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與病假管理

2021-03-03 23:32:38 字數 3608 閱讀 4574

患病員工真的很難管理嗎?

——醫療期與病假管理疑難問題透析

王樺宇金佳

(王樺宇武漢大學法學碩士、勞動法**首席顧問

金佳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勞動法**諮詢顧問

本文原載《勞資關係》2023年第1-2期)

在人力資源管理操作實務中,患病員工管理和辭退是一項非常棘手的工作。一方面,勞動法對患病員工進行了特別的保護,就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等方面進行了特別規定;另一方面,國家和地方關於醫療期和病假工資方面的規定又並不統一,或制定年代相對久遠,難以適應當前勞動人事管理的需要。那麼,如何掌握病假員工管理的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在不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和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的前提下,合理進行病假員工管理以避免用工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就成了廣大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非常緊迫的問題。

特別是對於患病員工的工資管理及辭退管理,已經是勞動人事管理非常熱點的領域。

一、什麼叫做醫療期?醫療期內是否絕對不能解除?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其實這一定義並不完整,這裡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也即是說,醫療期即是對患病的勞動者進行一定時期的解雇保護的期間,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不因傷病接受**導致失去工作。

《勞動合同法》關於醫療期的規定主要有第40條和第42條的規定,主要是明確企業對醫療期內的員工不得進行非過錯性解除(該法第40條)和經濟性裁員(該法第41條)。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該法第42條則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處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並非企業絕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只是明確了醫療期內企業不能進行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並沒有規定企業不可以進行過錯性解除(第39條)和協商解除(第36條)。所以,對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可以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存在嚴重違紀、存在嚴重過錯的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也可以與進行溝通,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協商解除其勞動合同。

二、醫療期的期限多長?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政策,醫療期主要通過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確定醫療期的依據,如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另外,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相關規定,對於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的員工,24個月的醫療期內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表1:勞動部規定的職工醫療期一覽表

而上海市《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中則規定,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這兩者有明顯的差異,前者是勞動部的規定,屬於部門規章,適用於全國範圍;後者是上海市zf的規定,屬於地方zf規章,僅適用於上海市。

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在上海市主要參照上海市的規定執行。

表2:上海市規定的職工醫療期一覽表(2023年5月1日後)

注:(1)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

(2)下列情形中關於醫療期的約定長於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a.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b.

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c.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

企業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三)》的規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實施後(2023年5月1日)續訂的勞動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zf關於發布《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2)16號)確定醫療期。換言之,2023年5月1日以前的勞動合同,還是遵照勞動部的規定確定醫療期。

關於員工在試用期間的醫療期。根據《勞動法》第21條規定的精神,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內的,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可以享受醫療待遇。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患病醫療問題的覆函》(勞辦險字[1989]3號)和原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期限為3個月。

三、醫療期如何計算?

在實務中,員工如果連續休醫療期,則連續計算醫療期直至期滿,自然不會存在問題。但更多的時候,員工斷斷續續會產生一些病假,此種情形應如何計算醫療期呢?如果間斷休醫療期,則可累計計算醫療期。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具體計算辦法,可按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執行,即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1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3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23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3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

其他依此類推。

當累計病休時間等於醫療期時則說明醫療期已經屆滿,譬如某員工醫療期為3個月,2023年3月1日開始休病假,如果連續請病假的話,6月1日醫療期屆滿。需要注意的是,這時是以自然月作為計算單位。如果是斷續請病假的話,則累計的時間應該以30天/月來計算,9月1日前累計請病假的時間超過90天,就算醫療期已經屆滿了。

綜上,醫療期計算的基本步驟為:1、根據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長短;2、根據醫療期長短確定累計病休的計算週期,如3個月醫療期則累計病休的計算週期為6個月;3、在前一步驟確定的計算週期內確定累計病休時間。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對於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方法有具體的規定,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

四、醫療期與病假期的關係?

在日常生活中,比較容易混淆的是醫療期與病假期的關係,兩者的主要區別是:醫療期是「法定」期間,由法律根據職工工作年限規定的「剛性」的時間段,比如工作滿一年,醫療期為3個月,這3個月就是死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發生了變化;而病假期則是「事實」期間,事實上發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彈性」的時間段,譬如你休了4個月的病假,醫療期只有3個月,病假期間仍然算是4個月。也就是說,醫療期是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則是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事實上需要接受診療的事實期間。

上海醫療期標準

上海市人民 關於發布 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 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 的通知 滬府發 2002 16號 各區 縣人民 市 各委 辦 局 現發布 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 請認真按照執行。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

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 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 退職手續,享受退休 退職待遇。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

醫療期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 人 乙方 住址 緊急情況聯絡人 與本人關係 住址 住址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如下協議。經指定醫療機構確診,乙方由於患病 非因工負傷需離崗休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1.醫療期協議期限 1 1 本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 2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