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2022-01-09 18:51:08 字數 2732 閱讀 1795

1.1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確保員工按規定著裝,保持著裝整潔得體,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適用範圍:

2.1工作服、鞋、帽等相關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及銷毀管理。

第三條數量限制:

3.1工作服:新入職工第一年發放兩套工作服(含帽),自第二年起每年以舊換新發放一套全新工作服(冬襖除外)。

3.2相關勞保用品:按照各部門或者工序現行的《勞保發放制度》執行。

第四條發放與**管理:

4.1發放管理:

4.1.1工作服:

4.1.1.1員工進廠後須到辦公室申領工作服,離職時參照工作服使用週期從工資中結算工作服費用;

4.1.1.2若因庫存空缺,可暫行發放舊工作服,待增補庫存後,再繳費領用新工作服。

4.1.1.3春、夏、秋套裝(含帽)押金100元/套、冬襖押金100元/件。

4.1.1.4冬季棉服必須至財務處繳現金領取。

4.1.1.5其他勞動防護用品參照現行《勞保發放制度》執行。

4.1.2其他勞保用品:參照《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4.2**管理:

4.2.1公司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統一**利用。

4.2.2員工離職時,需將相關勞動防護用品等清洗乾淨,摺疊整齊上交至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不得帶離公司。

4.3保管管理:

4.3.1個人領用的勞保用品,應愛惜並妥善保管。

4.3.2勞保用品實行「以舊換新」原則。

4.3.3工作服不足半年換新的,需要交納服裝工本費。

4.3.4工作服使用超過半年,有嚴重變色、破損等現象,經辦公室審核簽字後,方可辦理「以舊換新」手續。

4.3.5換新、補領的工作服,自領用之日起,重新計算使用週期,離職時按使用週期計算費用。

4.3.6工作服丟失需補領的,應在補領工作服的當月工資中,扣除原丟失工作服成本費。

4.4使用週期:

4.4.1除工作服外的勞保用品,均免費發放使用。

4.4.2工作服設有使用週期,離職時,按照公司規定的使用週期計算工作服成本費。

4.4.2.1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算,未滿半年,離職時退還50%的工作服成本費。

4.4.2.2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算,滿半年未滿一年,離職時退還70%的工作服成本費。

4.4.2.3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算,滿一年及以上,離職時全額退還工作服成本費。

4.4.3員工需扣除的工作服成本費,將結算在其離職工資中。

4.4.4其他勞保用品的使用週期參照現有制度執行。

第五條穿戴規定:

5.1著身工作服應保持乾淨、整潔,且不得穿出公司外。

5.2生產區人員在班期間(無論是正常上班還是加班)必須著工作服。

5.3生產區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職業健康和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配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5.4非生產人員進入生產區時,必須著工作服、佩戴齊全勞保用品。

5.5公司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或者上級領導參觀時,所有人員必須按要求統一著裝。

第六條其它事項:

6.1工作服可以按季節換裝,也可依據季節或者溫度變化,自行調整換季著裝時間。

6.2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工作服樣式進行更改,或者借給非本公司人員穿著。

6.3公司人員應遵守著裝規定,合理得體的著裝並佩戴工作證進出公司。

第七條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下發日起執行。

第七章勞保用品發放制度

1.1為增強職工職業健康意識,加強勞保防護制度管理,樹立人員節約意識,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內容:

2.1嚴格按照工序崗位需求,落實每崗、每日、每月使用量。

2.2個人勞保用品領取數量參照《個人勞保用品月發放標準》執行。

2.3生產工段按周,「以舊換新」領取個人勞保用品。

2.4生產各工序,按照月份,建立統一格式的《勞保用品領取發放台賬》,並詳細做好「勞保用品發放、**記錄」。

2.5每月月底,生產統計員按照實際出勤和生產天數對個人勞保用品剩餘進行結算,並將結算結果報來料倉庫負責人。

第3條領取方式:

3.1每週一,由工段長或者經工段長授權的班組長,到來料倉庫簽字領取周勞保用品。

3.2來料倉庫要做好《勞保用品領取發放、**登記台賬》。

3.3領用勞保前,必須按照來料倉庫的要求,如實填寫《廢舊勞保用品收集卡》,並將用於「換新」的廢舊勞保,放入來料倉庫指定位置。

3.4雨鞋必須是,非故意人為的破損、漏水等情況,方可辦理「以舊換新」手續。

3.5有不按照上條3.3執行者,倉庫可以不予發放勞保用品;若因此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條發放原則:

4.1堅持「以舊換新」原則。

4.2工序按實際出勤和生產需要,每日發放原則。

4.3來料倉庫和工序共同做好「勞保台賬」和「發放登記」。

第5條杜絕浪費、亂丟現象

5.1在公司道路或者公共區域,發現有丟棄的勞保用品時,公司有權對生產管理人分別處以50—100元/次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扣除其全部績效工資。

5.2對舉報亂丟勞保者,每次獎勵50—100元。

5.3對亂丟勞保者,每次罰款50—100元。

5.4對「以舊換新」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給予警告並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六條該標準為試行階段,日後隨產量增減予以調整。

第七條附件:1.廢舊勞保用品收集卡

第八條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九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下發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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