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 裝備使用管理辦法

2021-10-01 00:16:15 字數 3422 閱讀 9345

黑龍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綏化處

資產、裝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公路路政系統資產裝備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確保路政公務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公路路政系統各單位資產、裝備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資產是指路政管理部門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即各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包括各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按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明確資產管理責任,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健全規章制度,規範資產使用行為;建立資產監督管理機制,推動資產的有效使用;監督用於公務活動的資產管理。

第五條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用於公務活動的資產管理,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市公路路政管理處裝備管理科負責對全市公路路政系統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系統所需資產(裝備)計畫的編制和申報工作;

(三)負責本系統資產(裝備)的管理、領取、發放和裝置維護工作;

(四)負責本系統預算內自行採購的資產及維修專案資金的管理、申報工作;

(五)負責本系統資產管理、專案申請、購置、處置的申報、審批,定期做好資產清查國內工作;

(六)負責編制、統計、彙總資產裝備管理報表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七條公路路政管理各單位配置資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 與開展公務活動需要相適應;

(三) 科學合理配置,優化資產結構;

(四) 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八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按其保證正常開展公務活動的實際需要,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配置。

第九條各單位應在市處的指導下,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畫,市裝備管理科審核後,市處領導辦公會審批。經審批的購置專案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具體程式為:

(一)在年度部門預算編製前,各單位負責資產管理科室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市裝備管理科審核;

(二)裝備管理科對各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計畫,根據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配置標準,審核彙總後,報處長辦公會審批;

(三)處長辦公會根據裝備管理科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畫進行審批;

(四)經處長辦公會批准的資產購置計畫,各單位應列入年度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預算時附送批復檔案等相關材料。未經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條各單位應於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資產配置結果報市處財務科及裝備管理科備案。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一條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在使用資產過程中原則上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擔保的,必須事先上報處長辦公會審核批准。

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擔保。

第十二條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要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資訊進行充分披露。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第十四條各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卡片管理制度,設定總台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物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五條各單位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工作人員調動時,在辦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資產移交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十六條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登出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讓、無償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處長辦公會審核審核後報省局財財務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資產處置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報。資產使用部門提出意見,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經單位領導簽字後,裝備管理科提交資產處置申請,並提供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

(二)評估。**、出讓、報損、報廢的資產需要評估的,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或專業技術部門對其進行評估或技術鑑定,評估、鑑定報告書須按有關規定,報裝備管理科和財務科核准或備案;

(三)審批。裝備管理科、財務科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批;

(四)處理。各單位要按照財務科、裝備管理科的資產處置批覆進行資產處置。資產處置價低於評估價90%的,應報財務科根據有關規定批准。

(五)備案。資產處置後,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將資產處置結果報財務科和裝備管理科備案。

第六章資產清查

第十八條各單位要定期開展資產清查、自查。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開展資產清查(自查)的,應向裝備管理科提出申請,報財務科審核,處長辦公會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資產清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查、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自查具體辦法,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各單位財務人員、裝備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建立和完善資產、裝備購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單位內部固定資產的入庫驗收、保管、分發使用、檢查、維護等制度和辦法。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裝備管理科對個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從事下列行為的,財務科和裝備管理科責令其改正,建議並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處分,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 未盡其職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 未按規定程式報批,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或將資產用於經營活動的;

(三) 對已超標準配置、長期閒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拒不服從調劑的;

(四) 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綏化處裝備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經處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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