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專題培訓會議記錄

2021-09-12 22:08:47 字數 2672 閱讀 9319

民事案件執行專題培訓

時間:2023年8月8日星期三下午

地點: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

主講人:白冰實習律師

參加人:陳波律師代莉律師助理余亮哉、宋雨辰實習生

按語:本次培訓內容圍繞著民事案件的執行包括:申請執行的依據、執行的管轄法院、執行的辦案期間、執行和解、執行迴轉、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執行程式中申請執行人可以採取的措施、仲裁裁決的執行和相關法律依據九大板塊。

每一板塊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申請執行的依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根據《民訴意見》,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二、 執行的管轄法院: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

(二)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三)若當事人向前述兩個法院申請執行,則先立案的法院優先管轄。

三、執行的辦案期間: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四、執行和解:

(一)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五、執行回**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六、 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一)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的內容;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異議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6.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三)公證機關在辦理符合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範圍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公證時,應當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未經公證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在履行過程中,債權人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徵求債務人的意見;如債務人同意公證並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四)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在取得公證機關出具的執行證書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七、 執行程式中申請執行人可以採取的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管轄法院提交限制高消費的申請、限制出入境申請,以期取得更好的執行效果。

八、 仲裁裁決的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七)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九、執行程式的相關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二)《民訴意見》;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的若干解釋》;

(四)其他相關司法解釋。

問答環節:

陳波律師提議:陳波律師主張在執行程式中,除了考慮公力救濟,私力救濟也相當重要,因為私力救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高效和妥善地解決司法執行困難問題。

但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進行私力救濟前應製作並基於相應的合法文書;

(二)私力救濟過程中應做好全面的取證工作,若條件准許還可以申請公證;

(三)私力救濟過程中應避免傷害人身和危及生命的事件發生。

而私力救濟的法律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及自助規定;

2.《物權法》和《擔保法》中關於留置權的規定。

代莉律師助理發言:在如今的司法實踐中,公證機構一般都不願意做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余亮哉實習生提問:當事人之間一旦執行和解,但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而恢復執行的,執行期間又如何計算?

陳波律師和代莉律師助理答覆:在此種情況中,執行和解屬於執行中止,故在恢復執行後,執行期限在執行和解前的期間基礎上繼續計算。

白冰實習律師答覆:根據《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公告的期間、鑑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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