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控制制度 修改

2022-01-02 05:53:37 字數 3777 閱讀 470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採取合理的措施控制粉塵、雜訊、有毒有害氣體、高低溫等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鑫源再生資源****全體員工。

第三條術語與定義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於工作場所或者解除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第二章職業危害控制職責

2.1 總經理職業危害控制職責

2.1.1 負責彙總《職業危害清單》,制定全公司《職業危害控制計畫》,並落實執行。

2.1.2 組織對職業危害的專項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2.2 安環部職業危害控制職責

2.2.1 負責制定生產環境有害因素的治理規劃,並檢查執**況。

2.2.2 負責按照《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制度》,制定職業危害控制培訓計畫,對員工進行職業危害辨識、職業危害後果、自我防護方法的培訓。

2.3後勤部職業危害控制責任

負責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要求,為員工配備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2.4 各部門職業危害控制職責

2.4.1 負責統計本部門接觸職業危害的人員清單。

2.4.2 落實本部門的職業危害控制計畫。

2.4.3 定期組織本部門範圍的檢查,對公司的裝置、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職業病危害控制領導小組,採取措施。

2.5 員工職業危害控制職責

熟悉、掌握職業危害辨識,職業危害後果和自我防護方法。

第三章作業程式中職業病危害控制

3.1 粉塵危害控制

3.1.1 需要控制的主要粉塵包括:

(1) 爐口、拌料、鏟運、打磚等產生的粉塵危害;

(2) 電焊作業時產生的電焊煙塵危害;

(3) 地面運輸道路產生的揚塵。

3.1.2 需要控制的粉塵危害崗位包括:

(1) 爐口工作人員;

(2) 拌料作業人員;

(3) 其他工種:運輸司機、裝卸機工、電焊工、維修(鉗工)工等。

3.1.3 粉塵控制措施包括:

(1) 改革工藝流程使產生過程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2) 生產場所的粉塵接觸極限值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粉塵控制設計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進行。

(3) 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培訓,對產塵點採取綜合性粉塵措施,即「風、水、密、護、革、管、教、查」八字方針,從控制塵源開始,使作業點的粉塵濃度達到衛生標準。

(4) 生產公司按照《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評價職業危害的風險等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5) 地面運輸道路晴天定時灑水。

(6) 後勤部負責為員工配備防塵口罩,加強個體防護,接塵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7) 加強對除塵裝置的管理,公司每天對除塵裝置檢查,保證除塵裝置的有效性。

(8) 組織對粉塵危害作業點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及時落實整改。

3.2 有毒有害氣體危害控制

3.2.1 需要控制的有毒有害氣體危險源包括:

(1) 爐口料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

(2) 鏟車拌料作業時產生的廢氣;

3.2.2有毒有害氣體危害控制措施包括:

(1) 對主要產生有毒有害氣體點,採取密閉、通風排毒等措施,並進行淨化使其達到排放衛生標準;

(2) 生產場所的有毒有害氣體的接觸限制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有毒有害氣體控制設計必須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進行;

(3) 改革工藝,推廣和採用新技術,改善勞動條件,盡量採用安全的新工藝代替舊的危險性較大的工藝,採用無毒。低毒物品代替有毒、高毒的物品;

(4) 生產公司按照《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評價職業危害的風險等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5) 改善作業環境,在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區域安裝通風防毒設施和淨化裝置並保持正常執行;

(6) 在廠房或室內作業時,加強通風;

(7) 生產公司對有毒有害氣體產生的崗位,經常進行檢查;使用《除塵裝置專項安全檢查表》對除塵裝置進行安全檢查;

(8) 加強個體防護,接毒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毒口罩;

(9) 注意個人衛生習慣,不准在作業場所吸菸、吃東西、班後洗澡、不准將工作服帶回家中;

(10) 搞好文明卫生,堅持清掃制度,保持廠房和裝置的清潔,減少「二次塵毒」散發的危害;

(12) 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使員工熟練掌握操作方法和自我防護技能;

(13) 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除塵裝置做好維護保養工作,使部門的空氣標準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3.3雜訊與振動危害控制

3.3.1需要控制的雜訊與振動危害源包括:

(1) 鏟運、水幫浦等生產裝置在運轉中產生的雜訊和振動;

(2) 羅茨風機在運轉中產生的雜訊;

3.3.2需要控制的雜訊與振動危害崗位包括:

(1) 打磚工、爐口工、拉料工;

(2) 機械裝置操作人員。

3.3.3雜訊與振動危害控制措施包括:

(1) 生產場所的雜訊應符合《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範》(gbj 87-85)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雜訊控制設計必須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進行;

(2) 控制雜訊和振動源:在設計、購買生產工具和裝置時,優先考慮採用低雜訊、低振動生產工具和裝置;

(3) 改革工藝:以低雜訊的機械代替高雜訊的機械,以無聲的工具代替有聲的工具、降低裝置的振動;

(4) 控制雜訊的傳播:合理布局,從降低雜訊入手,採取消聲、吸聲、隔聲、隔振、減振等治理措施;

(5) 生產公司按照《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評價職業危害的風險等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6) 後勤部負責為員工配備防雜訊用品、做好個體防護;作業人員作業時應配戴耳塞、耳罩、頭盔等防雜訊用品;

3.4高溫危害控制

3.4.1需要控制的高溫崗位包括:

(1) 電焊作業;

(2) 爐前工、下料工。

3.4.2高溫控制措施包括:

(1) 生產場所的高低溫設計應符合《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50019-2003)的要求;

(2) 生產公司按照《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評價職業危害的風險等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3) 通風降溫:採取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

(4) 保健措施:防暑降溫、提供清涼飲料;

(5) 個體防護:提供適合的工作服等。

3.5照明控制

3.5.1照明控制要求按照礦《照明管理制度》執行。

3.5.2生產場所的照明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92)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照明控制設計必須與主體設計同時進行。

3.5.3工業場所照明光照度及安裝規範按照《安全規程》(gb16424-2006)、《電力設計規範》(gb50070-1994)有關規定執行。

3.6人機工效

按照《人機工效管理制度》執行。

3.7輻射控制

3.7.1受輻射危害的崗位主要包括:

(1) 電焊作業;

3.7.2控制措施:加強個體防護;

(1) 生產場所的輻射接觸限值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粉塵控制設計必須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進行:

(2) 執行《放射性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3) 生產公司按照《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評價職業危害的風險等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4) 電焊作業時應採取距離防護和遮蔽防護;

(5) 除汙保潔:經常清洗衣物及防護用品;

(6) 個體防護:作業人員操作時,必須穿戴防輻射個體防護用品。

3.8職業危害培訓

對員工進行職業危害辨識、職業危害後果、自我防護方法、職業危害報告方法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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