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單軌吊運輸系統管理規定

2022-03-15 02:28:11 字數 4816 閱讀 2507

單軌吊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責任劃分

(一)設計室

1、設計室是礦井井巷開拓工程設計的主管部門,負責礦井巷道斷面及支護方式等設計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採煤工作面裝置選型和設計規範進行巷道的設計工作,並為技術作業規程的編寫及現場施工提供詳實資料。

(二)機電運輸科

1、負責單軌吊安裝、使用、維修、運輸等管理的技術指導工作。

2、負責單軌吊管理制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和安裝、執行技術要求的制定,並加強現場的監督檢查。

3、在設計室提供的單軌吊機車運輸巷道的基礎上負責單軌吊運輸系統的設計。

4、根據施工單位申請,組織安監處、開拓科、運搬工區等有關單位對掘進巷道現場施工的單軌吊底座、錨桿、軌道等安裝質量進行聯合驗收,並將相關資料存檔。

(三)、安監處

安監處負責單軌吊機車軌道整個施工過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對單軌吊機車及軌道的安裝、使用、維護、執行和管理等實施日常監督。

(四)裝置管理中心

1、負責單軌吊機車的各類配件的採購、建賬和倉庫管理,負責單軌吊機車的大修和特殊軌道的加工等。

2、負責單軌吊機車及有關部件的生命週期管理,並辦理好現場交接手續。

(五)開拓科

依據工程質量終身制的要求加強單軌吊軌道固定錨桿施工質量的管理,對所轄區隊施工的單軌吊軌道固定錨桿(索)拉拔試驗記錄臺帳進行檢查(每週不少於一次),不合格的必須重新進行施工,以保證軌道安裝的工程質量。

(六)運搬工區

1、依據工程終身制的要求負責礦井輔助運輸主要巷道、採區級巷道管理區域內單軌吊軌道、道岔的安裝工作,並要求建立相應的管理台賬,負責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軌道使用過程中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撤除等管理。

2、負責礦井所有單軌吊機車的現場安裝、除錯執行、維修保養等工作,負責單軌吊機車現場所運輸裝置、材料等物資車輛的吊裝操作指導,並負責車輛連線、吊掛方式的檢查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運輸。

3、負責單軌吊司機的配置、調整等日常工作管理。

4、負責單軌吊現場的執行和維修保養的規程、措施的編制和落實,備品備件的計畫、司機的安全技術培訓等技術管理工作。

5、配合機電科對採掘施工單位安裝的的單軌吊軌道進行聯合驗收,對執行中的軌道質量有巡檢的責任,並及時向軌道管理責任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七)採掘生產單位

1、新開拓和掘進的巷道使用單軌吊機車運輸時,以採掘工作面聯巷入口的道岔為界,以里隨巷道的推進單軌吊的軌道由巷道施工單位負責按照設計室及機電運輸科的設計要求邊掘進邊安裝,並負責本單位管理範圍內軌道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外的(含道岔)由運搬工區管理。

2、單軌吊軌道回撤時,採掘工作面的軌道,由採掘現場使用管理單位回撤,其它大巷的軌道由運搬工區進行回撤。

3、負責配合做好現場所運輸裝置、材料等物資車輛的裝封車和起吊連線工作。

4、負責本單位施工現場單軌吊軌道安裝的規程、措施的編制和落實,負責有關材料的計畫編制上報等。

5、對於新安裝的單軌吊軌道,直線段每100公尺自檢一次,轉彎處及需安裝道岔的位置每次施工後需單位自檢一次,單位自檢合格後向機電科提出驗收申請;機電科接到單位驗收申請後組織安監處、相關分管科室、運搬工區等相關單位進行行一次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後方準機車執行。

二、有關要求

(一)單軌吊軌道

單軌吊軌道按形狀分主要有直軌、曲軌、連接軌和過度軌四種,按其承載能力分輕軌和重軌,其安裝原則是運輸支架的路線使用重軌,其它地點使用輕軌。單軌吊軌道規格及安裝應滿足下列要求:

1、單軌吊軌道彎軌水平曲率半徑不得小於10m,每節弧長不得大於2m;垂直彎軌曲率半徑不得小於12m,每節弧長不得大於3m。水平彎軌及軌道與道岔連線處應用法蘭連線。

2、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型號軌道,道岔軌型要與線路軌道型號一致。彎曲段單軌吊軌道接頭下口間隙不得大於3mm,直線段單軌吊軌道接頭下口間隙不得大於6mm;軌道接頭上口高低和左右允許偏差分別為2mm和1mm;直線段軌道上表面垂直夾角不得大於7°,軌道中心線水平夾角不得大於3°,軌道要求平、直、順,目測不得存在明顯彎曲。

3、單軌吊軌道下平面距巷道底板高度必須滿足吊運最大物料的需要。

4、單軌吊軌道的高度採用專用吊掛鏈環和專用卸扣進行調整。專用吊掛鏈環的長短需根據巷道的不同高度而定,需要接鏈環時,用專用卸扣和 m20 高強螺栓連線並上緊螺母配齊平墊圈和彈簧墊圈。

螺栓的強度等級應不低於10.9級,卸扣可使用16mn鋼或機械效能相當的材料,吊環鏈應選用gb/t12718-91標準的φ18×64規格的高強度圓環鏈。連線件及緊韌體使用前應做不小於150kn集中載荷的抽樣試驗。

5、軌道終端須裝設軌端阻車裝置,防止發生機車脫軌墜車事故。

6、當單軌吊軌道中心線位置發生變化時,需根據現場情況加工特殊彎軌進行過渡,軌道之間的合茬應加工特殊短節。

(二)單軌吊軌道懸吊裝置

1、要求單軌吊軌道的各吊掛點間距偏差不得大於15mm,10組吊掛點間距的累計偏差不得大於30mm。

2、使用錨桿固定底座時,每個底座使用2根m24×2400mm左旋連續螺紋鋼錨桿、兩管樹脂錨固劑(ck2550型),要求錨深不小於1700mm,在頂板岩石中錨固長度不小於1000mm。

3、當巷道遇含有淋水段、頂板斷層破碎帶和泥岩、煤層等錨桿在岩石中的錨固深度達不到1000mm時,須改為使用3管樹脂錨固劑和φ17.8mm的錨索加托盤吊掛,錨索長度不小於6000mm,且錨索在岩石中的錨固長度不小於1000mm,要求使用雙鎖具緊固並用手動錨索加壓器進行鎖具緊固,並認真填寫錨固力試驗記錄;使用錨索固定底座的同時必須施工2組橫拉鍊。

4、在礦用工字鋼(或u型)棚支護巷道中,無法通過錨桿(索)固定時,可先對工字鋼棚進行加固(使棚與棚之間形成一體)再用礦用工字鋼製作短梁沿巷道方向用u型卡子固定在兩棚上,然後將吊座固定在短梁上,再用吊鏈吊掛單軌;當單軌吊軌道吊掛點正處於棚梁下方時,可將吊座直接固定在棚梁上。

5、施工過程中每班由施工人員用拉力計對當班施工的錨桿(索)進行錨固力試驗,試驗數量不少於當班施工錨桿數量的1/2(特殊地段需逐個試驗),錨固力要求不小於100kn/根,並將試驗資料如實填寫在試驗記錄台賬中,不滿足100kn的必須重新補打。

6、要求單軌吊底座國定錨桿(索)施工期間一律進行掛牌管理,牌上標明錨索編號、施工人姓名、驗收員姓名和跟班區長姓名等資訊。

7、施工單軌吊底座固定錨桿(索)時,現場必須建立錨桿施工記錄臺帳,內容包括:①錨桿支護深度,②錨入穩定岩層深度,頂板是否出現離層現象,③錨桿眼是否有淋水。④錨桿預緊力大小。

8、施工記錄台賬在施工期間必須在現場記錄交接,施工完成後由區隊整理存檔備查。

(三)防擺斜拉鍊

為減少機車制動時單軌吊軌道的左右擺動和斜巷段的向下擺動,在斜巷段需安裝防擺斜拉鍊,斜拉鍊的固定為m24*2400mm大螺紋錨桿配合40t鏈環進行固定。鏈條一端固定在單軌吊軌道吊孔上u型卡中,另一端傾斜固定在上山方向頂板的錨桿上。

1、當單軌吊掛鏈環小於10環時:

①、軌道直線段,當巷道坡度小於5°時,每隔10根軌道施工一組(2根)斜拉鍊,如附圖一所示;當巷道坡度為5~10°時,每隔5根軌道施工一組縱向斜拉鍊,如附圖二所示;當巷道坡度大於10°時,要求每隔3根軌道施工一組斜拉鍊,如附圖二所示。

②、軌道為彎軌時,當巷道坡度小於5°時,要求每組軌道施工一組斜拉鍊,如附圖一所示;當巷道坡度大於5°時,要求每組軌道施工一組斜拉鍊,如附圖二所示。

2、單軌吊掛鏈環大於10環的,要求每隔一組軌道打一組(2根)斜拉鍊,當巷道坡度小於8°時,斜拉鍊如附圖一所示;當巷道坡度大於8°時,要求每組軌道都打一組(2根)斜拉鍊斜拉鍊,如附圖二所示,或施工「公尺」字型斜拉。

3、非特殊情況下嚴禁使用倒正絲當斜拉鍊使用。

(四)道岔裝置

道岔固定方式同單軌吊軌道固定方式相同,但每組道岔固定點數不少於7處,並均勻分布在道岔上

(五)單軌吊巷道

單軌吊運輸時會出現左右和上下擺動,所以巷道斷面的尺寸在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同時須適當增大。

1、採區集中巷道的單軌吊軌道應安在巷道中心線上,工作面材巷和運巷應保證單軌吊的重型(或輕型)起吊梁與兩邦和皮帶機頭等裝置的距離不小於300mm的安全距離,吊運最大物件時下端距地面不小於100mm的距離。

2、單軌吊通過彎道時,由於車載物料超長、超高等原因,轉彎處巷道寬度要適當加寬,並滿足彎曲半徑的要求。

(六)單軌吊檢修硐室

1、單軌吊機車外沿距巷道兩邦距離不得小於1.0m;單軌吊機車最底部距地面間距不得小於1.0m。檢修硐室長度不小於單軌吊機車長度的1.5倍。

2、檢修硐室的地面平整,頂板無淋水。

3、檢修硐室內應有充足的照明。

4、檢修硐室內應配備防塵和壓風管路。

5、檢修硐室內進風側應設定足夠數量用於撲滅燃油火災的滅火器材。

6、檢修硐室內廢舊油脂應存放在專用**油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紙張等易燃廢棄物應存放在專用的**筐內,並及時運送至地面處理。

7、檢修硐室應懸掛《單軌吊機車檢修、保養制度》等牌闆。

(七)單軌吊機車運輸轉運站

在大巷入口或採掘工作面沿線,當運輸方式改變時,須在相應車場設定轉運站,單軌吊轉運站必須設定成簡易車場,並保證所運物料有足夠的操作空間。

(八)井下柴油的運輸、儲存和加油管理

1、井下柴油的運輸

(1)井下柴油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車運輸和儲存,運輸應由專人負責。

(2)使用專用油桶車輛運輸時,柴油油桶不得與其他物料混裝,且應避免劇烈振動、碰撞。

(3)運油車輛應懸掛明顯的「危險」警示牌。

(4)運油車輛應配備足夠數量用於撲滅燃油火災的滅火器材。

(5)運油車輛在井下執行速度不應超過0.7m/s,專車專運,與其他車輛應至少保持100m的安全距離。

2、井下柴油的儲存與加油

(1)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點不得存放柴油,不應作為加油硐室使用。

(2)加油硐室柴油的儲存量不應超過井下所有機車8h的用油量。特殊情況下需要適量增加時,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按規定程式報批,但最多不超過井下所有機車1天的用油量。

(3)加油硐室的柴油油桶應與其他油桶分類單層擺放,並保持至少1m以上的距離,且有明顯的區分標誌。

(4)車輛加油時應關閉發動機,使用專用防爆加油裝置加油。加油完畢後要及時清理地面油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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