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2021-10-08 18:59:36 字數 4619 閱讀 3854

1、 目的:建立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式

2、 範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 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 程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週期執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餘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

4.1.3.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標準沸點(在乙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

1.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准的字樣

4.2.1.2.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並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效能負責。

4.2.1.3.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製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准。

4.2.1.4. 製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並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4.2.1.7.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並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

4.2.2使用與管理

4.2.2.1.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並通過****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

2.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製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於等於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4.2.2.3.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範、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裝置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執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畫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後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並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4.2.2.5.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4.2.2.6.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執行中應重點檢查的專案和部位,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式。

4.2.2.

7.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洩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執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執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

1.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並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

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後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檔案等技術資料。

4.2.3.

1.1.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

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執行引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後,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 採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採用挖補或更換,不應採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後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製造技術規範,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於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准。

4.2.3.3.2 缺陷清除後,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後,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後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後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於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

4.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監察機構同意後,由具有資格的製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塗漆和標誌;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後,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 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 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閥爆破片的製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製造許可證,才能進行製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製造。

4.4.2 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 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並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洩放。

4.4.4 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並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 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 爆破片的爆破壓力複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裝置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 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後才能使用。經檢驗後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 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准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 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於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於1.5級。

4.4.10 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於100公釐,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

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於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 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

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衝裝置。

4.4.12 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採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洩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 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汙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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