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17 00:24:17 字數 2761 閱讀 11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督條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督規程》、《安全閥安全技術監督規程》中有關規定,結合安監部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壓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通知》,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所有的壓力容器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條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鋁業四分公司《裝置事故管理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安技處裝置科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條本制度主要規定了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安全閥管理制度

第五條安全閥的檢查分**檢驗和離線檢驗。安全閥的**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檢,定期檢查有車間檢修人員檢查,日常巡檢由操作工巡檢。

(一) 日常巡檢的主要內容:安全閥的日常巡檢又稱**檢查,即安全閥安裝在裝置上在受壓或受壓狀態下的檢查。

現場檢查:安全閥鉛封是否完好;彈簧式安全閥的彈簧中是否卡有雜物(尤其在室外和環境較惡劣地方使用的安全閥);安全閥的調整螺栓是否鬆動;安全閥有無洩露;出口有無堵塞;外表有無鏽蝕現象;提公升裝置(扳手)是否在正確位置;安全閥外部相關附件完整無損傷並且正常。

檔案記錄檢查:安全閥臺帳是否建立,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記錄、更換記錄是否在臺帳上得到體現、各項引數是否記錄正確。安全閥在執行時的異常現象是否記錄。

(二)安全閥的定期檢查包括:由相關車間檢修人員對安全閥每月進行一次開啟裝置(扳手)的檢驗,主要檢視安全閥各項引數效能是否滿足要求。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裝置技術臺帳中。

離線檢驗:定期檢驗是指安全閥在離線狀態下,將安全閥在裝置上拆下,對安全閥進行的檢查。

第六條當出現以下故障時安全閥需離線檢驗:

1、 安全閥校驗週期已經到期;

2、 **執行時,安全閥出現故障或者效能不正常;

3、 安全閥從被保護裝置上拆除;

離線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閥的巨集觀檢查;整定壓力的檢查;閥座及密封件的檢查;整定彈簧的檢查;釋放壓力的檢查。

第七條安全閥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使用並更換:

1、 閥瓣和閥座密封面磨損,應經無法修復的;

2、 導向零件鏽蝕嚴重,已經無法修復的;

3、 調節圈鏽蝕嚴重,已經無法修復的;

4、 彈簧腐蝕,已經無法修復的;

5、 附件不全而無法配置的;

6、 安全閥選型錯誤的;

第三章壓力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壓力表的選用要求

1、選用的壓力表,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2、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於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於1.5級。

3、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表盤直徑不應小於100mm。

第九條壓力表的校驗

1、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註明下次校驗日期。

2、壓力表校驗後應加鉛封。

3、壓力表要求車間檢修人員每月進行檢查一次,主要檢查壓力表靈敏度及準確度。檢查標籤貼在壓力表側面。並將壓力表的檢查記錄在裝置技術臺帳中登記。

第十條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1、裝設位置應便於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震動的不利影響。

2、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三通旋塞或針型閥;三通旋塞或針型閥上應有開啟標記和鎖緊裝置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不得連線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於水蒸汽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有存水彎管。

4、用於具有腐蝕性或高粘度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有隔離介質的緩衝裝置。

第十一條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標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標距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2、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盤刻度模糊不請。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洩漏或壓力表指標鬆動。

5、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第四章儲氣罐測厚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測厚點的要求與選擇:

1、儲氣罐測厚時要求儲氣罐表面的油漆必須除掉,並用紅顏色標示測厚點,測量完畢後用透明膠帶覆蓋防止裸露部位生鏽影響儲氣罐的使用壽命。儲氣罐的壁厚由檢修人員測量。每三月測量一次,測量記錄記錄在裝置技術臺帳中。

2、測厚點應當有代表性的選擇,有足夠的測定點數(三點以上)。測量後標示記錄,對異常測厚點做詳細的標記。測厚點位置,一般應選擇以下部位:

1、 液位經常波動的部位;

2、 易受腐蝕、沖蝕的部位;

3、 製造成形時壁厚減薄部位和在使用易產生變形及磨損的部位;

4、 表面缺陷檢查時發現的可疑部位;

5、 接管部位;

第十三條儲氣罐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式,及時向分廠及裝置科報告。

1、儲氣罐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儲氣罐的主要受壓元件出現裂縫、鼓包、變形、洩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5、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文規定的壓力容器的含義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第十五條本制度########負責解釋,至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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