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管理辦法

2021-09-30 05:07:27 字數 3306 閱讀 31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計算機網路系統管理,保障計算機網路系統安全、穩定執行,促進集團公司資訊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計算機系統包括計算機硬體及終端裝置、網路通訊裝置、軟體系統。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直屬單位和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第四條集團公司計畫企管部為計算機網路系統主管部門,履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服務職責。

各單位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計算機網路系統管理制度。

第二章計算機裝置

第五條計算機裝置包括計算機及其終端裝置、零配件和網路裝置。

第六條計算機裝置的購置、更新與報廢

(一)計算機裝置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各單位、部室、部門(以下統稱「各單位」)計算機裝置配置崗位及數量報計畫企管部審核後,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各單位不得超出批准範圍配置計算機裝置。

(二)各單位計算機裝置能夠調劑使用的,不得購置。多個崗位可以並用一台計算機裝置的,不得超出實際需要配置。不需使用計算機裝置的崗位,不得配置計算機裝置。

(三)計算機裝置購置、更新(包括更換主要零部件)由各單位提出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計畫企管部審核。

(四)計畫企管部審核同意後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批准後按集團公司《專案投資計畫管理辦法》、《機電裝置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購置、更新(零配件除外)。

(五)計算機裝置報廢,由計畫企管部結合裝置管理部門進行鑑定,經鑑定可維修利用的,予以修復使用;經鑑定應報廢的,按照集團公司《閒置、報廢裝置管理規定》執行。

(六)計算機裝置的效能應當與工作需要相結合,不得超標準配置。計畫企管部負責制定購置、更新計算機裝置的配置標準,採購部門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採購。

(七)計算機裝置更新年限原則上不得低於8 年。

第七條計算機裝置使用與維護

(一)各單位計算機裝置應設專人保管,並建立台賬,日常維護、防毒、資料備份、原始資料保管(包括說明書、保修卡、光碟和相關資料)等應當落實到人。裝置及其所在環境應整潔乾燥,不用時應及時關閉裝置並切斷電源。

(二)計算機裝置內儲存的的資料資料,應妥善儲存,並及時做好備份。不得利用裝置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在裝置中儲存與工作無關的檔案、資料。

(三)計算機裝置發生故障,應由集團公司專業技術人員維修,維修前應根據需要對儲存的資料資料進行拷貝,防止丟失;需要聘請外來技術人員進行維護時,由計畫企管部統一辦理,維修時必須有裝置管理人員陪同,防止出現洩密或其他損害集團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未經計畫企管部同意,不得擅自改變裝置的引數設定。

(五)計算機裝置使用、維護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保密管理規定,不得洩露公司秘密資訊。

(六)拆裝、更換任一計算機及相關裝置硬體後,須登記在冊,以備查訊。

(七)集團公司裝置管理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檢查各單位計算機裝置運**況和計算機系統檔案、應用軟體使用情況,定期對計算機裝置網路進行測試,防毒。

第八條計算機機房管理

(一)集團公司機房內所有裝置由集團公司計畫企管部負責管理,除專業管理人員外,其他人未經同意不得進入機房。計畫企管部依據本規定制定機房管理辦法。

(二)網路管理人員應對機房內裝置定期維護保養,確保各種裝置正常工作,保證網路暢通,及時做好應用伺服器的資料備份工作。

(三)網路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機房內裝置的運**況以及軟體系統的應用情況,建立計算機系統的應用登記制度,認真記錄系統的運**況,掌握使用者對網路的訪問情況,網路出現故障時,及時查詢故障原因、處理並匯報。

(四)未經批准,不得在伺服器上任意安裝和刪除軟體,不得隨意更改伺服器、路由器和交換機上的設定。伺服器、路由器和交換機等裝置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關閉,所有裝置必須接ups電源,網路裝置必修安全接地。

(五)網路管理人員應當掌握各種裝置的操作規程,按程式要求規範操作,妥善保管好管理員口令。

第三章網路行為管理

第九條集團公司機關區域網的網路配置由計畫企管部統一規劃管理,各單位網路資料配置要指派專人負責,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網路配置。

第十條各單位加入集團公司計算機網路或單獨接入網際網路及申請有關網域名稱的,須向計畫企管部提出申請,填寫《計算機聯網申請表》,經批准後辦理。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計算機網路系統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得在網路上發布不真實的資訊、散布病毒、使用網路進入未經授權使用的計算機、不以真實身份使用網路資源,以及利用網路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第十二條計畫企管部負責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所有網路節點計算機必須安裝防病毒軟體,並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系統中的病毒;計算機使用者不得擅自刪除或解除安裝防病毒軟體,對因計算機病毒引起的計算機系統癱瘓、程式和資料嚴重破壞等重大事故,應及時向計畫企管部報告;磁碟、光碟,u盤、行動硬碟等外來介質,必須進行計算機病毒查殺處理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計畫企管部定期對集團公司計算機網路的節點主機、網路裝置和資訊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如認為情況異常,對網路的穩定、安全執行構成威脅的,有權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四條集團公司計算機網路系統上的系統軟體、應用軟體及資訊資料要實施保密措施。網路使用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保密規定,任何使用者不得洩漏公司機密、技術資料和其它保密資料,保障集團公司資訊保安。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嚴格管控與工作無關的上網行為。

第十六條除專業維修人員外,嚴禁外來人員操作計算機裝置。

第四章軟體系統

第十七條軟體系統的引進、開發及公升級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引進各類軟體系統,由軟體使用單位填寫軟體系統申請單(附件1),報計畫企管部審核。

(二)計畫企管部結合軟體系統購置申請,成立軟體調研小組,就軟體**商資質、軟體使用情況、售後服務等進行調研和可行性分析,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網執行。

(三) 軟體系統使用單位要按相應的管理程式與軟體供方簽定購買合同。軟體系統必須經過安全性、系統穩定性、系統相容性等效能確認後方可使用。

(四) 軟體系統實施應明確總體方案、實施步驟、時間進度、費用預算、人員安排等事項。必須保證各子系統間的介面銜接,集成為一體化軟體,使系統發揮應有的作用。

(五) 集團公司自行開發的軟體系統,由軟體需求單位填寫軟體系統開發申請單(附件1),計畫企管部結合軟體開發申請,成立軟體開發小組,與申請單位共同做好軟體的需求分析,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擬訂方案並組織開發實施。軟體開發人員須將源程式備份,從外單位引進的檔案由引進者負責做好備份。

(六)對於需要更新公升級的軟體,先填寫軟體公升級申請單(附件1),說明申請的原因、存在的問題、涉及的部門、可能產生的效益及所需的費用,報計畫企管部審批。

第十八條軟體系統日常使用及維護工作

(一) 計畫企管部協助軟體使用單位做好軟體系統的管理、維護和後期公升級等工作。

(二) 各使用單位未經計畫企管部同意,不得擅自改動程式所在的路徑和相關配置。

(三) 在軟體的安裝和使用過程中,計畫企管部負責提供軟體執行的環境和相關技術支援,使用單位妥善保管軟體系統的安裝盤及相應資料。

附件1軟體購置、開發及公升級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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