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 標準版

2021-10-15 15:02:50 字數 1833 閱讀 6519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男, 出生,漢族,住 ,身份證號 。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男, 出生,漢族, 住 ,身份證號 。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男, 出生,漢族, 住 。

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7月16日作出(2015)x中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再審申請人不服,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x中民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依法改判駁回二被告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3、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與理由

再審申請人基於以下事由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一、 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一)本案證據不能證明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

本案中認定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關鍵證據為2023年6月10日的借條(下稱借條)、2023年9月14日的協議(下稱協議)。但上述兩組證據的形成缺乏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理由為:

首先,本案借條、協議記載105萬元是被申請人***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支付給b的60萬元銀行轉款事實明顯不符,故該借條、協議不能反應客觀事實,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其次,關於該105萬元組成及支付方式的證據,借條、協議與被申請人***在兩次庭審中的陳述均不一致,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之間、證據與陳述之間均相互矛盾、漏洞百出。最後,再審申請人在借條、協議上簽字系被限制人身自由後的被脅迫所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二)本案缺乏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實際交付再審申請人105萬元

本案中,被申請人僅以欠條、協議向再審申請人主張債權,但105萬元對於被申請人而言屬於金額巨大,且涉及專案投資等合同事項,加之有被申請人將60萬元打入b賬戶的銀行憑證為證,被申請人不可能將105萬元現金交付申請人,且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已實際向再審申請人交付了105萬元。故,

一、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事實證據不足。

綜上,二審法院沒有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無視105萬元現金交付的虛假性及再審申請人支付15萬元的被脅迫性,反而認為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且再審申請人已「按照協議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這一認定顯然錯誤。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之規定,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生效,故被申請人***直接向b銀轉款60萬元的事實,可以說明被申請人與b之間存在口頭借款合同,且合同已生效。即被申請人***的60萬元債權應由b負責清償。

且結合本案現有證據可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是投資人,都支付過b款項,故存在申請人與b之間、被申請人與b之間的兩個借貸關係,

一、二審法院卻將兩個借貸關係混為一談,且卻錯誤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的60萬元債權由再審申請人負責清償。這顯然是錯誤的。

另,二審法院認為申請人對協議未行使撤銷權,據此認為一審法院讓申請人承擔還款義務是適當的。該推理性的認定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本案被申請人通過製造假證據、隱瞞事實、製造虛假債權債務,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欺騙

一、二審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錯誤判決,以達到非法占有再審申請人財產的目的,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涉嫌構成詐騙罪,望貴院高度重視。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請求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改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x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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