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修復保護,複製管理制度

2021-09-25 03:32:27 字數 1127 閱讀 6158

1、目的範圍

1.1 規範館藏品修復保護、複製控制程式,明確館藏品實施修復保護、複製過程的管理環節,有效控制館藏品文物保護的全過程,以實現藏品的科學規範保護工作。

1.2 本程式適用於博物館藏品修復保護、複製工作的全過程。

2、管理職責

2.1 分管副館長對藏品修復保護、複製的執行和控制負領導職責。

2.2 保管研究部主任負責督導藏品保護工作的執行和控制。

2.3 文物修復保護員具體進行文物的修復保護、複製工作。

3、程式要求

3.1、藏品的修復和複製應按照國家文物局《文物保**》的規定,嚴格執行報批手續。保管研究部主任負責制定文物修復和複製的計畫,文物修復人員負責制定文物修復方案,報經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3.2、文物修復員具體負責藏品的修復和複製,文物的修復和複製,要嚴格按照科學的程式和方法進行,並做好**和文字記錄,建立「文物修復、複製憑單」。

3.3、藏品的修復、複製應根據需要與可能,先提出修復、複製計畫,並擬定方案,經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專家評定批准後才能進入實施階段。

3.4、藏品修復、複製應在文物修復專家指導下,由專門的技術人員進行。

3.5、對於新的藏品修復、複製技術,應先經過實驗,通過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專家評定後推廣運用。博物館不得隨意採用未經過實驗和評審鑑定證明可確保藏品安全的新技術。

3.6、一級藏品的修復方案由分管副館長或館長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其它級別藏品的修復方案,由分管副館長或館長批准,未經批准的方案不得提前實施。

3.7、修復前應由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制定修復方案。藏品修復時,本著盡量恢復原貌的原則進行,不得任意改變藏品的形狀、色彩、紋飾、銘文等。

修復前、中、後都要有記錄。修復完成後,這些資料應歸入藏品檔案。

3.8、經常使用的一級藏品和容易損壞的藏品應予以複製,作為陳列、研究的代用品。複製品使用的材料、工藝程式、複製數量和複製時間等,均應作出詳細記錄歸入藏品檔案。

3.9、藏品的複製,由分管副館長或館長批准。這類複製品應加以標識,以免真偽混淆,且不得作為商品向外提供。

3.10、藏品修復、複製的情況,以及使用的技術、材料、工藝程式應予以保密,不得隨意洩露。

3.11、藏品修復中的殘片、殘屑等樣品應妥善儲存,以便將來科研分析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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