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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5 21:11:58 字數 628 閱讀 9960

4.7 所有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洩擴散,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籤。

4.8 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空氣中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從業人員作業地點空氣中粉塵及有毒物質的濃度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

4.9 公司應每年組織1次生產場所的粉塵、生產性毒物檢測和評價。檢測、評價應由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健康服務機構進行。

4.10 安全部每年組織進行2次粉塵濃度監測,1次生產性毒物濃度監測。監測結果根據《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gb5748-85和《化工行業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hg24001-96)進行分級,並將結果公示在塵毒所在崗位的公布欄裡。

4.11 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重新測定。

4.12 新入司員工必須經過健康檢查,不適於從事塵毒作業的,不得分配到粉塵或有毒有害崗位。

4.13 對接觸塵毒的在冊從業人員,應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4.13.1 接觸粉塵作業人員,當粉塵中含游離有毒物在10%以上時,每2年至少檢查1次;在10%以下時,每3年至少檢查1次;

4.13.2 接觸有毒物質作業人員,每年至少檢查1次,除-般內科專案外,還需要進行職業病的特殊專案檢驗。

4.13.3 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進行檢查。對有職業禁忌和過敏症者,應調離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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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 法規 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條的規定和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是從組織上 制度上落實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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