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2021-04-10 17:27:14 字數 3623 閱讀 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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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3 定義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為使員工在生產過程中避免或減輕各類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而配發給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

4 職責

4.1 安全環保部負責:

4.1.1 根據國家、行業及內蒙古博源集團****有關管理規定制定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及發放標準。

4.1.2 審查各部門上報的年度勞動防護用品計畫。

4.1.3 編制、審查和監督公司勞動防護用品配置計畫及公司內各種計畫外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核、審批工作。

4.1.4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並監督全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穿(佩)戴工作, 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穿(佩)戴進行檢查、考核。

4.1.5 組織協調各部門建立健全公司勞保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制度。

4.2 各相關單位

4.2.1 負責向主管部門申報本單位年度勞動防護用品費用計畫,根據生產、檢修計畫,定期、不定期地向公司申報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需求計畫。

4.2.2 負責對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將意見反饋到公司主管部門。

4.2.3 採購部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廠商進行確認(主要審核其產品是否符合勞動防護用品要求,審核其產品檢驗報告、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生產許可證、其銷售的產品是否有安監證、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並對其產品**進行審核。

5 工作程式

5.1 發放原則和範圍

5.1.1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防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 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環境和條件提出申請,配發員工不同防護能力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使用年限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統一制定,公司各部門無權更改和另立標準,不得隨意變更使用年限、提高標準。

5.1.3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公司在冊正式員工(臨時工根據崗位另行配備)。

5.2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規則和使用期限

5.2.1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651-89)的規定。

5.2.2 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按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年限執行 (見附表一)。

5.2.3 生產勞保發放參照生產崗位勞保發放標準執行 (見附表二)。

5.2.4接觸其他生產崗位勞保發放標準執行 (見附表三)。

5.2.5檢修勞保按檢修勞保計畫執行。

5.2.6工作服分為春秋裝;夏裝,冬裝。

著春季工作服時間為3月1至4月30 日;著夏季工作服時間為5月1日至9 月30 日止;著秋季工作服的時間為10 月1日至11月30 日;著冬季工作服的時間為12 月1日至次年2月28 日(冬季室內工作可以穿秋裝)。

5.3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

5.3.1員工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各單位一定要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領取和發放,不得擅自任意更改。

5.3.2安全環保部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或台帳,及時記載所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核對崗位工種、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

5.3.3員工保管不善丟失的防護用品,由個人申請進行補發,費用自理。

因公損壞失去防護作用的,相關部門出示證明,經安全環保部核准後更換,年限從更換之日起計算。病、事、傷、產假或因其他原因脫離工作崗位超過1年者, 其防護用品使用期限要順延,脫離崗位超過1月以上者,不享受月勞保。

5.3.4 公司內部員工調動;勞動防護用品不必**,可繼續使用並將卡片轉入調入單位。

從二線崗位調至生產一線崗位者,從調入之日起按生產一線標準發放;從生產一線調至二線崗位,不論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多長時間,均按二線標準發放。

5.3.5 當員工調離本公司,其勞動防護用品按規定交回。

5.3.6 公司員工嚴禁將勞動防護用品送贈與變買。

5.4 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標準

5.4.1 公司勞動防護用品要求四統一,即統一勞保服裝的顏色、款式、標識和著裝。

5.4.2 在崗期間各類崗位人員必須穿公司統一發放的勞動防護服裝及鞋類; 嚴禁穿涼鞋、網眼鞋、釘子鞋、高跟鞋等不符合工作標準的鞋類上崗。

5.4.3 公司消防氣防工作人員、治安工作人員、後勤服務員工在崗期間著各自統一專業服裝,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穿工作服,參加公司活動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

5.4.4 從事特殊作業人員作業必須按有關標準著裝。

酸、鹼作業必須戴面罩; 需防聽力損壞的必須配戴聽力防護用品;電氣焊工作業時必須著電焊工作服佩戴焊工防護頭盔;在有機械轉動環境中工作的人員不許系領帶、戴手套和圍巾。

5.4.5 生產區域著裝規定

5.4.5.1 根據屬地著裝管理圖,公司內部綠色道路為安全乾道。

5.4.5.2 黃色為安全警示區域通道,進入安全警示標誌線後,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帽、長袖工作服、禁止煙、火、火種。

5.4.5.3 紅色為禁止進入區域,屬地人員進入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帽、耳塞、護目鏡、長袖工作服、盤起長髮、防護鞋、佩帶防護面具、禁止使用手機、禁止煙、火、火種。

5.4.5.

4 黃色及紅色區域,非本區域人員(包括參觀、外來學習、施工)末經申請禁止入內;進入必須申請,屬地主管同意後登記人數,並按規定使用安全帽、耳塞、護目鏡、長袖工作服、盤起長髮、防護鞋、佩帶防護面具、禁止使用手機、禁止煙、火、火種;方可進入。(外來施工、學習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僱傭單位自行解決。)具體執行相關區域的管理規定。

5.4.5.

5 黃、紅色裝置區禁止非機動車、機動車(消防、救護車例外)進入; 非機動車中允許定檢合格的工作車輛(手推車,質檢取樣三輪車)進入黃、紅色裝置區,自行車禁止入內;機動車必須辦理《機動車進入裝置區通行證》並裝好防火罩,方可允許進入黃、紅色裝置區(消防、救護車例外)。

5.4.5.6 檢修期間部分廠房內工作現場,確認風險後可向質量安全環保處提出特殊情況下的安全著裝規定,審批同意後在特定地點嚴格按有效期限執行規定。

5.4.6 報廢安全帽一律不得轉讓給外單位人員使用。

5.4.7特殊著裝要求、會議或活動著裝由綜合管理部提前通知。

5.5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考核按《質量安全環保考核辦法》執行。

6 相關檔案

6.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651-89)》

6.2 《員工個人勞保防護用品發放年限》

6.3 《特殊崗位勞保發放標準》

6.4 《勞動保護用品計畫》 制**式

6.5 《員工個人勞保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6.6 《生產崗位個人勞保配發標準》

6.7 《屬地著裝管理圖》

7 記錄

7.1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台賬)

附表一員工個人勞保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說明:1、a類一線員工表示化工操作工及檢修人員;b類員工表示化驗人員;c類員工表示從事電氣及儀表執行、維修人員;d類員工表示叉車司機、包裝站台發貨員;e類表示室外作業人員(如鐵路扳道員。

2、二線員工表示公司非生產部門及後勤單位。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說明:g類表示治安管理人員和消防氣防管理人員。

附表三員工個人勞保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說明:h類表示接觸雜訊人員;j類表示接觸有毒有害人員;k類表示接觸酸鹼的人員;l類表示接觸打磨等人員;m類表示電焊人員;n類表示接觸有毒有害人員; p類表示接觸粉塵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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