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廠暑期工問題的調查報告

2021-03-04 09:28:16 字數 2794 閱讀 5182

一年一度的暑假正在展開,不少學生在遊玩放鬆之餘,選擇打工來度過蠻纏的假期。早在我校放假前乙個月,校園裡許多任務廠的招工宣傳已經是滿天飛,主要是在珠三角較發達城市的工廠。學生暑期工已經成為乙個龐大的群體,活躍於各家工廠車間,他們懷著鍛鍊自己或者賺生活費的目的離家進廠。

在這個暑假裡,我和身邊的朋友也有進廠打工的經歷,作為法律學子,經過一年的法學專業學習,我在工作時出現的合約待遇等問題都產生了許多疑惑,因此借此次暑假打工的機會對我的家鄉大部分的工廠的暑期工進行調查。

近幾年來,珠三角地區的工廠頻頻出現民工荒,,暑假

六、七、八月份正值旺季,工廠訂單多,人手緊缺,大量招收暑期工和臨工的廣告比比皆是。同時也產生暑期工遭遇勞動強度過大,不簽勞動合同,被中介公司欺騙等等棘手的問題。

根據我的調查,我市兩家最大型的工廠因其人工高,待遇好,早在七月中旬完成招工工作,這兩家工廠嚴格遵從法律法規,只招收滿十八周歲的人員,絕大多數是高三畢業生和大學生,而且工廠與學生一定簽好合同,基本上,在這兩家工廠工作的暑期工不存在合同,待遇等方面的問題。

再調查一下規模中等及偏小的工廠,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工廠外面設有招工的宣傳,這些工廠給出的工資待遇均低於上文所介紹的兩家工廠,但勞動強度卻大於甚至遠遠超於它們。以我所在的工廠為例,只有一幢三層,每層約兩千平方的廠房,加上一幢兩層的辦公樓,還有一幢三層的宿舍連食堂,其規模不及那兩家工廠其中一家的十分之一;應聘時要求年滿十六周歲,沒有簽訂任何合同,但工作人員要求我出示身份證並要影印件乙份;按時計薪,不足4元每小時,據說加班工資雙倍,法定節假日三倍,星期六日也是雙倍,但前提條件是必須在工廠裡做夠22天。回想起在那裡打工的兩個星期,我天天加班趕貨,每天工作11個小時,而且週末沒有休息,在那裡的長工對我們直言,等到我們這些暑期工走了,他們就不用趕貨了,也就是說,工廠是趁暑假有大量暑期工的時候來趕貨的,暑期工的工作量可想而知,據我了解,這樣的工廠不在少數。

我市的小工廠分布很廣,在鄉鎮普遍存在,以我們鎮為例,平均每個村就有兩到三家小工廠,因為它們規模小且靠近村落,所以招收的暑期工流動性極大,大部分沒有年齡規定,以村鎮的學生小孩為主,工資待遇更加低,可能在那裡做乙個月只有兩三百塊錢,但是,衝著鍛鍊,賺錢還有家長讓小孩有地方去,不至於到處亂跑等目的,在小工廠裡打工的暑期工也不太注重工資待遇的高低。

從以上調查得到的工廠請況可知,在法律的角度上,我市招收暑期工的工廠只有兩家符合法律的規定,其他的都存在合約和工資待遇上的問題,可以總結為一下幾個問題:

1、 小工廠使用童工。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者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招收中小學生的小工廠明顯違反了這一規定。

2、 有中學以社會實踐的名義帶學生入廠打工。法律規定由學校組織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參加的社會實踐勞動不屬於使用童工,這就使童工的界定不明確,導致基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認定童工的問題上存在疑惑。當學生遭遇工傷事故時,因為不視為就業,單位可以不作出賠償,學生就難以追究責任了。

3、 學生維權意識薄弱,沒有主動提出簽訂合同。暑期工不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的主體,與用人單位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發生糾紛時,因為沒有合同,對學生維權十分不利。

4、 工資待遇遭遇不公。各間工廠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不少工廠以次制定「霸王」條例,如制定上班遲到一分鐘扣一塊錢,沒有提前一天請假扣兩天工錢等等苛刻的規矩。暑期工往往要承受超負荷的工作量,但是付出的努力與所得的工資卻不成正比,還經常遇到變相加班,變相扣工資的情況,對此,學生多數是敢怒不敢言。

伴隨暑期工問題無法避免,有律師指出,對學生為主體的「暑期工」,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並沒有納入《勞動法》調整範疇。勞動部門在監察中掌握的尺度是:如果被招用的學生不滿16周歲,即認定使用童工,要按照法律規定全部清退,送達其監護人身邊,並對企業進行處罰;如果已滿16歲不滿18歲,則只能要求廠方按照未成年工的標準做好保護工作。

暑期工,甚至於任何形式的學生工,在勞動者資格的認定上,法學界仍存在爭議。

《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2023年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毫無疑問暑假屬於業餘時間,「第12條」否認了學生的勞動者地位。也成了諸如肯德基和麥當勞等企業長期支付低工資給學生工的藉口。這些「洋快餐」企業只承認它們和學生之間存在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如果被界定為勞務關係,那麼這些學生工就無法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有人提出::沒有簽訂勞動協議是企業的過錯,快餐企業與打工學生「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也有專家認為:按照目前的《勞動法》,暑期工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係。勞動者的身份和勞動者的屬性要求這個人應該是以此為生、獲得勞動報酬並合乎勞動者幾點要素的。

學生不具備這些條件,學生是以學習為主,不是以打工為生,不具備勞動者的要素。

我認為法律的空白是造成暑期工權益無法保障以及維權難的主要原因,關於暑期工屬性界定的爭議都源於法律的不完善,我國勞動法在暑期工這一塊存在巨大的空白,不但給企業帶來鑽法律空子的機會,而且給打暑期工者帶來不安,甚至最後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我對暑期工們也提出幾點簡單的建議,在校學生利用假期勤工助學,不算是就業,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大學生可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雇用合同。大學生打工雖然不是就業,但是與雇主之間仍然存在著勞動關係。

因此在暑期打工期間盡量與用工單位簽訂就業合同或者協議,雙方約定好工作的時間、待遇等問題,在打工期間,要保管可以證明你在那裡打工的證件,如合約,廠牌,工單等,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可以輕易維權。

現在解決暑期工問題的最理想辦法是完善法律漏洞,盡快出台保護暑期工利益的條文,讓暑期工有法可循,維護好自己的利益,從而安定社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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