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裝技術要求

2021-10-26 16:35:42 字數 5905 閱讀 8183

1. 吊索具及鋼絲繩安全要求

(1)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並試吊,確認安全。

(2)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於45°。

(3)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4)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5)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

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6)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於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7)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2)在乙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3)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鬆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4)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後,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8)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8~10,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後方可正式使用,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後方可使用。

2.操作人員安全要求

(1)起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後作業。

(2)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並設警戒標誌,必要時派人監護。

(3)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4)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於1.0,無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5)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閒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線。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

(6)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7)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8)使用兩台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效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9)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 1kv以下 1—15kv 20—40kv 60—110kv 220kv

垂直距離 1.5m 3m 4m 5m 6m

水平距離 1.0m 1.5m 2m 4m 6m

(10)掛鉤工崗位安全要求

1)必須服從指揮訊號的指揮。

2)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使用。

3)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效能和工作效能。

4)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5)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6)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11)指揮訊號工崗位安全要求

1)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2)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3)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4)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5)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並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6)能看懂一般的建築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裝置等。

7)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效能和起重工作效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裝置。

8)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效能允許範圍者不吊、訊號不清者不吊、吊物下方有人者不吊、吊物上站人者不吊、埋在地下物者不吊、斜拉斜牽物者不吊、散物**不牢者不吊、立式構件者不吊、大模板等不用卡環者不吊、零碎物無容器者不吊、吊裝物重量不明者不吊等。

(12)起重機司機崗位安全要求

1)懂得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2)遵守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3)掌握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4)了解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效能。

5)懂得在制動器突然失效的情況下如何作緊急處理。

6)懂得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裝置常見故障的排除。

7)明白起重量、變幅、起公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係。

8)懂得鋼絲繩的型別、鑑別、保養與安全係數的選擇。

9)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並能採取有效措施

3.安全操作要點

(1)基本安全要求

1)穿繩安全要求: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稜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掛繩安全要求: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於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採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試吊安全要求: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公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公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訊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

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採取措施並確認安全後方可起吊。

4)摘繩安全要求:落繩、停穩、支穩後方可放鬆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

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安全要求: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壁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採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

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安全要求:作業時必須**牢固,吊運貨櫃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工具將箱體與車連線牢固,並加墊防滑;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7)吊掛作業安全要求:鎖繩吊掛應便於摘繩操作;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於吊物中心;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2)構件及裝置的吊裝安全要求

1)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並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2)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後應支撐牢固、穩定。

3)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

4)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於總長的1/4,並應採取防護傾覆措施。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移動構件、裝置時,構件、裝置必須和拍子連線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捲揚機移動構件或裝置時,必須用慢速捲揚機。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裝置支撐穩定,連線牢固後方可離開現場。

4.塔式起重機吊裝作業針對性安全交底

(1)操作前檢查

1)起重機各部位在運轉中1m以內不得有障礙物。

2)檢查機械傳動的齒輪箱、液壓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標準。

3)對於帶有電梯的塔機,必須驗證各部安全裝置安全可靠。

4)作業系統、電氣系統接觸良好,無鬆動、無導線裸露等現象。

5)檢查各主要螺栓的緊固情況,焊縫及主角鋼無裂紋、開焊等現象。

6)塔式起重機操作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或試車,確認無誤方可投入生產。

7)上班必須進行交**手續,檢查機械履歷書及交**記錄等的填寫情況及記載事項。

8)配電箱在送電前,聯動控制器應在零位。合閘後,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9)所有電氣系統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每20m作一組接地不得與建築物相連,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ω。

10)檢查各部制動輪、制動帶(蹄)無損壞,制動靈敏;吊鉤、滑輪、卡環、鋼絲繩應符合標準;安全裝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變幅限位及大鉤保險等)靈敏、可靠。

(2)安全操作

1)司機必須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起重效能進行作業。

2)嚴禁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3)當吊鉤滑輪組起公升到接近起重臂時應用低速起公升。

4)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時,應提前減速停車。

5)司機必須經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嚴禁手攜工具物品。

6)起重機在夜間工作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嚴禁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7)起重機嚴禁乘運或提公升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嚴禁站人。

8)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時,重物應高於其所跨越障礙物高度至少100mm。

9)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

10)起重機在停機、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懸吊在空中。

11)起公升捲揚不安裝在旋轉部分的起重機,在起重作業時,不得順乙個方向連續迴轉。

12)凡有電梯的塔式起重機,必須遵守電梯的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嚴禁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式。

13)操作時司機不得閒談、吸菸、看書、報和做其他與操作無關事情。不得擅離操作崗位。

14)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保持的安全距離。

15)起重量、起公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裝置顯示或接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必須嚴密注視,嚴禁強行操作。

16)機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運轉中發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必須立即停機修復,嚴禁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進行維修保養。

17)司機必須在佩有指揮訊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嚴格按照指揮訊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應發出音響訊號,對指揮訊號辨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錯誤有權拒絕執行或主動採取防範或相應緊急措施。

18)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點時,必須採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時,可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9)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時,高度限位器調整為:吊鉤滑輪組與對應的最低零件的距離不得小於1m,直撞式不得小於1.5m。

20)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點開始,推到第一擋,然後逐級加擋,每擋停1~2s,直至最高擋。當需要傳動裝置在運動中改變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拉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後再逆向操作,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對慢就位擋有操作時間限制的塔式起重機,必須按規定時間使用,不得無限制使用慢就位擋。

21)起吊重物時,不得提公升懸掛不穩的重物,嚴禁在提公升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異形構件時必須用鋼絲繩**牢固,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約5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紮和吊索具,確認無誤後方可指揮起公升。

22)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霧和施工作業面有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強風影響安全施工時應暫停吊裝作業;起重機發生漏電現象應暫停吊裝作業;鋼絲繩嚴重磨損,達到報廢標準時應暫停吊裝

作業;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顯示不準確時應暫停吊裝作業。

23)多機作業時,應避免兩台或兩台以上塔式起重機在迴轉半徑內重疊作業。特殊情況,需要重疊作業時,必須保證臂桿的垂直安全距離和起吊物料時相互之間的安全距離,並有可靠安全技術措施經主管技術領導批准後方可施工。

24)動臂式起重機在重物吊離地面後起重、迴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嚴禁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

2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多次變幅後,必須根據迴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額定負荷,對超負荷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3)停機後檢查

1)作業完畢後,吊鉤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上。

2)在無安全防護欄杆的部位進行檢查、維修、加油、保養等工作時,必須繫好安全帶。

3)必須將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電箱總閘,收拾好工具,關好操作室及配電室(櫃)的門窗,拉斷其他閘箱的電源,開啟高空指示燈。

4)塔式起重機停止操作後,必須選擇塔式起重機迴轉時無障礙物和軌道中間合適的位置及臂順風向停機,並鎖緊全部的夾軌器。

5)凡是迴轉機構帶有常閉或制動裝置的塔式起重機,在停止操作後,司機必須搬開手柄,鬆開制動,以便起重機能在大風吹動下順風向轉動。

6)應將吊鉤起公升到距起重臂最小距離不大於5m位置,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在未採取可靠措施時,不得採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7)填寫機械履歷書及其規定的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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