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資料庫管理辦法 試行

2021-09-30 21:19:14 字數 5152 閱讀 63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公路資料庫的管理,確保公路資料庫資料入庫渠道暢通、資料更新及時、質量可靠、安全保密及備份措施得當、使用者管理規範,使公路資料庫能更好地服務於交通部門、社會公眾,依據「交通部第二次全國公路普查」及「交通部全國農村公路通達情況專項調查」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公路資料庫及公路電子地圖的管理。

第三條公路資料庫及公路電子地圖的內容包括全省高速公路在內的國、省、縣、鄉、專、村道路的屬性資料、路網圖形資料以及彙總、明細的統計資料等,資料庫具有資料的載入更新、分類整理、備份儲存、圖形展示、資訊發布等功能。

第四條公路資料庫的資料是江西公路的重要資訊資源,所有權歸江西省交通廳。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省交通廳是全省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主管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 制定全省公路基礎資料和電子地圖更新方案,組織協調全省範圍內的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更新工作;

(二) 負責落實省級公路資料更新機構、人員,解決必要的人員、系統維護和資料更新經費;

(三) 負責監督檢查全省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更新、維護、使用等情況;

(四) 負責組織年度全省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更新的總結表彰工作。

第六條省公路局的公路資料管理中心是全省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授權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 負責編制全省公路基礎資料和電子地圖更新方案及有關實施細則,具體組織實施全省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更新工作;

(二) 負責省級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維護工作;收集、審核、彙總全省公路資料資料,並進行資料質量驗收;

(三) 負責對省高管局、各設區市以及各縣(市、區)交通局、公路局的資料管理骨幹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支援工作;

(四) 負責省級公路資料管理中心的軟硬體建設以及裝置的管理與維護工作;

(五) 負責省級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資料上報工作,並編寫相應資料更新報告;

(六) 負責江西省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相關軟體系統的設計與開發,並調研交通部門各類需求,對公路資料庫進行深度挖掘,開發符合工作實際的各類資料庫應用系統;

(七) 協助監督檢查全省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更新、維護、使用等情況;

(八) 協助省公路局養護處、縣鄉處等業務處室檢查、審核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屬性資料,協助編寫各類資料分析報告。

第七條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 配備專門裝置,配備專人負責資料庫的管理、維護、更新工作,解決落實必要的系統維護和資料更新經費;

(二) 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省高速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更新工作;

(三) 負責全省高速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維護工作;

(四) 收集、審核、彙總全省高速公路資料資料,並進行資料質量驗收,按規定的內容、時間、方式彙總報送並保管資料更新資料;

(五) 負責全省各類高速公路管養單位的資料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支援工作;

(六) 負責管理與維護省級高速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軟硬體裝置;

(七) 負責編寫全省高速公路資料分析、資料更新等工作報告。

第八條各設區市交通局是市級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 配備專門裝置,配備專人負責資料庫的管理、維護、更新工作,解決落實必要的系統維護和資料更新經費;

(二) 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管養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更新工作;

(三) 負責本轄區內管養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維護工作;

(四) 收集、審核、彙總本轄區內公路資料資料,並進行資料質量驗收,按規定的內容、時間、方式彙總報送並保管資料更新資料;

(五) 負責對所轄各縣(市、區)交通局的資料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支援工作;

(六) 負責管理與維護市級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軟硬體裝置;

(七) 負責編寫市級農村公路資料分析、資料更新等工作報告。

第九條各設區市公路局是市級國、省幹線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 配備專門裝置,配備專人負責資料庫的管理、維護、更新工作,解決落實必要的系統維護和資料更新經費;

(二) 具體負責所轄區內管養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更新工作;

(三) 負責所轄區內管養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維護工作;

(四) 收集、審核、彙總所轄區內管養公路資料資料,並進行資料質量抽查,按規定的內容、時間、方式彙總報送並保管資料更新資料;

(五) 負責管理與維護所配備的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軟硬體裝置;

(六) 負責編寫市級國、省幹線公路資料分析、資料更新等工作報告。

第十條各縣(市、區)交通局是縣級農村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 配備專門裝置,配備專人負責資料庫的管理、維護、更新工作,解決落實必要的系統維護和資料更新經費;

(二) 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管養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更新工作;

(三) 負責本轄區內管養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維護工作;

(四) 收集、審核、彙總本轄區內公路資料資料,並進行資料質量抽查,按規定的內容、時間、方式彙總報送並保管資料更新資料;

(五) 負責管理與維護縣級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軟硬體裝置;

(六) 負責編寫縣級公路資料分析、資料更新等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公路分局是縣級國、省幹線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

(七) 配備專門裝置,配備專人負責資料庫的管理、維護、更新工作,解決落實必要的系統維護和資料更新經費;

(八) 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管養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更新工作;

(九) 負責本轄區內管養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維護工作;

(一十) 收集、審核、彙總本轄區內管養公路資料資料,並進行資料質量抽查,按規定的內容、時間、方式彙總報送並保管資料更新資料;

(一十一) 負責管理與維護縣級國、省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軟硬體裝置;

(一十二) 負責編寫縣級國、省公路資料分析、資料更新等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各高速公路管理處(高速公司)是所轄路段高速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 配備專門裝置,配備專人負責資料庫的管理、維護、更新工作,解決落實必要的系統維護和資料更新經費;

(二) 具體負責本路段高速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更新工作;

(三) 負責本路段高速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管理、維護工作;

(四) 收集、審核、彙總本路段高速公路資料資料,並進行資料質量抽查,按規定的內容、時間、方式彙總報送並保管資料更新資料;

(五) 負責管理與維護本路段高速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軟硬體裝置。

第十三條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實行分級負責制。各級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級機構」)對本轄區內管養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資料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各級機構的相關業務部門具體負責本部門管理路網資料的審核、資料載入、更新和日常維護管理,內部分工負責,責任到人。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機構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成立專門機構或委託相關業務部門全面負責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軟體系統由公路資料管理中心統一下發、註冊並控制軟體版本,各級機構應按要求同步更新軟體,各項資料處理都需在同一平台上進行。

第十六條對需載入更新入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資料,為保證資料質量,應符合載入更新的資料格式要求,由操作錄入人員審核,各級機構業務部門負責複審。

第十七條公路資料管理中心定期對載入入庫的資料進行技術性檢查,即檢查載入更新的資料位置、格式和完整性等。各級機構業務部門定期對載入更新入庫的資料進行正確性審核。

第十八條資料的載入更新由公路資料管理中心完成,各級機構業務部門接到公路資料管理中心反饋的載入更新資料審核情況後,若無差錯則本次載入更新資料完成;若有錯誤,則經改正後重新載入更新,重新載入更新不得超過21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公路資料管理中心利用儲存備份裝置制定備份策略,每半年對省級公路資料庫做一次全備份,每個月做一次零級備份,以保證資料庫資料的安全。

第二十條省級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由公路資料管理中心進行日常維護,保證資料庫靜態、動態及各類資料伺服器、應用軟體伺服器的正常執行,定期查殺病毒,並向各級機構提供技術支援。各級機構負責本級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日常維護。

第二十一條公路資料管理中心對載入更新的資料進行動態跟蹤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部門改正。

第四章資料發布

第二十二條所有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資料、資料屬秘密級資料,在上一級公路資料庫管理機構對外發布前,各級機構不得對外發布。

第二十三條省交通廳授權公路資料管理中心統一負責全省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資料、資料資訊的發布管理工作,確定資料發布範圍與時間,其他各級機構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發布或提供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資料。

第二十四條各級機構需對外發布或提供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資料、資料的,需報經公路資料管理中心批准,並在准許的內容和範圍內發布或提供。

第二十五條所有由公路資料管理中心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資料其所有權屬於江西省交通廳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僅有使用權並可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超出許可授權範圍使用資料,否則視為侵權行為。

第二十六條公路資料管理中心在向經申請批准獲得公路資料庫資料的單位提供資料庫資料或電子地圖前,必須與其簽訂公路資料使用許可協議,獲得資料的單位必須在資料使用的授權許可範圍內使用。

第五章更新維護

第二十七條江西省公路資料庫分為省、市、縣**,各級機構負責本級公路資料庫的更新與維護。

第二十八條各級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更新維護的週期為,國、省公路及高速公路一年更新一次,農村公路一年更新一次。省級公路資料庫每年1月底完成資料更新。更新內容為路線的線形、線位、控制點位、公路通達點位置、公路屬性資料、公路技術指標等。

第二十九條各級機構在資料更新時,報送的內容為:全省範圍內所有發生變化的鄉(鎮)、建制村的基本資訊及其公路通達情況;全省範圍內所有發生變化的公路的技術狀況及其指標集;全省範圍內所有發生變化的公路沿線設施的情況。報送的方式可以採用物理介質(如光碟、軟盤等)或者通過專網方式傳輸。

詳細的更新要求參見「江西省公路基礎資料和電子地圖更新方案」。

第三十條省級公路資料庫資料更新流程:由縣級錄入後報地市級,地市級校驗審核後報省局彙總,其中地市公路部門資料報地市交通部門彙總。高速公路由各路段管養單位報省高管局審核後彙總至省公路局。

資料審核由業務部門負責,審核完成後報公路資料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條公路資料管理中心負責省級公路資料庫系統執行維護管理,制定管理制度,配備系統管理員,定期監測系統執行環境、資料庫狀況、資料備份情況等,保障省級公路資料庫系統的正常執行。

第六章安全與保密

第三十二條全省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資料、資料及裝置的安全與保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各級機構負責所管理的公路資料庫和電子地圖的資料、資料及裝置的安全與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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