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練習合同的履行1 1

2021-09-24 20:37:03 字數 4702 閱讀 7660

(2)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有特定的含義,儘管乙曾向丙發出債務催收通知書,但仍然有可能是怠於行使其權利。因此,b選項說法不正確。

(3)《合同法解釋(一)》第l6條第l款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本題中債權人是甲、債務人是乙、次債務人是丙,c選項的說法顯然是錯誤的,應選c。

(4)乙丙之間的供貨合同中有關仲裁的約定只能約束乙、丙雙方,並不能約束合同關係以外的甲。倘若只要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債權人就不得提起代位權之訴,那麼這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就十分不利,也為債務人、次債務人規避代位權訴訟開啟了方便之門。此外,《合同法解釋(一)》 第l3條第l款規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這也可以從側面來印證,即便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債權人仍然有權提起代位權訴訟。因此d選項說法不正確。

【例題】2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0萬元已有10個月,其資產已不足償債。乙公司在追債過程中發現,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為保證人向某銀行清償了丙公司的貸款後一直沒有向其追償,同時還將自己對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權無償轉讓給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bcda.乙公司可以對丙公司行使代位權

b.若乙公司對丙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應當追加甲公司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請求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無償轉讓股權的合同無效

d.乙公司有權請求法院撤銷甲、丙之間無償轉讓股權的合同

【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釋》第1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因此b項錯誤。

從本題給出的資訊來看,甲丙之間不存在惡意串通,乙無權請求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的合同無效,因此c項錯誤。甲公司無權轉讓股權的行為發生在前,乙公司對甲的債權成立在後,乙公司無權撤銷,因此d項錯誤。

【例題】3

甲欠乙20萬元到期無力償還,其父病故後遺有價值l5萬元的住房1套,甲為唯一繼承人。乙得知後與甲聯絡,希望以房抵債。甲便對好友丙說:

「反正這房子我繼承了也要拿去抵債,不如送給你算了。」二人遂訂立贈與協議。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cda.乙對甲的行為可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b.乙可主張贈與協議無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繼承權

d.丙無權對因受贈房屋瑕疵造成的損失請求甲賠償

[解析]本題涉及債的保全中撤銷權和代位權如何行使的問題。本題中,甲欠乙20萬元到期無力償還,但是甲父病故後給甲遺有價值l5萬元的住房1套,可以用來償還乙的債權,但是甲卻通過贈與好友丙房屋的行為,無償轉讓了自己的用於償債的財產,導致自己沒有償債的能力,損害了債權人乙的利益。根據撤銷權行使的要件可知,乙已經具備了行使撤銷權的客觀要件,而且因為贈與行為是無償行為,所以不需要具備主觀要件乙就可以行使撤銷權。

選項a的說法是正確的。

選項b涉及惡意串通的合同效力問題。題目中,甲為了逃避對乙的債務,便對好友丙說:「反正這房子我繼承了也要拿去抵債,不如送給你算了。

」甲丙二人遂訂立贈與協議。從甲對好友丙說的話中可以看出,甲贈與丙房屋的目的就是要逃避債務,而且,丙也是知情的。甲丙二人的贈與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乙的利益的,據此乙可以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主張合同無效,所以選項b的說法是正確的。

選項c考查代位權與撤銷權行使的區別。雖然代位權和撤銷權都是法律為了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賦予債權人對債權的保全措施。但是二者行使的條件是不同的。

代位權行使的實質是債務人通過消極不作為的方式,危害債權人的利益。而撤銷權行使的實質是債務人通過積極作為的方式,危害債權人利益。本題中,甲並不是通過自己的消極行為即怠於行使自己的繼承權來危害債權人乙的利益,而是通過自己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無償贈與的積極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所以,乙不能通過代位權的行使來保護自己的債權,而應當是通過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而且還要注意的是,即便在甲通過自己的消極行為損害到債權人乙的利益時,乙也不能代位行使甲對其父的繼承權,因為對於專屬於甲的繼承權,乙當然無權代位行使。所以,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

選項d涉及贈與合同瑕疵擔保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l91條的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只說明甲為了逃避對乙的債務而贈與好友丙房屋,但是未明確交待甲是否存在故意不告知丙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情形,所以選項d中丙無權對因受贈房屋瑕疵造成的損失請求甲賠償的說法太過主觀和絕對,據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例題】4

甲與乙簽訂一買賣合同,甲應於8月12日支付200萬元貨款。甲到期沒有付款,且甲目前無錢可付。在以下情形中乙可行使撤銷權的是: abd

a.甲與丙相互串通,甲將值錢的財產送給丙,以逃避欠乙的債務。

b.丙欠甲50萬元借款,已經到期,但甲放棄了債權。

c.甲父在知道甲欠乙貨款的情況下,仍然接受了甲送給他的贍養費。

d.甲將價值100萬元的房屋以20萬元的**出讓給了好朋友丙,丙知道甲欠乙貨款。

【例題】5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還。後乙告甲必須在半個月內還錢,否則起訴。甲立即將家中僅有的值錢物品九成新電冰箱和彩電各一台以150元**賣給知情的丙,被乙發現。

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bcd

a.乙可書面通知甲、丙,撤銷該買賣合同

b.如乙發現之日為2023年5月1日,則自2023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銷權

c.如乙向法院起訴,應以甲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銷權成立,則乙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應由甲、丙承擔

【例題】6

甲欠乙1萬元到期未還。2023年4月,甲得知乙準備起訴索款,便將自己價值3萬元的全部財物以1萬元賣給了知悉其欠乙款未還的丙,約定付款期限為 2023年底。乙於2023年5月得知這一情況,於2023年7月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項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法院支援?a

a.請求宣告甲與丙的行為無效

b.請求法院撤銷甲與丙的行為

c.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甲對丙的1萬元債權

d.請求丙承擔侵權責任

【解析】此題用排除法較好。首先判斷是否為撤銷權及是否可以行使。鑑於乙於2023年5月已經得知轉讓事實,故當其於2023年7月主張時已經超過1年的除斥期間,故無論撤銷權是否成立,均不得行使撤銷權。

選項b不當選。其次,判斷是否有代位權的成立及行使。鑑於甲與丙之間的債權到期時間為2023年年底,因此2023年7月時甲肯定不得行使代位權。

再次,丙雖然主觀上屬於明知,但甲乙之間只是乙個基於合同關係發生的債權,原則上不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因此選項d不正確。最後,由於丙明知其與甲的合同行為會損害乙的行為,故符合了《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因此該合同行為無效。作為利害關係人的乙,當然得請求法院宣告該行為無效,故選項a正確。

【應注意的問題】即使是承認侵害債權理論,各國學說也要求該債權是債務人給付特定標的物的義務,而非一般意義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因此即使在侵害債權理論成立的前提下,在本題中丙的侵權責任也不成立。

【例題】7

周某與林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孩子歸女方林某撫養,周某每年給付1000元撫養費。離婚後,因林某將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給付撫養費。因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將賣糧僅得的1000元捐獻給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

林某能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嗎?d

a.不能,因為贈與物已經交付

b.不能,因為是公益性捐贈

c.不能,因為周某處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

d.能,因為周某逃避法定義務進行贈與。

解析:根據題幹所給資訊「因林某將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給付撫養費」、「因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將賣糧僅得的1000元捐獻給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可以判斷出周某主觀上是故意逃避應履行的法院判定周某每年支付1000元撫養費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此時,如果利害關係人林某主張權利,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的,應認定該贈與無效。

【案例】1

被告(李某)在2023年3月18日以個體戶名義申請了營業執照,專營農副產品及日用百貨。2023年4月5日被告向其好友錢某(原告)借款5萬元用作周轉金,雙方約定於2023年10月10日以前全部還清,並立有字據為證。但是直到2023年10月底,被告仍未能還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2023年12月1日被告在進貨途中,因司機萬某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告受傷住院,加之經營管理不善,被告遂決定停止經營。得知此事之後,原告與被告協商還款事宜,被告提出只能以剩餘商品(約5000元)還款。之後,原告了解到被告曾借款10萬元給其妻弟於某購房,本應與2023年10月底前還給被告,但被告因念及親戚關係礙於情面,沒有向於某催要借款。

於是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和於某支付借款及逾期還款的利息損失,同時要求代位行使對司機萬某的交通事故賠償請求權。

分析: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履行還款協議,顯然已購成違約並應負違約責任。原告既有權請求被告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也有權行使代位權,請求於某及時還清其對被告的欠款,而不是請求第三人代被告向其還款。

原告不得代位行使對司機萬某的賠償請求權。理由如下:首先,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其次,被告享有一定的債權,但它怠於行使其權利。如果被告在2023年10月底到來後積極向於某主張權利,而於某不履行義務,則原告不能行使代位權。再次,被告的債權人在債務到期以後,沒有履行債務。

最後,原告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本案中,被告因經營不善虧損而停止營業,以剩餘商品還債仍不足以清償原告的5萬元債務,所以,如果原告不行使代位權將不能保全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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