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法院暑期社會實踐報告

2021-10-21 23:48:07 字數 565 閱讀 2369

二、刑事審判「有利於公訴方」到「有利於被告人」

在刑事審判中,我們經常批駁法院和檢察院一起審被告人,因為這違反了訴訟架構——「法院居中裁判,控辯雙方地位平等」。但通過旁聽幾件刑事案件的審理,我發現這樣的觀念已被法院摒棄,辯護人和被告人的權利越來越受到法院的尊重。在xx法院審理的「賈年祥xx案」中,尊重被告人的權利、限制公訴方的權力得到了很好體現。

被告人賈年祥因涉嫌xx一名10歲女童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xx罪,在其向法庭出示的證據中,雖然有證人證言證明被告人將被害人帶到了山上、沾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血液的衛生紙、內容為被告人對其實施了xx行為的被害人陳述和醫院證明被害人**膜撕裂的診斷結論等證據,但被告人竭力否認其與被害人有兩陰接觸,並解釋說其**為**所致,被害人**膜破裂是其用手指摳破。而公訴方也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有兩陰接觸,只是依據常理和被告人的積習推斷其實施了xx,據此指控被告人犯有xx罪。

最後,合議庭在評議中,通過對全案證據的綜合評定,認為公訴方指控的證據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只認定被告人xx未遂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得到了法律保障。

三、教學中注重「適用法律」與實踐中注重「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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