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核對制度

2022-02-17 13:47:13 字數 864 閱讀 4025

一、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核對工作。

二、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三、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四、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五、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貼上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六、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七、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八、藥師經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九、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十、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十一、藥師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處方核對制度

第1條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核對工作。第2條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第3條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 評估 核對 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 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第4條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

處方核對制度

一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核對工作。二 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三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 評估 核對 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四 調劑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

門診核對制度

一 各級門診醫師在開處方 檢查單時必須查對病人姓名 社保卡 醫院磁卡 就醫記錄冊 醫院自費病例卡 性別 年齡 醫保型別等,做到病史 處方 電子處方 申請單 電子申請單一致。二 門診醫務人員在進行各種檢查或 操作前,應核對病人姓名 性別 年齡 檢查或 的專案 部位等資訊。三 藥劑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