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 無合同 陳玲

2021-11-08 17:21:24 字數 1618 閱讀 3710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陳玲 、 漢族、 1964 年 10 月 12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 510224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為:

重慶市渝北區金科天籟城3號二單元3-1聯絡**: 134

被申請人:重慶市南極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志職務:董事長

位址:重慶市南坪花園路8號。 聯絡**:62812729

仲裁請求:

1、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合法有效,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履行交房義務。

2、請求裁決提高被申請人逾期交房所應承擔的違約金,提高至已付房屋價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二。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按申請人已付房屋價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二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直至實際交房為止。

計算至2023年12月12日,逾期交房違約金為 14827元。

4、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按申請人已付房屋價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一向申請人支付逾期實現通水、通電、通氣的違約金,直至實際通水、通電、通氣為止。計算至2023年12月12日,逾期通水、通電、通氣違約金為 6740元。

5、請求裁決本案仲裁全部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7 年 2 月 15 日,申請人就購買位於渝北區人和鎮人和街道「南極。鳳麟苑」 a2-10-2 號房屋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的房屋建築面積為 98.

69 平方公尺, 房屋總價款為 182577 元,賣方將經過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房屋交付給買方的時間為 2007 年 12月 31 日。賣方將所售房屋達到通水、通電、通氣使用條件的時間為 2007 年 12 月 31 日。同時合同約定的賣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為「逾期超過60日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達到通水、通電、通氣使用條件的違約責任為「按合同第九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另外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方式為申請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累計已付房屋價款為182577元,但被申請人以《商品房買賣合同》需備案登記為由,未將已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給申請人,且時至今日也未向申請人交付房屋。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但被申請人因自身資金原因致使工程全面停工至今,其至今未按合同約定將經過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房屋交付給申請人,也未按合同約定達到通水、通電、通氣使用條件,被申請人的該行為已嚴重違約,其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合同所約定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系被申請人預先確定的格式條款,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申請人無法與其協商變更只能接受,該違約金約定過低,遠遠低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及同地段商品房的租金。

為此,申請人要求增加被申請人應承擔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請人未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向貴委申請仲裁,請求貴委依法裁決,支援申請人的全部仲裁申請請求。

此致重慶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陳玲

時間: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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