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和審批制度

2021-11-03 07:34:38 字數 1390 閱讀 1219

一、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榮烏高速公路ljsg-14合同段

三、編制原則:為加強建設工程專案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對危險性較大的施工專案,必須編制安全專項方案,特制定安全專項方案編制與審核制度。

四、主要內容

1、深度≥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開挖。

2、滑坡量大於10m的中型以上滑坡體。

3、高度≥20m的土質邊坡,或高度≥30m的岩質邊坡、

4、深度≥15m的人工挖孔樁或開挖深度部超過15m,但地質條件複雜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分布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5、長度≥40m的與質量的運輸與安裝,鋼箱梁吊裝。

6、長度≥150m的鋼管拱安裝施工。

7、高度≥10m的橋梁工程

8、爆破工程為c級以上。

9、滿堂紅腳手架搭設工程。

10、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高度≥8m;跨度≥18m;施工總荷載≥15kn/m;集中線荷載≥20kn/m。

五、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制前,編制人員應收集整理與施工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規程等作為編制依據。

六、編制方案時,編制人員在現場勘察的基礎上,必須按照貫標要求進行危險源和環境因素識別評價,全面考慮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工程特點和作業環境;凡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源和環境因素及建築物周圍外部環境的不利因素等,都必須從技術上制定全面、具體、有效的預防措施。

七、法律法規及要求清單和危險源識別評價表由專人負責,履行簽字手續,專案總工審核,做為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備案。

八、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根據需要的技術設計、有校核計算、有詳細布置圖和相關文字說明,並實行分級審批。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由現場技術負責人編制,專案部總工審核,專案經理審批。

九、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或未獲得批准前,不得組織施工。

十、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與施工相關的設計變更或施工方案改變,必須及時變更或修訂相應的安全措施及方案。

十一、專案施工過程中應根據現場及外部環境實際情況變動對原定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進行修訂變更。

十二、原定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修訂變更必須依照審批程式及時辦理修訂審批手續,否則應停止施工作業。

十三、專案安全管理部門應留存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附件。

十四、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實施前應由專案總工向現場技術負責人進行書面技術交底,並由現場技術負責人向作業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十五、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實施後應由施工技術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檢查驗收。

十六、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實施中,應明確安全監管人員,實施監控,建立監控記錄。

十七、對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中所需要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必須投入到位,不得隨意減免。

十八、對因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管理制度不落實或方案錯誤,造成經濟損失或生產安全事故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追究專案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榮烏高速公路第ljsg-14合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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