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裝置管理標準

2022-03-22 01:02:39 字數 4708 閱讀 9901

本標準規定了供電系統管理、高壓裝置(6kv及以上)二次線管理、電氣裝置投入執行管理、電氣裝置試驗、高壓電氣裝置維護檢修分界的管理等內容。

1 內容與要求

1.1 供電系統管理

1.1.1 各單位對現在執行中的高壓系統不得私自變動。如需改動應提出書面方案,須經裝置裝置機動處審核批准方可實施。

1.1.2 隨著電力技術的發展,國家有關標準不斷完善和修訂。

為了適應這一變化,執行中的供電系統如需改變一次接線或結合改造工程更換裝置時,執行單位應首先向裝置裝置機動處提出申請,並附有改變後的一次接線方案圖,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1.1.3 因擴建、改建工程需要變更系統,增減用電負荷或裝置時,用電單位必須向裝置機動處提出書面申請,批准後方可進行正式設計。有關供電部分的圖紙須報裝置機動處審查。

1.1.4 供電系統工程在施工中如因其它原因需要變更設計時,變更方案應報裝置機動處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

1.1.5 兩路電源的用電單位,正常情況下母線應分段執行,母聯開關不得私自閉合。

如需改變執行方式,須向裝置機動處提出申請,由裝置機動處與相關供電單位研究確定後,按照電排程的通知執行。

1.1.6 對各用電單位所裝設避雷器的投入與退出執行,各單位要嚴格按規定執行(投入四月五日,退出十一月一日)。

對裝有放電計數器的要認真記錄年放電次數,在避雷器退出執行後要將計數器退回原始位置。

1.1.7 執行中的6kv及以上線路如更換導線截面、絕緣件、金具、杆型、路徑時,由裝置機動處會同供電單位提出方案,線路歸屬單位負責組織施工。

1.1.8 6kv及以上線路需要t接或延伸(即原有線路增容)時,用電單位需報裝置機動處審批。

1.1.9 凡新增高壓裝置、線路,設計部門須向裝置機動處報送有關初步設計資料或施工設計。裝置機動處根據收到的資料負責審定方案及提供系統有關資料。

1.1.10 公司輸、配電系統總圖變更方案,須經裝置機動處審定,同意後方能實施。其它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

1.1.11 公司各單位以維護、檢修分界的規定為標準,嚴格貫徹執行有關規定,加強維護,確保供電的可靠性及供電質量。

1.1.12 對於架空及電纜線路,非線路所屬單位,嚴禁自行移動搬遷或更改等影響線安全執行的工作內容,如確實需要,必須徵得線路所屬單位的同意方可實施。

1.2 高壓裝置(6kv及以上)二次線管理

1.2.1 執行中的6kv及以上電氣裝置的二次接線直接關係到裝置保護方案及傳動試驗,裝置所屬各單位不得自行改動。

需要變更裝置的二次線時,應由用電單位提供籃圖方案,經裝置機動處審定,同意後方可施工。工程峻工後應委託負責繼電保護的部門進行保護傳動及有關試驗和檢測。

l.2.2 高壓裝置的二次接線的檢查維護工作,由裝置所屬單位負責,並要保證訊號指示、計量準確,保護裝置動作可靠。

確需開鉛封時,應申報裝置機動處,由裝置機動處組織負責繼電保護部門處理。

1.2.3 對新建、擴建工程中的高壓電氣裝置的二次接線的設計,應符合水電部頒發的《火力發電廠變電所二次接線設計技術規定》(強電部分)等有關規定。

1.2.4 對新投入電氣裝置的保護統一由裝置機動處管理並下達定值通知單。

1.2.5 高壓電氣裝置的繼電保護裝置應按公司內的分工進行除錯、整定和鉛封。各用電單位應加強維護,保證裝置的完好整潔,不得私自啟封。

1.2.6 各用電單位高壓電氣裝置在執行中,由於繼電保護裝置出現故障,統一由負責繼電保護的部門進行檢查處理,其它人員不得隨意更動。

1.2.7 對執行中的高壓電氣裝置的保護定值需要變動時,裝置所屬單位應向裝置機動處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有關的技術引數,經審查後重新下達定值。

1.3  電氣裝置投入執行管理

1.3.1執行中的電氣裝置(6kv及以上)為保證供電系統的安全、穩定性,對其起動、執行方式不得隨意改變;未經裝置機動處審核、批准前,各執行單位的電氣裝置不得任意改變型號、規格。

1.3.2 執行中的電氣裝置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有關各項操作、維護、檢修規程及規定。

1.3.3 對新投入的6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裝置,所轄用電單位應在投入執行前乙個月將資料上報裝置機動處,經裝置機動處審核同意驗收,並符合唐鋼[1998]327號唐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加強供電系統管理的通知》檔案要求方可投人系統執行。

其上報資料內容包括:

a. 根據製造廠說明和國家頒布的統一標準核實裝置隨機資料、型號、規格及有關效能資料,並進行裝置登記建檔;

b. 出廠試驗、交接試驗收報告;

c. 裝置起動,控制執行方案資料;

d. 繼電保護方案;

1.3.4 對大修後重新投入執行的6kv及以上高壓電氣裝置,用電及承修單位至少應在投入執行前一天上報裝置機動處下述資料:

a. 檢修單位的電氣裝置大修記錄和大修後的試驗報告書;

b. 試車中的有關情況及資料。

1.3.5 投入執行的電氣裝置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應符合《電力裝置接地設計技術規程》,對於各種接地網及引下線與接地電阻應按規定進行全面檢查和測定。

1.3.6對執行中的6kv及以上高壓電氣裝置(電機、變壓器)應健全技術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a. 裝置銘牌資料;

b. 安裝投入執行日期;

c. 新安裝投入執行前的試驗記錄;

d. 歷年來試驗記錄;

e. 歷年來維修和大、中修理情況記錄

f. 裝置事故情況記錄;

g. 其它情況記錄。

1.4 電氣裝置試驗

1.4.1 電氣裝置試驗是檢查鑑定供用電裝置安全可靠程度的重要手段。凡新安裝的高壓電氣裝置必須進行交接試驗;凡執行中的高壓電氣裝置必須按標準、週期進行年度預防性試驗。

1.4.2 交接試驗

1.4.2.

1 凡新安裝的高壓電氣工程、新出廠及大修後的高壓裝置在末投入前必須進行交接試驗,否則不允許試車。交接試驗按華北電力集團公司《電力裝置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進行。

1.4.2.

2 如果新裝置投入執行或大修後投入執行,其試驗專案及資料與規程不符時,試驗標準應由裝置機動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確定原則資料通知試驗單位,必要時裝置機動處派人參加。

1.4.2.

3 由基建部門負責發包外單位承包的高壓電氣工程,凡該工程由我公司6kv及以上變電站供電時,基建部門必須在試車前十五天將電氣裝置安裝除錯報告送裝置機動處審查,試驗報告不得少於三份,裝置機動處協同有關單位並組織試車人員進行交接試驗,否則裝置機動處有權拒絕提供6kv.及以上試車電源。

1.4.2.4 華北電力集團公司《電力裝置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中未包括的新型電氣裝置產品的交接試驗標準,依照製造廠產品說明書並參照出廠試驗報告,由裝置機動處制定暫行標準。

1.4.3 年度預防性試驗

l.4.3.1 全公司電氣裝置的年度預防性試驗按華北電力集團公司《電力裝置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規定進行。

1.4.3.2 試驗計畫的制定由各廠、,承接預試任務的單位合理統一安排具體試驗日期,裝置機動處負責監督實施。

l.4.3.3 避雷針接地電阻測量、接地引線及裝置檢查、避雷器及過電壓保護裝置應於每年3月底前試驗完畢,檢查及試驗情況4月15日前報裝置機動處。

1.4.3.4 《電氣裝置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中末包括的新型電氣裝置產品的專案和標準,由裝置機動處參考製造廠產品說明書及出廠試驗報告制訂暫行標準。

1.4.3.5 凡高壓電氣裝置因質量和新舊程度的限制,需降低試驗標準時由裝置機動處組織使用、試驗單位共同商定試驗標準並規定使用的限定條件。

1.4.3.

6 試驗中發現問題(不合格、數值和往年比較,變化較大、表面存在缺陷等)後,試驗人員要立即與裝置主管單位負責人聯絡,必要時可報裝置機動處,裝置機動處將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共同研究解決。

1.4.3.7 高壓電氣裝置的試驗必需填寫試驗報告並報裝置機動處。上報裝置機動處試驗報告的份數為:

a. 凡由供電公司直供的變配電所的高壓側裝置,由南區動力廠或北區動力廠試驗時,不屬南區動力廠及北區動力廠所管轄的變配電所報3份;屬南區動力廠及北區動力廠所管轄的報2份;

b. 凡具有試驗能力的單位對本單位的裝置試驗時(除以上規定外)報1份;

c. 凡屬南區動力廠及北區動力廠的試驗除以上裝置外報2份;

d. 凡屬建安公司及外單位的試驗,報3份;

1.4.3.8 試驗報告要按月、分期、分批填寫完畢,按規定上報裝置機動處,裝置機動處接到試驗報告後要分期、分批將試驗報告**到各單位。試驗報告書要認真填寫清晰、無漏項。

1.5 高壓電氣裝置維護檢修分界的管理及產權分界

1.5.1 凡由公司變電站以架空配電線路進入各單位高壓變配電室,均以進線口穿牆套管為界自穿牆套管以內(包括套管內部、連線頭及進線口隔板)由各用電單位負責維護檢修;

穿牆套管以外(包括管外部及其連線頭)由供電單位負責維護檢修。產權分界點為套管外部與電源的連線點,套管及以內歸用電單位所有。

1.5.2 凡由公司變電站以高壓電力電纜進入各單位高壓配電室的以進線櫃與電源電纜第--個接點分界,接點及負荷側由用電單位負責維護檢修;電纜由供電單位負責;產權分界點為,電纜歸供電單位,連線點及負荷側歸用電單位(如架空線路由終端塔到變配電室經一段電力電纜引入時,仍以此條為標準)。

1.5.3 凡由公司變電站架空出線的線路變台,以變壓器的低壓側套管為界。低壓套管(包括接點)及電源側裝置由供電單位負責。產權分界與維護檢修分界點相同。

1.5.4 凡由電力系統直接供電的公司下屬各用電單位,如一耐火、二耐火、帶鋼廠、煉焦制氣廠等以備用電單位與供電部門簽定的資產分界協議書及供用電協議書為依據,簽訂後報裝置機動處乙份備案。

1.5.5 凡屬本單位負責維護、檢修的裝置,但本單位無力解決時應按大、中修理辦法辦理,由各單位與修建公司辦理委託檢修手續。

1.5.6 凡由公司二級變電所轉供其它高壓下用電的,以出口開關與出線的最後乙個接點為界,按點及開關等電源側裝置由轉供的二級變電所所屬單位負責維護檢修,出線線路及負荷側裝置由用單位負責,產權分界點與維護分界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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