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

2022-03-11 17:17:11 字數 1167 閱讀 3004

第六章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

第三十九條 [互相尊重]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發表貶低、詆毀、損害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聲譽的言論,不得捏造、傳播有關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謠言,或對同業人員進行侮辱、恐嚇和誹謗。

第四十條 [交流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通過日常資訊交流、參加學術研討會、召開專題協調會、參加同業聯席會議以及銀行業自律組織等多種途徑和方式,促進行業內資訊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一條 [同業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同業間公平、有序競爭原則,在業務宣傳、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四十二條 [商業保密與智財權保護]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洩露本機構客戶資訊和本機構尚未公開的財務資料、重大戰略決策以及新的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資訊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刺探、竊取同業人員所在機構尚未公開的財務資料、重大戰略決策和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資訊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竊取、侵害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智財權和專有技術。

第七章銀行從業人員與監管者

第四十三條 [接受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係,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第四十四條 [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資訊,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配合非現場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資料和非資料資訊,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資料、資訊完整、真實、準確。

第四十六條 [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懲戒措施]

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相應懲戒,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同業。

第四十八條 [解釋機構]

本職業操守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生效日期]

本職業操守自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

對殘障者或語言存在障礙的客戶,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盡可能為其提供便利。但根據所在機構與客戶之間的契約而產生的服務方式 費率等方面的差異,不應視為歧視。第二十條 風險提示 向客戶推薦產品或提供服務時,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要求,對所推薦的產品及服務涉及到的法律風險 政策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進行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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