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作業規程管理制度

2021-12-22 08:15:54 字數 5089 閱讀 1660

大方縣龍山煤礦

制度二o一二年三月

一、技術作業規程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煤礦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對技術作業規程的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編制範圍:

全礦採、掘、機、運、通等工程。

(二)編制依據:

作業規程必須根據批准的採區設計或施工設計,批准的地質資料編制,並且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各工種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質量標準化標準》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規定。

(三)編制要求:

1、作業規程編制,必須按照符合實際、指導作業、技術先進、效益顯著、安全可靠的原則編寫,要積極推廣、採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和先進的管理技術。要以圖表為主,清晰準確,文字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各引數選擇,裝置選型要有計算基礎,但其計算過程可省略。

2、作業規程編制,由技術科通知,按設計部門提供的設計資料及開窩通知單,地質部門編寫的地質說明書,由作業單位技術員或技術負責人編寫,簽字上報。

3、編製者要廣泛徵求單位意見,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並按照樣本編制。

(四)作業規程修改:

因地質或生產技術條件變化,與原作業規程不符時,或作業規程不適應現場作業時,由作業單位技術員及時補充修改技術作業規程。

(五)作業規程的審批:

1、作業規程編制完畢後,先提交到技術科主任工程師進行初審,審查是否漏項,是否按樣本編制,是否符合技術設計原則,不符合要求重新編制,然後報請總工程師決定傳閱或會審。

2、一般由礦總工程師或技術科長組織有關部門集體會審,如需傳閱審批,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批准。

3、當班應急臨時作業規程,工期不超過1天的作業規程,由值班礦長審批即可。

4、採掘作業規程參加會審人員為:工區技術員、區長、安監科長、生產技術科長、通防工程師或科長、地測工程師或科長、機電科工程師或科長、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生產礦長、總工、礦長。會審後逐級簽字。

5、機、運、通作業規程會審人員為:機、運、通部門區(科、隊)長、部門技術負責人、安監科長、生產技術科長、分管副總、礦總工。

(六)作業規程的貫徹、考試。

1、開工前兩日(特殊情況下由礦值班幹部簽發的臨時性措施除外)由區、隊或科長組織,區隊技術員向本區隊全體幹部工人傳達貫徹作業規程。同時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以及有關規程規定條文,時間不少於6小時,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考試不及格和輪休請假的職工必須補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考試成績要存檔備查。

2、當班應急或臨時措施,班前會上必須由工區帶班人員傳達到每個職工。

(七)採掘作業規程的監督、檢查及落實。

1、礦總工程師組織技術、安全等部門每月對全礦作業規程審查一次,並檢查作業規程的貫徹執**況,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補充。

2、作業規程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人無權私自修改。

3、礦每週組織的安全質量檢查,必須對作業規程的落實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匯報。

(八)採掘作業規程中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的要求,應遵守如下規定:

1、《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採掘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及要求制定的安全措施內容,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2、《煤礦安全規程》等沒有規定,但要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3、凡屬《煤礦安全規程》等中已明文規定,且又屬作業規程中必須貫徹執行的條文,不需照抄,只需寫上該規程的條項號,在傳達貫徹作業規程的同時貫徹其條文內容。

(九)特殊條件下的採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1、硐室及巷道岔口的

三、四角門施工,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技術安全措施。

2、開採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及為複雜的煤層,不能採用正規採煤方法回採的工作面,確實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

3、回採工作面改變採煤方法或回採工藝時,必須重新編制回採作業規程。

4、同一回採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型別或不同效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回採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型別或不同效能的支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5、採掘工作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⑴工作面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時。

⑵工作面過斷層(岩石)老空(老硐)時。

⑶工作面過原有煤柱時。

⑷工作面過冒頂區時。

⑸工作面託偽頂和留頂煤開採時。

⑹工作面安裝、刷面、初次放頂、最後收尾結束麵時。

⑺工作面調麵、延長或縮短麵時。

⑻工作面過區域性破碎帶時。

⑼工作面過陷落柱時。

⑽工作面改變支護形式時。

⑾工作面取消或減少特殊支護時。

⑿工作面老塘懸頂超過規定時。

⒀工作面兩道出口超前替棚時。

⒁工作面遇可能含水的勘探鑽孔時。

⒂工作面煤層變薄,需要挑頂或臥底時。

⒃用刮板機運送支架物料時。

⒄在檢查煤倉、溜煤眼或處理堵塞時。

⒅放頂煤開採時。

⒆有煤層突出及衝擊地壓時。

6、機、電、運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⑴使用刮板機運送物料時。

⑵井口及井下動用電氣焊時(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長批准,並由礦長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還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⑶高低壓電器裝置,供電線路檢修時。

⑷斜井(軌道下山)大型裝置安裝檢修時。

⑸各種提公升運輸裝置、高壓電器裝置測定試驗時。

7、通風、巷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制定通修安全技術措施。

⑴排放積聚瓦斯時。

⑵起封老區、老塘時。

⑶調整通風系統時。

⑷封閉採空區、老塘時。

⑸串聯通風時。

⑹老區複採時。

⑺瓦斯異常區域作業時。

⑻高冒點處管理。

⑼重點區域浮塵的滅除。

二、採掘作業規程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工程作業前,必須有經過批准的作業規程,嚴禁無作業規程施工,無作業規程作業的按「三違」處理。

2、要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套用的按無措施處理。

3、生產科或礦領導在布置工程施工或作業的同時,要布置編制作業規程,一般要提前兩周通知施工單位編制作業規程,單位要提前5天編制審批完畢,提前2天組織工程參加人員貫徹學習考試,無作業規程強行施工造成後果追究違章指揮者責任。

4、傳批的作業規程嚴格按程式審批,審批者一天內必須審批完,不准壓著不批。會審的作業規程,會審單位人員必須準時到會,不得遲到,不得缺席。第一審批人不在時,由單位技術負責人代替。

5、作業規程審批完畢後,要立即列印下發到有關單位或個人。一般下發到:施工單位、生產技術科長、標辦主任、安監科、通防科、分管礦長、分管副總、總工、礦長、礦檔案室。

檔案室必須留有經會審簽字的原件,其他部門發影印件。

6、需報公司審批的要按規定時間上報公司批准。

三、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編制採掘作業規程的原則:

(一)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程和相關技術規範。

(二)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積極推廣、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手段,提高經濟效益。

(三)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嚴格按照「一工程、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嚴禁無規程施工。

第二條必須建立健全採掘作業規程編制和實施的責任制度。由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組織,全面做好採掘作業規程從編制執行到工程完工全過程十個環節的管理工作,即「地質說明書」、「論證」、「編制」、「審批」、「貫徹」、「考試」、「監督」、「實施」、「複審」、「補充修改」、「總結」、「歸檔」,做到作業規程的管理制度化

第三條採掘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編寫。編寫中要做到語言簡明、準確、規範;圖表應滿足施工需要,採用規範圖例;內容和標註齊全,比例恰當、圖面清晰;按章節編列順序號;做到作業規程的編寫內容規範化。

第四條推行使用計算機編制、繪圖、列印。作業規程的封面採用「宋體、小初(作業規程)、四號(其餘文字)」字型,正文採用「宋體、三號(章)、小四號(節、正文)」字型,紙張採用a4白色列印紙,並用塑光紙包裝裝訂成冊。使作業規程文字達到內容齊全、字跡清晰、裝訂整齊,做到作業規程的裝幀標準化。

第五條編制採掘作業規程,必須具備下列檔案、資料:

(一)已批准的有關設計(盤區、綜採工作面、基建工程等)檔案、資料。

(二) 地質測量部門提供經過地質科長、總工程師簽字批准的地質說明書。並在工作面開工前乙個月提交生產技術科和施工隊組。

(三) 同一煤層或鄰近工作面的礦壓觀測、瓦斯和煤塵鑑定、煤層自燃、水害等資料。

(四) 通風部門提供通風、瓦斯等資料。

(五) 機電部門提供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裝置配備資料。

(六)《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等。

(七) 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如崗位責任制、工作面交**制度、「一通三防」 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維修制度、機電裝置維修保養制度、通風安全儀表使用維修制度;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

第六條採掘作業規程編制之前,施工單位的區(隊)長應組織本單位的生產、安全、輔助單位的具體負責人、技術人員和有經驗的工人代表,對開工地點及鄰近煤層進行現場勘察,檢查現場的施工條件,**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討論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明確施工的程式和任務,為採掘作業規程的編制做好準備工作。

第七條採掘作業規程編制內容應結合現場的實際情況, 具有針對性。凡《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技術操作規程》、上級檔案中已有明確規定,且又屬於在作業現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須在作業規程中寫上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現程時一併貫徹其條文內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需要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工程質量不得低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編制格式參照本管理辦法中的採掘作業規程樣本。

第八條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在工作面開工前10天完成採掘作業規程的編制,之後要徵求施工區(隊)長的意見,獲得同意並簽字後,方可上報審批。

第九條採掘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會同分管副礦長組織生產、技術、安監、通風、地測、排程、計畫、機電、運輸、煤質、勞資、**等有關部門進行集體會審。各部門都要提出審查意見並簽字蓋章,最後由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批准。且必須在工作面開工前5天辦理好全部審批手續,以便向工人貫徹。

作業規程管理制度

一 規程的編制 1 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突出本工作面的特點,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嚴禁照抄照搬。詳細分析工程資料。主要有該工程區域的地質資料 本工作面及相鄰工作面的地質資料 本單位在已往作業過程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及不良的習慣做法。深入現場調查研究,詳細掌握現場已有工程的實際情況。召開職工骨幹座談會,研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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