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執勤制度

2021-10-09 00:00:14 字數 4704 閱讀 5634

(一)本公司值勤分為值日與值夜兩種,值日又分為星期例假值日與午休值班,悉依照本規則辦理。

(二)本公司值日每次由職員一人,輪流值勤,值勤順序每月由總務組揭示施行,但星期例假值日及午休值班,副經理以上人員均免值勤。

(三)星期例假值日時間,自上午9時起至下午17時止,午休值班時間以其中午休息時間為限。值夜時間以當日下午下班後至隔日上午上班前以內的時間為限,但需侯接替人接值後始可離值。

(四)值勤人員不得推諉免值或擅離職守,如因公出差或因病及其他事故,確實不能到值者,應事先自行委託本公司同職的人員代值,並向總務組報備,其一切責任則由代值人員負擔。

(五)午休值班職員除供給午餐費10元,星期例假值日並另支給職員40元的加班津貼。

(六)值勤人員的職責如下:

1.**收受保管公私函件及電文。

2.接待來客,收聽**及整理報紙並歸放各部、組室。

3.巡察本公司辦公廳、注意電氣安全及清潔衛生工作,並預防竊盜及其他臨時發生危害本公司安全的事項。

4.處理當日其他臨時發生的事務,但事後應分別報告。必要時,亦得隨時請示總經理或有關主管辦理。

5.詳細記載值班日誌簽章後,送交總務組轉呈核閱。

(七)值夜另有專人擔任,支領薪津,不須輪值,但其職責除前條所列各項外,尤應注意人員的走動,燈火的管理及門戶的安全等事項,值夜員乙個月可休假二天,倘如不休一天者,應支給其一日的所得額。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職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

第三條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11時30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每週星期六和星期日不上班,因工作需要加班、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總經理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條公司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簽到登記制度。

第五條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簽到,任何人不得**他人或由他人**簽到,違犯此條規定者,**人和被**人均給予記過一次的處分。

第六條公司每天安排人員監督員工上下班簽到,並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報至勞資部,勞資部據此核發全勤獎金。

第七條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簽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八條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九條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第十條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一條員工乙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三次者扣發全勤獎50%,達五次者扣發100%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扣發當月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三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並給予記過一次處分,無故曠工達乙個星期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職工因公出差或須事上攻的應事先向執勤人通氣,當日執勤人員必須知道職工因何事到何地做什麼,或者按曠工者處理。

第十四條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200元。

第一條本公司為使全體員工養成守時習慣準時出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於上下班時間簽到。

(一)經總經理核准免予簽到者。

(二)因公出差經主管核准者。

(三)因故請假,經核准者。

(四)臨時事故,事後說明事由,經主管核准者。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上午:自8時至11時30分。(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為7點50分)。

下午:自14時30分至17時30分。

上述上、下班時間各單位主管可視實際需要及各地區特殊情形呈準總經理調整,但每日實際上班時數不得少於7小時(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一律提前10分鐘)。

第四條員工於上班時間後簽到出勤者即為遲到。員工於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為早退。

第五條上班遲到在5分鐘以內簽到者,為第一類遲到。上班遲到在超過5分鐘以後簽到者,為第二類遲到。凡乙個月內,第一類遲到三次者,視同第二類遲到一次。

凡乙個月內第二類遲到三次者,視同曠職半天。

第六條員工第一類遲到者,於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並送呈有關單位主管,作為平時考核參考資料之一。

第七條員工第二類遲到者,於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除呈報有關單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百分之一,充為福利金。

第八條員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百分之一,充為福利金。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上班均應親自簽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曠職一天論,並按其情節酌以懲處。

(一)委託他人代簽到者。

(二)有塗改情況者。

(三)故意毀損出勤卡者。

(四)偽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項的情形發生,代打者亦以曠職一天論並同受懲處。

第十條員工遲到、早退時間超過一小時者,應即依請假手續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呈報總經理核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醫療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行。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或休養者應檢具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一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理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乙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三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准許可權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准。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癒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七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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