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課程後感

2021-09-07 03:19:24 字數 4798 閱讀 7363

智財權案例分析——侵犯商業秘密上訴案

【案情簡介】

江漢石油鑽頭股份****(以下簡稱江鑽公司)是我國生產石油勘探與開採用牙輪鑽頭的最大生產企業。該公司通過有償轉讓從國外某公司獲得三牙輪鑽頭設計製造技術,並經過技術改造與研發,將三牙輪鑽頭設計製造技術視為技術秘密,並採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至今從未對外轉讓過該技術。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幸發芬原係江鑽公司技術骨幹,了解江鑽公司三牙輪鑽頭設計製造技術,並先後兩次被委派到美國考察學習先進的牙輪鑽頭設計製造技術。

2023年8月因江鑽公司改組,幸發芬離職並與天津立林石油機械****簽訂勞動合同。原判認定:(以下簡稱立林公司)擔任技術部部長,主持牙輪鑽頭的產品設計,負責制定相關企業技術標準和檢驗規程工作。

被告人幸發芬在立林公司工作期間,違反江鑽公司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江鑽公司的秘密技術為立林公司研製、生產三牙鑽頭。至2023年6月30日止,給江鑽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 000餘萬元。一審認定被告人幸發芬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 000元。

上訴人幸發芬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向江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辯稱江鑽公司的三牙輪鑽頭設計製造技術不是商業秘密,辯護人張穎顥也答辯稱江鑽公司涉案的技術資訊不是商業秘密。庭審中控辯雙方就爭議的焦點展開辯論並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上訴人幸發芬還辯稱自己不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的主觀故意,最後,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幸發芬明知違反江鑽公司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的江鑽公司的商業秘密,給江鑽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1 江鑽公司擁有的三牙鑽頭設計製造技術是否屬於商業秘密?

2 上訴人幸發芬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法院判決】

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幸發芬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 000元。

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1〗一、商業秘密的認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首先商業秘密必須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資訊。這是商業秘密的本質特徵。

這裡的公眾是指同行或內行人中的一般人或多數人。如果某項資訊已經能被一般人或多數人所知悉,也就無所謂秘密而言。對於被數個主體共同擁有的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如果各自對該資訊又採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屬於商業秘密,因此,除商業秘密權利主體之外的其他擁有該資訊的人排除在公眾範圍之內。

其次,商業秘密能夠為權利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這是商業秘密的價值特性,其價值性表現為有關的資訊因為屬於秘密而為權利人帶來了現實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這種經濟利益既可以表現為財富的直接增加,也可以表現為所需投入的減少,同時還可以表現為競爭對手獲取此資訊必須支付相應的定額代價。但是,商業秘密一旦受到侵害,權利人將遭受巨大損失,甚至是滅頂之災。

因此,商業秘密是乙個企業面臨激烈競爭和不斷擴大財富積累的制勝法寶,也是企業尋求生存與發展的金剛石。最後,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了保持有關的資訊處於秘密狀態,採取了一系列必要和合理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和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所謂訂立保密協議,是指秘密資訊的所有人與自己的員工、合作夥伴或者被許可人訂立合同要求對自己披露的資訊予以保密。所謂建立保密制度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制定保密規則,教育員工保守秘密等。

經科技部智財權事務中心《技術鑑定報告書》認定,本案中江鑽公司的牙輪、牙掌軸承部分的圖紙所記載的包括零部件形狀、公稱尺寸、公差配合、技術要求等技術資訊在公開文獻中未見報道,不為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所普遍了解和掌握,從公開銷售的產品也不能直觀、容易地獲得。這些圖紙所記載的包括零部件形狀、公稱尺寸、公差配合、技術要求等資訊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非公知性。另外,江鑽公司將其擁有的三牙輪設計製造技術用於生產三牙輪鑽頭為企業創造了大量的財富,實現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同時江鑽公司為防止秘密資訊被披露採取了一系列有關保密措施,如制定相關保密規定,即《江鑽事業部保密工作綱要》、《江鑽公司保密委員會關於確定公司保密範圍及涉密項點的通知》等,並組織員工學習有關保密規定。因此,可以認定江鑽公司為自己的技術資訊採取了必要和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案上訴人幸發芬作為江鑽公司的技術研發人員,在江鑽公司涉密崗位工作多年,掌握了江鑽公司的技術秘密並受過單位的保密教育卻非法使用自己掌握的秘密資訊為其謀利,其行為嚴重侵犯了江鑽公司的合理利益。

二、上訴人幸發芬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根據我國《刑法》有關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行為人採取非法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或者違反約定或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明知或者應知前述所提到的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為: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對其商業秘密的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

客觀方面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這些行為具體包括:(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另一方面上述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包括使權利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使該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而進入公有領域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構成。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少數情況下是過失。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上述檔案經科技部智財權事務中心鑑定其牙輪鑽頭軸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質量要求、效能要求、技術指標與江鑽公司有關檔案對牙輪鑽頭軸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質量要求、效能要求基本相同,技術指標相似。檔案中記載的技術資訊,包括牙輪鑽頭軸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質量要求、效能要求、技術指標系江鑽公司的商業秘密。因此,上訴人幸發芬在客觀方面違反了江鑽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使用江鑽公司的技術資訊為立林公司研製、生產三牙輪鑽頭,給江鑽公司造成了上千萬元的經濟損失,其後果特別嚴重。

上訴人幸發芬提出其沒有侵犯江鑽公司商業秘密的主觀故意。根據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幸發芬熟悉江鑽公司的保密制度,負有保守江鑽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其離開涉密崗位時不得將其所掌握的技術資料帶走,且不得抄寫或者複製其掌握的技術資料。幸發芬明知其帶走江鑽公司秘密技術資料的行為違反江鑽公司的保密規定,但其在離開江鑽公司時,仍將屬於江鑽公司的軸承圖紙等秘密技術資料帶到立林公司,並在該公司從事三牙輪鑽頭產品設計工作中使用了其從江鑽公司帶來的部分秘密技術資料,可以認定上訴人幸發芬有侵犯江鑽公司商業秘密的主觀故意。

因此,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給江鑽公司造成非常嚴重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完全符合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

【法條鏈結】

《反不正當競爭法》(2023年)

第10條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刑法》(2023年)

第219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財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7條實施刑法第219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9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智財權基礎》課程的學習體會及意見

最近聆聽老師智財權課之後,讓我對智財權有了較深入的認識,使我受益匪淺。通過結合案例的深入淺出的講解,短短幾節課,讓我明白了許多智財權相關的知識,了解了一些專業詞彙。

智財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智財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智財權的物件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屬於「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祝老師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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