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問題的法律調查報告A

2021-09-20 13:51:16 字數 3491 閱讀 4070

關於我市離婚訴訟問題的調查報告

通過近三年的法學專業學習,本人對法學的基本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法學專業是實踐性很強的專業,參加法律實踐,有助於加深對社會實際特別是國家法制建設狀況的認識,接受法學思維和業務技能的基本訓練,培養和訓練我們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使我們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新意識。本人就我市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公升的問題作了相關調查,並總結報告如下:

一、離婚訴訟的現狀

眾所周知,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離婚的增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離婚已不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乙個社會問題。昔日曾共同生活、親密接觸乃至有過甜蜜時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終人散、分道揚鑣 。

對此,筆者從我市近年的離婚訴訟案件中隨機抽取了50件(判決和調解的案件)對離婚問題進行了分析:

自2023年至2023年間;案件數量分別為46、42、51、55、73;分別佔當年民事案件的比例為25% 23% 24%、21%、18%。離婚案件的數量總體上是有所上公升,並且佔據民商事案件較大的比例。我國2023年離婚率為4.

75%,而到了2023年離婚率竟增加到13%,至今約為15%左右。

二、離婚案件的特點

(一)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其中,結婚不到一年至三年的就有20宗;而結婚20年以上離婚的為9宗。

(二)、年齡比較小,離婚率較高。30歲以下離婚的佔46.5%,30—40歲的離婚的佔34.5%,40—50歲離婚的佔13.5%,50歲以上離婚的佔5%。

(三)、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於男性。女方起訴佔了離婚訴訟案件的58%;男方起訴的則佔42%。男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

性格不和及無感情基礎、女方有婚外情、經濟糾紛及對性生活不滿;而女性提出的離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經濟糾紛及男方有罪。

(四)、離婚的原因比較集中。從分析表明,離婚的原因主要有:(1).

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佔25%;(2). 因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導致離婚的佔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的佔17%;(4)因雙方感情不合分居而離婚的佔11% ;(5)因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的佔8%;(6).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佔4%(7) .因一方被判處刑法而離婚的佔3%;(8).因家庭經濟困難而離婚的佔2%;(9)因婆媳關係不和導致離婚的佔2%; (10).

一方因網戀而導致離婚的佔1%。(11).其他案件佔4%。

三、原因分析:

(一)、關於離婚案件數量高居不下的問題。

筆者以為:從婚前感情基礎來分析。現在在外打工的絕大部分都是年輕人,特別是農村的年輕人,打工與異性接觸的機會大,又沒有父母的監督和幫助,戀愛比較自由。

但也產生乙個負面作用,雙方了解不是很深時,就已經進行同居生活。從分析表明,婚前戀愛時間不到一年佔18%,特別是早婚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結婚時一方未到婚齡的佔15%。

從婚後的感情建立來分析:結婚的時間長短中分析,就會發現,結婚的時間的長短與年齡成正比例,30歲以下,一般結婚在10年以內,從時間上結婚10年以內的比例為36%;從年齡分析上30歲以下離婚的佔46.5%。

即年齡越小,其結婚的時間越短,夫妻之間的感情還不很牢固,加上年輕氣盛,說離就離。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較小,認為孩子小越好辦,對孩子的感情上不會有較大的影響。隨著年齡的增大,結婚的時間越長,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隨著孩子長大,雙方更多的要考慮孩子的感情及其影響,也就會比較理智。

從離婚的原因來分析:年輕的夫妻離婚,大部分是因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本來婚前基礎不牢,結婚的時間不長,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雙方不在同乙個地方打工,夫妻長期分居生活,感情就會慢慢變淡,很難經得起衝擊。

另外,外出人員一般年收入在1.5萬—2萬元,和在家鄉的收入反差強烈,從而導致人生觀、價值觀發生變化。一旦有什麼波折,及易導致離婚。

(二)、現今離婚案件的特點。

1、突出表現離婚案件的證據缺乏與離婚率高的矛盾。離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關係,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內心的思想活動,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別人只能從一些表面現象去摧測,加上現在人們的思想觀念的變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寧願建一座廟,不願拆一樁婚姻」的思想,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人是比較困難,但有些案件事實是眾所周知的,又沒有人肯出來作證,另一方當事人又不答辯和參加**,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訴的,以證據不足判決不准離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訴的,一般僅以原告的陳述就判決離婚。

2、對待離婚案件的觀點正在發生變化。大部分辦理離婚案件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是涉及個人的隱私問題,因充分體現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同意離婚,不管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調解離婚的除外),一律判決離婚。

不再重視調解的方式結案。

四、思考與建議

民事案件無小事。單個看起來離婚案件只是乙個家庭的問題,也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不僅在數量上佔據較大的比例,而且離婚案件也是最為複雜,且最為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一類案件。

如果處理不好或不妥,極易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各類報紙也經常登有這類報道。

(一)、端正認識,抓好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國,犯罪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分別證實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兒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與家庭環境的關係。臨床心理學的大量統計資料說明,親生父母離異的過程和結果,都對孩子尤其是幼齡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傷害,他們的孤獨、自卑、怨恨等不讓良情緒可能導致難以矯治的人格障礙。因此,應重視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調解工作。

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工作。這又與司法效率相衝突。通常,我們對待事關重大社會生活特殊型別的案件,成立專門的法庭進行審理,如少年法庭,軍人維權法庭等。

在這裡筆者有乙個建議,即各基層法院成立乙個專門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備一些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和適當的女法官,注重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解開當事人的思想疙瘩,盡量挽回乙個家庭。對這樣的專門的法庭,不宜定經濟指標,對它以一高一低兩個比率來進行考量,即以調解結案率(高)和當事人重複起訴率(低)。

(二)、注重證據,加強職權干預。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簡單當作一般的民事案件來處理。它不僅解決雙方當事人的感情問題,還要附帶解決財產、子女問題。對單純的夫妻感情,我們沒有必要過多的加以干預,但對於因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導致的離婚,還是有必要以公職權加以干預,以更好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婚姻家庭關係。

對於一些當事人確因證據不足,但又必須逃離枷鎖婚姻(這裡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實行對另一方的虐待稱之為枷鎖婚姻),應給予一定的幫助,即可以增加依職權調查取證的範圍。

(三)、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

目前,我國婚姻家庭的總體情況是好的,以愛情為基礎的自主婚姻不斷的增多,夫妻平等、團結和睦的家庭已成為當代社會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於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的不斷豐富,人們人生觀和價值觀也在發生變化。婚外性行為、包二奶的現象正在衝擊著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

一些**導向只注重自身的經濟價值而忽視了其擔當的社會責任。

大部分人認為現在離婚率高的原因是年輕人看電視、電影多了,受其中的影響大深所致。我們要宣傳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會的基石,它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間;為兒童社會化提供了最適應的場所。

通過上述法律實踐,使本人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又更深入了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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