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2021-09-22 12:34:08 字數 3934 閱讀 8385

賀蘭縣鵬達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胡瑞鵬、陳麗、等 2 方共同出資,設立賀蘭縣鵬達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賀蘭縣鵬達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 賀蘭縣109線西紅旗溝北側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液化氣的銷售、儲存;液化氣爐具及配件銷售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 169.70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169.70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查閱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股東會成員和監事;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由張云蘭擔任,通過股東表決聘任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壹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會確定。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股東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成員胡廷彥擔任,由股東表決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股東、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股東、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股東、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股東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壹年,由股東表決聘任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元月15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第二十六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東紅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後,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九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九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 20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兩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乙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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