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 小學校實驗室工作若干規定 試行

2021-09-14 15:09:20 字數 3816 閱讀 1018

福建省教育委員會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教委關於《中、小學校實驗室工作的規定》,提高我省中、小學實驗教學的質量,根據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實驗室和實驗室的任務

第一條中、小學校實驗室(含各科專用教室)是進行實驗教學的重要場所,是全面實施教學大綱,開展實驗研究,開發學生智力和培養學生動手能力,提高教學質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二條實驗室的基本任務。

1.按照教學大綱和教材的要求,為教師演示實驗,學生分組實驗和邊講邊實驗的開展創造條件,保證實驗教學任務的順利完成。重點學校和其它條件較好的學校的實驗室應努力做到向教師、學生、外校及社會開放,並積極參加社會科研活動。

2.為開展實驗教學研究,教師設計、改進實驗,培訓有關教師、技術人員的實驗技能以及學生課外科技活動提供物質條件。

3.為自製教具,改制、維修儀器裝置提供條件。

第二章實驗室的建設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要認真制定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則,並有計畫地組織實施。

第四條各學校要按照課程標準和教材的要求,根據學校實際,積極配備好各類實驗室和儀器室。實驗的建設要符合「安全、文明、科學」的要求。

1.各級各類中小學校應根據各自的達標標準建立足夠的物理、化學、生物、小學自然常識實驗室和勞技教室、電化教室、計算機教室、語言實驗室以及科技活動室、地理、歷史、**、美術、體育等專用教室。爭取建立生物園地、環保生態館、地理園等有利於推進素質教育實施。有條件的,還應建立勞動實踐基地。

2.實驗室設計要規範,結構布局要合理,裝置設施要齊全。新建或改建的實驗樓房,應按照國家標準gbj99-86《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範》,確定各項建築設施裝置的指標。

3.各科實驗室都應按照各自達標的標準,配有儀器儲存室,每間應有足夠的面積,並要嚴格執行儀器和藥品不能同室存放的規定,還應配有實驗準備室和實驗教師辦公室。

實驗室、儀器室都應配有足夠的儀器櫥以及適合有關學科特點的實驗桌椅、準備桌等。

4.實驗室和儀器儲存室內必須有完善的供電、供水、排水、採光、遮光、通風、排氣、防潮、防塵、防盜以及消防救護等設施。

第五條原則上要求每間實驗室配備一名實驗教師,同時設立實驗教研組,並配備組長負責此項工作。

第三章實驗室的管理

第六條各類學校可參照我省或教育部頒發的中學(或中等師範學校)各科和小學數學、自然常識教學儀器配備目錄、並根據課程改革的需要購置儀器。

第七條儀器的配備和申購

1.儀器的配備標準

學校要根據省教育廳頒發的標準配齊、配足教學儀器裝置。凡平行班超過四個、每班學生超過五十人的學校,儀器裝置可根據經濟條件適當增加。要適應教材內容變化,對儀器的配備做必要的補充和更新。

2.儀器的申購

應根據教育經費和儀器生產**的特點,在學年度末清點儀器的基礎上,對照儀器配備目錄和教學需要,由實驗教師提出並經有關學科教研組或實驗教研組研究確定下一年度擬配儀器的計畫(包括儀器的品種、規格、數量),經教務處審核後,由總務處納入計畫,向各地儀器站申購或自購。

第八條教學儀器的帳務處理

1.學校會計應設立教學儀器裝置財產帳,一切儀器裝置都應準確、全面、及時登記入帳。儀器的增減必須經過學校領導簽批,嚴格監督檢查制度。

2.由儀器站調撥、**,自購和自製的儀器以及實驗材料等應及時驗收登記入冊。根據原始憑證,總務處開具三聯單,一聯交學校總保管,一聯交學校會計,分別登記入帳,另一聯交實驗室,由各學科實驗教師登帳造冊。

學校總保管、會計和實驗教師要定期對帳,由儀器站調拔的儀器,學校帳冊還應與儀器站的帳冊核對,做到物物有帳,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3.每學年末,學校應對教學儀器進行一次財物核對,核對後由實驗教師提出書面報告,並辦好報損、報廢審批手續,待批後方能調整帳面數字。

第九條儀器裝置的保管和使用

1.儀器應有專室、專櫃編號分類合理存放。存放的儀器必須方便使用,做到定櫥定位。化學藥品應單獨分室存放,並且保持藥品標籤清晰。

化學危險品與劇毒品應有專室或專櫃安全存放,劇毒藥品還必須雙人雙鎖保管;取用應有詳細紀錄,用後若有剩餘應及時如數**入櫃登帳。

2.要根據儀器的不同效能特點,做好防塵、防潮、防壓、防震、防碰、防變質、防蛀、防腐、防爆、防損耗、防磁、防光照、防凍、防火、防盜等工作。

3.教學儀器裝置專供實驗教學、實驗研究、課外科技活動使用,不准非教學使用。外校借用,必須持蓋有公章的借條,經本校分管領導批准,辦好借用手續後方可借出,並應按期歸還。愈期未還者,實驗教師有權催還,並報告校領導處理。

4.授課教師要認真填寫實驗通知單,演示應提早5天,分組實驗要提早一周通知實驗教師,以便準備。教師、學生進行實驗時,必須嚴格按實驗操作規程進行,謹防發生事故。否則,實驗教師有權制止使用儀器裝置,停止其實驗。

5.教學儀器使用後應及時歸還,實驗教師要認真清點歸還的儀器、物品、並進行必要的擦試、檢驗、整理、復位保管。

6.實驗室要建立資料檔案。如做好實驗室、教學儀器使用登記、實驗記錄、安全情況記載等等。教學儀器說明書要進行分類整理,編好目錄索引,儲存備查。

7.儀器使用後,如有損壞,要及時進行維修,做到物盡其用。不准隨意拆、卸儀器或改作它用。

8.對實驗用的儀器和化學藥品、材料和其它低值易耗品,都必須建建立領用登記制度,嚴防浪費。

第十條儀器的報損、報廢與賠償

1.凡失去使用價值和已無法修復的儀器裝置,可申請報廢。由實驗教師填寫儀器報廢報告單,經教研組長審定簽字後,報上級領導批准。經批准報廢的儀器裝置可轉給課外科技活動、自製教具或其它教研活動使用。

2.學校丟失的儀器,經學校領導查清原因和責任,並根據責任進行處理之後,按以上規定辦理報損手續。授課教師和實驗教師在教學中不慎損壞儀器,應據實填寫儀器損壞單,對無法修復的可做報損處理;凡屬違章操作或玩忽職守造成儀器損壞、丟失的、應照價賠償。

3.學生在實驗時,不慎損壞儀器,應酌情賠償或免予賠償。查實有意違章操作或隨意玩弄而致儀器損壞者,除給予批評教育外,應照價賠償。

第十一條實驗室管理

為使實驗室管理工作日臻完善,使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各地教學儀器站和學校實驗室均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教學儀器資料檔案。

第四章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與待遇

第十二條實驗教師的主要職責

1.積極配合教研組和授課教師,根據教學計畫做好演示實驗、學生分組實驗或邊講邊實驗的準備工作,積極支援和幫助課外科技小組開展活動。

2.熟悉有關學科課程標準和教材內容,掌握實驗課的目的要求,實驗操作規程,積極配合有關教師做好實驗記錄。

3.積極參與實驗教學研究和自製教具活動,及時向有關教師介紹新儀器,共同研究使用方法。

4.認真做好實驗室管理工作,認真做好儀器裝置的管理、維護和檢修,做好實驗室防火、防盜、防毒、衛生等工作。

5.正確科學使用儀器裝置,掌握各類儀器裝置的構造、效能、工作原理和作用,熟悉藥品、試劑的效能和分類管理知識。

6.健全實驗室管理制度和儀器裝置的帳目等檔案,做到來往帳目清楚,物物有帳,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實驗教師調離工作或因故長期離職,應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時由教務處、總務處派人監督、移交手續應經幾方簽字認可。

7.與學科教研組共同研究制訂儀器裝置的申購計畫,負責做好儀器、藥品和材料的驗收入庫工作。

第十三條實驗教師是教師隊伍的組成部份,屬教學人員編制,分工負責有關學科的實驗教學和實驗室管理工作。他們應享受教師的一切待遇。

第十四條要尊重實驗教師的勞動,要關心他們政治上的進步,文化業務水平的提高,鼓勵他們不斷進步。實驗教師自製教具、改進實驗,參加教改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均應做為評定職稱和聘任教師職務的依據。

第十五條要關心實驗教師的身體健康,嚴格執行《關於發放中學實驗人員保健費和勞防用品的聯合通知》[閩教生(88)011號、閩勞監(1998)006號、(88)閩財事字第042號]的規定,按時足額發放保健費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普教系統中、小學,中等師範和各類農職業學校,其它部門辦的學校也可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福建省教育廳。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

中 小學校實驗室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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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實驗室危險品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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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實驗室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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