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安全責任管理制度

2021-12-30 10:06:52 字數 1131 閱讀 1217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頒布)

為規範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追查處理程式,嚴肅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經公司研究決定,並根據現行《安全生產法》、《員工手冊》、《獎懲制度》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生產事故鑑定類別

按照造成直接損失金額大小分類:

1.1:一般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額度為小於1萬元(含1萬元)者;

1.2:小型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額度為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者;

1.3:中型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額度為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者;

1.4:大型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額度為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者;

1.5:特大型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額度在20萬元以上者;

2 事故調查與處理

發生生產事故後,由各辦事處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負責調查、處理並出具事故調查處理說明(報告);經公司董事長同意,給予相應處罰;

2.1:發生中型、大型、特大型事故應在發現當天上報公司董事長進行處理,相關負責人並提出解決方案,進行會議討論;

2.2:發生小型事故、一般事故應立即上報辦事處負責人進行處理,解決方案報總部企管部備案;

3 對生產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生產事故發生後,扣除相關責任人本專案的全部績效獎,造成的經濟損失將由公司、辦事處負責人、主設人、審核人、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擔。生產事故發生後,造成的經濟損失將由公司承擔損失總額的50%;辦事處負責人承擔損失總額的10%;剩餘的40%損失將由主設人、審核人、校核人、批准人按照不同比例進行承擔。同時公司將保留對其的法律追究權力。

3.1:一般事故:按照實際損失金額按比例進行計算。主設人:40%,審核人:30%,校核人:20%,批准人:10%。

3.2:小型事故:主設人:1600~4000元,審核人:1200~3000元,校核人:800~2000元,批准人:400~1000元。

3.3:中型事故:主設人:8000~12000元,審核人:6000~9000元,校核人:4000~6000元,批准人:2000~3000元。

3.4:大型事故:主設人:16000~21600元,審核人:12000~16200元,校核人:8000~10800元,批准人:4000~5400元。

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改動以改動後為準

北京富卓電力工程技術有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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