時,或者受警告處分後復職,特別在被認為有酌情從輕處罰餘地時。

6、符合勞動協約第六十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獎勵,被認為應提薪時。

第三章附則

(停止)

第八條在發生不得已事情的場合,公司可能會對本協定的一部分或全部停止實施。

(適用日期)

第九條本協定從xx年x月x日起生效。

公司提薪規定

制度名電子檔案編碼 glzd062 頁碼3 1 第一條提薪日期為每年4月1日。經查對名冊,確定提薪人員。確定在冊人員 是否可列入提薪名單,原則上要求是在3月底以前進公司已滿一年者。對新畢業的學生,同樣實行上述原則。但有特殊情況者,不受此限。第二條提薪預算總額根據銷售預算額以及人事政策 上一年度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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