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2022-01-09 22:35:51 字數 1621 閱讀 2187

1、目的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旭公升石化公司所有員工及與公司有業務關係的外來人員。

3、內容

3.1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畫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3.2 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3.3 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畫並組織實施。

3.4 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5 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壞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複查或醫學觀察。

3.6 對疑似職業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7 在裝置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3.8 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儲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3.8.1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3.8.1.1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8.1.2 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8.1.3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3.8.1.4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3.8.2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3.8.2.1 企業申報監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3.8.2.2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8.2.3 職業病診斷報告;

3.8.2.4 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症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3.8.2.5 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3.9 對員工要求查閱、影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簽章。

3.10 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3.11 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業按有關規定執行。

3.12 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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