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醫療期滿處理方法

2022-01-01 20:12:58 字數 1334 閱讀 2562

關於員工醫療期滿的處理方法:

1. 【律師解答】職工醫療期滿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職工醫療期滿,但是**尚未終結;二是職工醫療期滿,職工到崗上班,但是不能從事原工作;三是職工醫療期滿,企業延長醫療期後,勞動合同到期。

下面筆者對這三種情況分別加以分析:

2. 第一種情況職工醫療期滿,**尚未終結。這種情況其實又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對於這種情況,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7條規定:

「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因此,對於這種情形下的員工,企業需要經過乙個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式。

我國個別地區對此出台了地方性規定,如天津市勞動局《關於勞動者醫療期滿進行勞動能力(復工)鑑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2004]387)就對勞動能力鑑定的部門、範圍及程式等作了詳細的規定。二是一般疾病的員工如果醫療期滿後仍繼續請病假,對此筆者認為企業可以不再批准,因為這已經構成了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之情形,企業應向員工發出回崗通知書,表明「員工醫療期滿未到原工作崗位報道,公司視為不能從事原工作,考慮到員工身體狀況,企業為員工另行安排工作崗位,限其在×日內到崗上班,否則視為曠工或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內容。如果員工為辦理病假手續繼續缺勤,企業可以按照曠工處理;如果員工繼續提交醫院證明,企業可以按照「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從而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處理以上情況時,除了曠工解除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 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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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職工醫療期滿,職工到崗上班,但是不能從事原工作。對於這種情況企業可以按照上述第一種情況中的第二種情形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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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況是職工醫療期滿,企業延長醫療期後,勞動合同到期。對於這種情況企業可以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 [1996]354號)規定「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處理,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還需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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