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範圍2
2 術語和定義2
3 總則3
4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3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5
6 場所設定要求6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0
8 防火檢查13
9 隱患整改14
10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14
11 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15
12 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後16
13 消防檔案17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客房數在3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其它賓館、旅館和餐飲場所可參照執行。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單層、多層民用建築
9層及9層以下首層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其它民用建築及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2.2 高層民用建築
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及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2.3 發光疏散指示標誌
由疏散出口標誌圖形或疏散通道標誌圖形或由兩種標誌圖形組合而成的一種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標誌。
包括電致發光型(如燈光疏散指示標誌、電子顯示型疏散指示標誌等)和光致發光型(如蓄光自發光型疏散指示標誌)。
2.4 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用不燃材料製作,通過電源發光方式發出疏散指示訊號的疏散指示標誌。
2.5 蓄光自發光型疏散指示標誌
用蓄光自發光型材料製成,當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時仍能自發光的疏散指示標誌。
2.6 義務消防隊 dedicated crew
由本場所從業人員組成,平時開展防火宣傳和檢查,定期接受消防訓練;發生火災時能夠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引導消防隊到現場,協助保護火災現場的消防組織。
2.7 火災隱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2.8 重大火災隱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並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後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3 總則
3.1 賓館、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以通過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進而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
3.2 賓館、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3.3 賓館、飯店宜採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保障建築具備經濟合理的消防安全條件。
3.4 賓館、飯店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賓館、飯店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3.6 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由賓館、飯店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3.7 對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賓館、飯店,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單位。
4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4.1 一般規定
4.1.1 賓館、飯店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
4.1.2 賓館、飯店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該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
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賃場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範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是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
4.1.3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和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培訓,持證上崗。
保安人員應掌握防火和滅火的基本技能。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應熟悉本工種操作過程的火災危險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識和防火、滅火基本技能。
4.1.4 志願和義務消防隊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火災時應履行撲救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義務。
4.2 賓館、飯店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委託管理單位的職責
4.2.1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4.2.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4.2.3 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4.2.4 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2.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4.2.6 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處於正常執行狀態。
4.2.7 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4.2.8 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4.2.9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4.2.10 建立防火檔案。
4.3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賓館、飯店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履行下列職責:
4.3.1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4.3.2 統籌安排生產、經營、科研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畫。
4.3.3 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3.4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4.3.5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3.6 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4.3.7 針對本場所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注: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4.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應履行下列職責:
4.4.1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4.4.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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